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2023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为187,162.47万元;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471,506.11万元;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533,572.93万元;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合计为1,192,241.51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5.36%。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未发生为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无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无逾期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2023年半年度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我们认为,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无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阅提供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3、同意聘任生育新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三、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关于《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适当增加公司收益,在不影响资金使用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和公司正常运营。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鸣 | 李明辉 | 王震坡 |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