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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科: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5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3-090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现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协鑫能科”)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3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05,738,393股新股。公司以每股人民币13.90元的价格向14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863,302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64,999,897.8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44,295,181.96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20,704,715.84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2月21日到账。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2月22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91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1、公司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141,134.94万元。均为2022年度使用募集资金。

2、本年度(2023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1)以募集资金投入募投项目9,061.33万元。

(2)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179,400.00万元。

(3)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取得收益及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

172.53万元,支付募集资金专户手续费0.55万元。

募集资金专户初始存放金额373,704.49万元(不包括应支付的发行费1,422.40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150,196.27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为223,200.96万元(不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理财产品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1,115.14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存款余额43,800.96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理财产品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1,115.14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79,400.00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2022年3月,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与募集资金专户各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2年5月和2022年10月,公司、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因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2022年11月,公司、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中金公司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监管。公司对募

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保荐人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根据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中金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公司/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均严格按照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账号初始存放金额截止日余额存储方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5157771365011,297,044,897.801,031,799.51活期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8112001013700634722520,000,000.00158,330,125.67活期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37090180800808061520,000,000.0072,984,350.13活期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6341112011,400,000,000.0028,808,319.00活期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548277765633265,095.47活期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518377355492152,012,462.92活期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40524644736615,758,545.13活期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源里支行6350430925,967,917.47活期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22010770091000705882,850,951.11活期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6398594770.00活期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6398003070.00活期
合计3,737,044,897.80438,009,566.41

注(1)初始存放金额合计数与前次募集资金总额存在27,955,000.00元的差异系扣除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

(2)上述存款余额中,已计入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及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11,164,681.59元,已扣除手续费13,310.96元。

三、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件表1《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和以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获取的现金管理收益为172.53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使用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5日

附表1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376,499.99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9,061.33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注1)0.00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150,196.27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211,565.00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56.19%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向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投资总额(1)本年度投入金额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截至期末投资进度(%)(3)=(2)/(1)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年度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承诺投资项目
1、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330,000.00239,170.475,592.4626,918.6011.25%2023年12月建设期不适用
2.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0,000.0020,000.003,468.8710,377.6751.89%2024年12月不适用不适用
3.补充流动资金150,000.00112,900.000112,900.00100.00%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500,000.00372,070.479,061.33150,196.27-
超募资金投向不适用
超募资金投向小计
合计500,000.00372,070.479,061.33150,196.27-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募投项目)1、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为研发项目,不涉及生产能力建设,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该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2、募投项目尚在建设期,未达到能实现承诺收益的条件。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不适用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1、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分别于2022年5月和2022年8月发生2次变更,公司根据在全国各地换电站业务拓展、合作伙伴开发等实际情况及移动能源业务整体发展规划,并充分考虑公司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可细化公司的业务分工、提高项目建设和后续运营管理效率,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项目实施的需要。2022年5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2022年8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相关事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相关议案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2、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于2022年5月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基于公司战略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需要,公司增加本项目的实施主体,本项目实施主体的增加可优化公司整体业务布局,提高集约化利用效率,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总额、涉及的业务领域和方向,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2022年5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事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相关议案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上述情况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2022年5月,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由原有的乘用车及重卡车换电站建设更改为乘用车、重卡车、乘用车(车电分离)、重卡车(车电分离)四种类型。“车电分离”模式是指由电池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车载电池资产,一方面在车电物理分离的基础上实现车电价值分离,降低用户首次购车成本,车电分离电池租金也远低于常规融资方式所需支付的还本付息金额;另一方面通过“车电分离”模式持有部分电池资产,更有利于对电池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退役电池梯次利用可以作为公司清洁能源项目配套储能设施。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变更将有利于公司更好地迎合行业发展趋势、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经营效率。2022年5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相关议案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2022年7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9,403,298.76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以自筹资金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为1,738,279.25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为29,247,378.00元,扣减承销费和保荐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582,358.49元(应自公司经营账户补充至募集资金账户)后的净额共计29,403,298.76元,为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的事项已于2022年10月实施完毕。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 上述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相关议案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1、2022年4月,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投入金额及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上述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相关议案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已于2022年12月12日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6亿元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2、2022年12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9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到期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上述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相关议案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已于2023年6月5日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9亿元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未超过6个月。 3、2023年6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上述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相关议案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79,400.00万元。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2022年4月,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此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上述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相关议案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使用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不适用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除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79,400.00万元外,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都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不适用

注:募集资金变更用途统计的为变更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变更为控股子公司实施的情况,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实施地点的变化不纳入募集资金变更用途口径统计。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编制单位: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变更后的项目对应的原承诺项目变更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1)本年度实际投入金额(注)截至期末实际累计投入金额(2)截至期末投资进度(%)(3)=(2)/(1)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年度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239,170.475,592.4626,918.6011.25%2023年12月建设期不适用
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0,000.003,468.8710,377.6751.89%2024年12月不适用不适用
合计-259,170.479,061.3339,296.27----
变更原因、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说明(分具体募投项目)1、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分别于2022年5月和2022年8月发生2次变更,公司根据在全国各地换电站业务拓展、合作伙伴开发等实际情况及移动能源业务整体发展规划,并充分考虑公司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新实施主体为控股子公司。2022年5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2022年8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相关事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相关议案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2、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于2022年5月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基于公司战略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需要,公司增加本项目的实施主体,本项目实施主体的增加可优化公司整体业务布局,提高集约化利用效率,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新实施主体为控股子公司。变更原因系部分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变更为控股子公司,实际募集资金用途并未发生变化。2022年5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事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相关议案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上述情况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募投项目)1、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为研发项目,不涉及生产能力建设,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该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2、募投项目尚在建设期,未达到能实现承诺收益的条件。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不适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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