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上市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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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第十条 公司当年累计远期结售汇业务总额不超过当年预计出口额90%的,由总裁审批;超过上述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第十一条 一次性签订的远期结售汇额度不超过2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由财务负责人批准;超过2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且不超过5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由总裁批准;超过5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由董事长批准。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并授权财务负责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总裁办公会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职责:
1、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批准权限范围内的远期结售汇方案;
3、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管理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2、审计监察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审计监察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六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管理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管理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2、海外营销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3、财务管理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销售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提交总裁办公会审议。
4、总裁办公会负责审议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批复,超出权限的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5、财务管理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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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国内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7、财务管理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裁。
8、财务管理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9、财务管理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总裁。
10、财务管理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管理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裁,由总裁判断后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以上,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时,财务管理部应及时向总裁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总裁应立即召开总裁办公会议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以董事会决议公告形式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说明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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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第二十四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管理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第二十五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管理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5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