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严禁大股东及关联方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公司财务管理部和审计监察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分)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第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资金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确定决策权限,履行审议程序。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货币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中的货币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勤勉尽责,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前十个工作日内,将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报送河南证监局。汇总表需经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以提高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若大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上报证券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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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应强化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若发现大股东侵占资产行为,应立即对大股东所持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并召开董事会审议清欠方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