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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5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作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审慎、独立客观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对2023年1至6月份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无控股股东,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亦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3年1至6月,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任何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2023年1至6月,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存续1项控股子公司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金合信”)对其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3月22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创金合信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创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基实业”)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以下简称“中行罗湖支行”)签署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由中行罗湖支行向创基实业发放固定资产贷款8亿元,期限15年。为担保《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创基实业与中行罗湖支行签署了《抵押合同》,创基实业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的土地(宗地号T201-0118)设立抵押担保,且创金合信向中行罗湖支行出具了《流动性支持函》,同意为创基实业的上述借款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上述担保事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规定以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罗飞 彭沛然 李旭冬 刘晓蕾 刘晓华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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