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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5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

1、2023年半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3年半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为168,325.94万元,占公司2022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59.29%。

公司为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没有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2023年6月30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能有效的防范和化解由于商品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充分利用期货期权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商品价格大幅波动可能给其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钱君律

赵世君

胡 冰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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