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发表以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2、报告期末,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2,405.40万元,全部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202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7.00%,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及董事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完整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能够有效地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风险。
三、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钟 宇 王俊杰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