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8 证券简称:电投产融 公告编号:2023-044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有关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根据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其中第一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电投产融或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根据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文件要求,为了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结合准则要求和公司实际,公司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业务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一)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其中第一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即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要求执行的会计政策变更。
(二)变更的日期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企业应自2023年1月1日
执行新会计政策。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三)变更前后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解释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
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解释要求,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将确认因租赁业务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