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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5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末的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公司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末的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67,117.26万元;子公司累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467,940万元。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公平对等的,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对外担保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就对外担保事项均及时进行了披露。

二、关于公司使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滚动使用最高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购买短期(不超过一年)的银行理财产品,有效期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独立董事:何圣东、张陶勇、黄纪法、宋深海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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