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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华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投资")与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宁路营业部因证券权益纠纷引起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瑞投资胜诉,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上海长宁路营业部应偿还6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宁路证券营业部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华瑞投资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沪高民二(商)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实体处理结果正确,其判决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10元,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10元,由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宁路证券营业部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