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
月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中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3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3年1-6月审阅报告的议案》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编制了2023年1-6月财务报告,经过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该报告是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客观反映,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对前期差错更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更正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为了确保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进行更正,其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能真实地反映出公司相关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杜媛、李琳、田新诚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