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对《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由36人调整为34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2,120万份调整为2,060万份。
二、《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3年8月23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确定公司以2023年8月23日为授予日,向34名激励对象授予2,060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