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自准则解释第15号公布之日实施。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准则解释第15号的内容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2、公司自 2023年1月1日起采用准则解释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对 2022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未分配利润余额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项目 | 变更前 | 变更后 | 调整金额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71,055,803.96 | 71,338,203.48 | 282,399.52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3,764,388.44 | 14,014,987.88 | 250,599.44 |
未分配利润 | 1,328,867,134.47 | 1,328,898,934.55 | 31,800.08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解释15号、解释16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程序
本次系公司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