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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研: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5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案原告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一审涉案金额人民币69,745,800元及相应的诉讼费用;上诉人本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请求改判金额合计人民币69,734,600元及相应的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上诉案件尚未立案,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3年8月24日,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6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通知,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以下简称“韩锦公司”)因合同纠纷对公司(本案被告)及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以下简称“博伊特公司”)提起诉讼。

2023年1月5日本案开庭审理。2023年2月20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内2921民初131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一审裁定驳回原告韩锦公司的起诉。

2023年2月28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韩锦公司请求依法撤销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2)内2921

民初131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

2023年4月11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内29民终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2)内2921民初1311号之四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审理。2023年7月28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内2921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韩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8日、2022年11月30日、2023年2月22日、2023年3月2日、2023年4月13日、2023年8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2022-039、2023-005、2023-006、2023-009、2023-025。

二、本次上诉情况

2023年8月24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韩锦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诉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3)内2921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判令被上诉人博伊特公司支付上诉人装置修复费用5602600元及停工损失64132000元;

2、判令被上诉人电科院公司(即“公司”)对被上诉人博伊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二)上诉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韩锦公司在《民事上诉状》中认为:

上诉人认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3)内2921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提交的大量证据视而不见,对出庭鉴定人员作出的专门性问题的说明及专家辅助人出庭意见等证据亦在判决书中均未体现,对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避而不谈,只是一味的摘录前案案件的片

段,以此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故一审判决违背证据认证规则,明显偏离了案件审理方向。故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审错误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上诉案件尚未立案,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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