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文件并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及公司与股东的长期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名及审议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相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中,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王榕先生、陈伯阳先生、张海安先生、于俊田先生、周曙光先生、刘晓亮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名及审议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相关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中,未发现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李钟华女士、万勇先生、赵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钟华、万勇、赵强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