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除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完全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并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目前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3、报告期内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可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三、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控制外汇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择机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模不超过12,000万美元,上述额度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独立董事:蒋岳祥、徐虹、杨华军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