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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博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5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并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

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据相关规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案需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部控制的工作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视频方式进行,决议应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内部审计人员、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妥善保存。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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