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选举新的委员,以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据相关规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案需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视频方式进行,决议应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妥善保存。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