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审议《关于拟开展对公司“20名城债”购回的议案》。经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拟开展的债券购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人债券购回业务监管问答》等规定;公司在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前提下,运用自有资金拟开展对公司债券购回;公司已就本次拟开展的债券购回事项履行了审批和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此项议案。
独立董事:郑启福、田新民、陈金山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