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洋赛车”或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华洋赛车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78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328号)批准,公司股票于2023年8月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6.50元/股,发行股数为14,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募集资金总额为231,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3,376,186.85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7,623,813.15元。截至2023年8月3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第518Z010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情况
根据《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合理、审慎、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拟根据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金额 | 原拟投入募集资金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运动摩托车智能制造项目 | 33,781.64 | 33,781.64 | 14,712.38 |
2 | 研发中心项目 | 9,300.68 | 9,300.68 | 1,50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 | 5,000.00 | 4,550.00 |
合计 | 31,515.51 | 27,515.51 | 20,762.38 |
三、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由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拟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本次调整系基于公司当前实际经营情况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所做出,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调整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调整事
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如意 朱 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