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中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和规定,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况。(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国良 张飞达
(ZHANG FEIDA)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