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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5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尽职的原则,在审议有关议案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方面的相关法规规范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前期发生延续至本期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三、《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所涉及的事项是公司按照自愿、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对公司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3年上半年的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了解后,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2023年3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融资额度及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向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年度额限额为1.8亿元的授信额度时,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此提供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490万元,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新昌县可可机电有限公司的担保。

经核查,我们认为,前述担保履行了必要决策程序,且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独立董事:吕滨、徐俊、张绍志

2023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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