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37 证券简称:李子园 公告编号:2023-065转债代码:111014 转债简称:李子转债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指示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解释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
2.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变更日期
公司拟根据财政部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执行的会计政策
本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执行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在首次施行该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该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进行追溯调整;对在首次施行该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上述单项交易而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行追溯调整,并将累计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报表项目调整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资产负债表(合并) | 资产负债表(母公司) |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1月1日 | 调整数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1月1日 | 调整数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459.62 | 2,465.50 | 5.88 | 448.00 | 450.53 | 2.54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3.10 | 17.96 | 4.86 | 13.10 | 16.28 | 3.18 |
盈余公积 | 6,395.26 | 6,395.19 | -0.06 | 6,395.26 | 6,395.19 | -0.06 |
未分配利润 | 70,138.27 | 70,139.35 | 1.08 | 20,524.55 | 20,523.97 | -0.58 |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进行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