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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4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

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关于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公司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述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及披露信息,保障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参与股东投票机制、投资者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和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根据《公司章程(草案)》《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在治理制度层面上对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进行了有效保障。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股东享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对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投资者关系管理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原则、高效率、低成本原则、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原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做了明确规定,主要规定包括:公司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二)负责信息披露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事务部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安娜联系电话:0575-86031996传真:0575-86177002电子邮箱:stock@bbsbearing.com地址:浙江省新昌县澄潭街道江东路3号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透明度。公司将不断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情况拟定合理的分配方案,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小股东征集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进

行监督。

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作出现金分红方案的,需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多渠道听取独立董事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可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公司章程(草案)》对股东投票机制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采取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四)征集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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