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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4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重大收入分配制度及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以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公司重大收入分配制度和方案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提出董事与总经理人员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四)提出和审查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六)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七)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的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需履行相应审批程序。除非董事会另有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可临时召开委员会会议。每次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缺席时,可委托由其他成员主持。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议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重大收入分配制度和方案等;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及相关制度等;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结果建议和薪酬兑现建议方案等;

(四)其他职责权限内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议案可通过下列方式提交:

(一)董事提议;

(二)上一次委员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三)其他合乎规范的方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的程序、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基本规则的规定。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10日(临时会议提前5日)送达各委员会成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议案、通知发出日期等。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以现场、电话、视频会议或书面签署文件等方式召开。采取电话、视频会议、书面签署文件等方式召开的会议,应保证每位成员可以

正常进行发言和讨论。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出席的,可提交由该成员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事项。委员会成员未亲自出席,又未委托其他成员出席的,视为不履职行为。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包括下列事项:

1.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记录人;

2.会议议案;

3.会议讨论情况;

4.会议结果;

5.会议其他相关内容。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保障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支撑部门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及召开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二)董事会办公室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及相关部门与独立董事之间的联络。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专项意见)、委托人的授权书、表决票以

及委员会会议相关资料均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保存,保存年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公司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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