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管理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内幕信息的具体登记、备案、汇总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其开办的网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网站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的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30.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1.公司控股股东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3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上述第(一)项中12-31项中的任一事项;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内幕
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向接收人员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供《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保密及禁止内幕交易的提示函》(见附件2),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登记表进行签字确认。公司应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定期(每年一次)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情况,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
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证券管理部应加强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培训,确保有关人员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告知证券管理部,及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中心)、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者范围控制在最小。
第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和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在部门(中心)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中心)负责人同意。
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中心)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中心)及内幕信息流出部门(中心)分管负责人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中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等事项。
第五章 内幕信息人的交易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十四条 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前
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禁止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应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中心)、各分支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察看、开除等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二十九条 对于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
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保密及禁止内幕交易的提示函
附件1: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 | 所在单位/部门 | |||
职务/岗位 | 与公司的关系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护照等 | ||||
知悉内幕信息 内容 | ||||
知情日期 (YYYY-MM-DD)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
知悉内幕信息 方式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填报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保证所填报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2、内幕信息知悉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内幕信息知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2: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保密
及禁止内幕交易的提示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您属于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为进一步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行为对公司和个人的不利影响,公司特此提醒:
在知悉内幕信息之日起至该内幕信息被依法公开之日止,请您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并请务必:
1、不公开、不泄露或打听、传播相关内幕信息,将信息控制在必要知悉范围内;
2、不以个人账户或控制他人账户交易公司股票;
3、不建议他人交易公司股票。
对于违反相关要求、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