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3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程序,保证公司依法及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可以暂缓披露。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可以不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条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经办人员书面报告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期限,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董事会秘书复核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八条 公司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
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及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报告审批表
附件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报告审批表
报告人 | 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 ||
所在部门/单位 | ||||
暂缓、豁免 事项的内容 | ||||
暂缓、豁免事项 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豁免 事项的期限 |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是 □否 | |||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已签署 书面保密承诺 | □是 □否 | |||
申请部门/单位 负责人审核意见 | ||||
董事会秘书 复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