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的要求,我们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没有发生文件规定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内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二、关于回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回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讨论,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事先已获得我们的认可,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产业基金所持瑞德丰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常青 李晓东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