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8月22日通过现场和网络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督办法(试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并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2023年半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此,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北交所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有效执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综上,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北交所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黎仁华、林杨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