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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钢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3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4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本制度经2023年8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公司在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基础上,合理运用财务、金融、市场营销原理及沟通技巧,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与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股票和债券持有者,以下同)就公司现状与发展前景进行双向交流,增进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相互了解,提高公司治理水准和合理的企业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本制度所指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潜在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士等。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执行主体及各方的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的执行主体

董事长、董事、监事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公司总部与各子公司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

第五条 董事长

系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第一负责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根据需要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等。

第八条 证券部系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证券部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及媒体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九条 公司总部、各子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参与或配合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与实施规范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涉及信息披露、投资者交流与资本市场反馈等方面的内容。董事会秘书负责规划和统筹安排下一年度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投资者关系工作执行主体按董事会秘书的统筹安排执行相关内容。

就《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中无法预见到的突发或临时性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秘书届时负责协调与安排,相关投资者关系工作执行主体应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制定、执行和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的协调组织下严格遵照该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按监管部门的要求编写并发布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公告。

第十三条 危机处理:若公司面临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如重大诉讼、管理层变更、关闭工厂、股票和债券交易异常波动、与公司相关的传闻、债信评级机构的评级变化、监管机构的

惩责、自然灾害、事故等,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研究处理方案并遵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在遵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不泄露商业机密和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可在法定信息披露内容的基础上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证券部负责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经营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子公司进行商榷,确定可以作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口径。

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子公司应提供相关信息的真实情况,并确保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

证券部负责向相关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通知有关信息的披露口径。

证券部或相关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应依照统一的口径进行持续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五条 投资者交流包括与公司股东、潜在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士等的交流。

第十六条 为明确投资者交流工作的重点,公司定期进行股东识别和目标投资者认定,跟踪并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交所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

公司积极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尊重股东的质询权。公司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九条 业绩发布会与路演活动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根据经营与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将视情况举行其他发布会和路演推介活动。

第二十条 会访

证券部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的来访。如有必要,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有关人员也应参加。

公司积极参加各种资本市场会议,充分利用与投资者见面的机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十一条 现场参观

根据需要,组织安排投资者到公司及子公司现场参观。

第二十二条 网站管理

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最新发展动态的主要信息窗口。

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介绍公司的最新生产经营等信息,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媒体宣传与访谈

公司任何管理人员或员工接受媒体采访必须严格遵循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证券部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和相关舆情,必要时在有关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热线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证券部应及时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不得出现的情形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实行预约登记,强化事前管理

投资者到公司调研、会访,以及参加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由证券部进行预约登记。

第二十七条 加强现场登记管理,明确提示责任义务

证券部负责在特定投资者来公司调研、会访及参加各类投资者关

系活动时,对特定投资者的身份进行核实,并对特定投资者进行登记,同时请特定投资者签署承诺书(如附件所示),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行归口管理,加强过程监督公司原则上由董事会秘书对口接待来公司调研、会访及参加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投资者。由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接待投资者的,应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应尽可能做到有证券部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陪同。董事会秘书不能接待投资者调研、会访或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可委托证券事务代表参加。证券部应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董事会秘书对记录内容进行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

证券部应组织审阅投资者出具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证券部应负责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证券部应负责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相关资料的报备和管理

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三十条 证券部应对股东变动情况、公司股价和同行业公司走势、行业发展动态和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不定期编写《资本市场动态》,供公司管理层参阅。

第三十一条 密切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股量的变化,标定潜在投资者,研究提高投资者关系工作效率的方案。

第三十二条 搜集、整理和编译资本市场的行业研究报告,及时了解同业公司的业绩表现和战略发展方向,为公司管理层提供行业发展的参考资料。

根据与投资者的日常交流及阅读证券分析师报告,及时了解资本市场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战略定位等的评价,及时反馈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看法和建议,供公司管理层参阅。

第三十三条 公司视需要可委托投资者关系顾问不定期进行投资者印象调查,掌握资本市场对公司及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

第三十四条 证券部应参加公司收购、兼并、战略定位、投资预算、重大资金筹措、股息派发、资产减值等重要会议,在公司重大决策中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岗位设置及执行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执行主体须在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或其它被董事会秘书视为必要的时候接受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接受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沟通技能。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诚信、公正、热情服务的工作精神,具备较全面的知识结构和与投资者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具体包括以下专业素质及技能要求:

1.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可信;2. 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3. 熟悉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4. 了解公司所在的行业背景、公司运营状况及发展战略,对公司有全面的认识和了解;5. 熟悉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及公司财务管理与会计方法;6.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7. 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和市场营销能力。

第三十八条 证券部设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岗位二个,分别是:

IR 综合事务管理、机构投资者管理。

IR 综合事务管理:及时掌握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的变化;接待中小投资者的来电、来访;及时将投资者咨询及回复情况记录归档,对好的建议应及时提交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公司业绩推介会或其他形式的与投资者的沟通活动;负责编写《资本市场动态》。

机构投资者管理:与机构投资者、行业分析师等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维持公司在资本市场的亮相频率;细分潜在机构投资者类型,有针对性地进行沟通推介,吸引更多长线投资者入驻;充分挖掘和宣传公司优势特点、发展愿景、增长潜力,做好预期管理,引导市场逐步认可公司品种结构迈向产业链中高端的投资逻辑;广泛收集并分析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信息和行业分析师的调研报告等,掌握市场对公司的投资动向和舆论方向;促使机构投资者对公司合理的价值发现,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按季度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投资者关系工作报告;参与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资本运作项目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秘书修订并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力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附件:投资者承诺函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3日

承 诺 书

致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将于[ ]年[ ]月[ ]日对贵公司进行调研并与贵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交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本人郑重承诺: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适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违反承诺的责任由本人及本人所服务的公司共同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服务于:(公司名)

[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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