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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钢铁: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4

证券代码:000932 股票简称:华菱钢铁 公告编号:2023-38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2023年8月7日,公司以书面方式发出了关于在2023年8月22日召开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通知。

(二)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方式。

(三)会议地点: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222号主楼1106会议室。

(四)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现场出席的监事有任茂辉先生、汤建华先生、王春华先生、朱有春先生。监事郭勇军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出席会议,委托监事任茂辉先生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五)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半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和审议程序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半年度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上半年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32)》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3-33)》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5票,其中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治理、提高决策效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公司拟对《公司章程》(2022年4月经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决策效率,修改董事会表决机制和会议召开次数等规定,与现行规则保持一致。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一年内提供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六)一年内提供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

(六)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 (六)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六)本章程第四十条第(三)款外规定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征集表决票应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征集表决票应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的方式为: …… (三)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三)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 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的方式为: …… (三)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三)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 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对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下列事项,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第一百一十条 对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下列事项,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提供财务资助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其中,公司从事衍生品投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亲自或委托出席会议的董事四分之三(3/4)以上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例行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其中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前的例行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例行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例行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其中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前的例行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例行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四分之三(3/4)或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就下列事宜作出决议,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前提下,必须经亲自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的与会董事的至少三分之二(2/3)投赞成票通过: (一)制订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交易的方案; (二) 批准涉及公司及其并表子公司超过公司净资产(依据最新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5%的任何投资、资产收购、资产重组、资产处置、资产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 (三) 决定公司的年度主要业务计划(该等业务计划应当涵盖公司和主要子公司的业务生产经营、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等业务);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该预算应当涵盖公司和主要子公司财务目标),以及制订公司的年度决算; (五) 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公司亏损弥补方案; (六) 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自有股份或者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的方案; (七)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副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八) 决定公司在主要子公司行使对于以下事项的投票权:(1)按照法律、法规、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的内部制度需要由公司董事会批准事项;(2) 依据该主要子公司的章程需要由该主要子公司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或如果该主要子公司为一家未设立股东会的中外合资企业,则为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该主要子公司的全体董事一致决议通过的事项; (九) 决定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项下规定的关联交易; (十)制订公司章程的修订建议; (十一)制定和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财务控制制度; (十二)制订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增减(包括发行新股、回购股份等)以及关于公司的债券或其他证券发行和上市的方案,以及可能影响这些证券或债券所附权利或这些权利行使条件的决定; (十三)决定公司或其子公司超过公司净资产(依据最新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5%的借款,但根据经批准的业务计划实施的借款除外; (十四)批准管理层任何奖励方案或类似的公司员工持股方案;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十五)委派公司所设的战略、审计、提名与薪酬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的成员;

(十六)选举董事长;

(十七)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至少2/3董事表决通过或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认为应当由2/3董事通过的其他事项。所有其他决议,应由亲自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的全体董事过半数赞成票通过。为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四)和(八)项目的,“主要子公司”一词应包括:

(a) 净资产占公司净资产(依据最新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5%或以上的公司的子公司;(b) 从事炼钢,轧钢和钢材加工的公司的子公司。

(十五)委派公司所设的战略、审计、提名与薪酬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的成员; (十六)选举董事长; (十七)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至少2/3董事表决通过或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认为应当由2/3董事通过的其他事项。 所有其他决议,应由亲自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的全体董事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为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四)和(八)项目的,“主要子公司”一词应包括: (a) 净资产占公司净资产(依据最新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5%或以上的公司的子公司; (b) 从事炼钢,轧钢和钢材加工的公司的子公司。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四分之三(3/4)以上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且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一般采取现场开会的方式召开,但临时监事会会议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一般采取现场开会的方式召开,但临时监事会会议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利润表, (三) 现金流量表, (四) 会计报表附注。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互联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互联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章程的英文翻译本仅作参考之用。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章程的英文翻译本仅作参考之用。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5票,其中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的修订,公司拟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9月经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条 监事会至少召开4次例行会议,其中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前的例行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行会议,其中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前的例行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以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可以采取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自收到议案之日起不少于2日)将自己的意见提交给公司监事会主席。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限内,若公司监事会工作机构收到监事书面签署的同意意见,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通过一项决议所需的监事数目,则该次监事会决议即生效。

第三十三条 以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可以采取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自收到议案之日起不少于2日)将自己的意见提交给公司监事会主席。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限内,若公司监事会工作机构收到监事书面签署的同意意见,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通过一项决议所需的监事数目,则该次监事会决议即生效。第三十三条 以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可以采取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自己的意见提交给公司监事会主席。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限内,若公司监事会工作机构收到监事书面签署的同意意见,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通过一项决议所需的监事数目,则该次监事会决议即生效。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5票,其中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所(以下简称“天健”)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2022年的审计工作,审计时间充分,审计人员配置合理、执业能力胜任,同意续聘天健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35)》。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5票,其中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天健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内控审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天健同时作为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和公司财务审计机构,能够更好地协同整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同意续聘天健为公司2023年度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续聘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36)》。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5票,其中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均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审议程序,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

2023-37)》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5票,其中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7、审议通过《2023年半年度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财务公司2023年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反映了截至2023年6月30日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报告的结论客观、公正。

《湖南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5票,其中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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