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行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本行无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本行资金情况。
担保业务是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常规银行业务之一。本行重视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报告期内,本行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务外,没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担保事项。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平安银行董事会关于前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平安银行前述关联交易按商业原则协商订立具体交易条款,定价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本行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前述关联交易也不会影响本行独立性。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杨军、艾春荣、刘峰、吴志攀、郭田勇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