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特别提示: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沈国娟女士、沈仁泉先生拟自本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即自2023年9月15日起的6个月内)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8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7%)。
近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沈国娟女士、沈仁泉先生出具的《股东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截至本公告日持股情况 (股) | 持股数量占总股本比例 (%) |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股) | 减持股数 (股) | 减持数量占总股本比例 (%) |
沈国娟 | 127,000 | 0.12 | 127,000 | 127,000 | 0.12 |
沈仁泉 | 55,000 | 0.05 | 55,000 | 55,000 | 0.05 |
合计 | 182,000 | 0.17 | 182,000 | 182,000 | 0.17 |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 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 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3、 减持方式、拟减持数量及比例: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减持,合计减持
数量合计不超过182,000股,总比例不超过0.17%;
4、 减持期间: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除外;
5、 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的承诺情况及其履行情况
沈国娟女士、沈仁泉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承诺如下: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沈国娟女士、沈仁泉先生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 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减持相关承诺及业绩承诺的情况。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本次减持需遵守敏感期禁止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
3、 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能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
4、 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控制权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 股东出具的《股东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