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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文件及半年度相关事项,了解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公司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4.1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在审阅文件及对事项进行充分核实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制定了《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有效的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不存在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认真审阅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公司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沈小燕、古群、陈达亮

2023年8月23日

(此页无正文,为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沈小燕 古群 陈达亮

2023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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