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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能源: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4

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三年八月

7-1-1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3年7月28日出具的《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52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的相同。

本回复报告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问询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对问询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对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的修改
楷体(不加粗):对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的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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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问题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 3

问题2、关于融资规模与效益测算 ...... 28

问题3、关于经营情况 ...... 28

问题4、关于财务性投资 ...... 39

问题5、关于诉讼与行政处罚 ...... 111

问题6、关于其他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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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260万吨/年煤制烯烃和配套40万吨/年植入绿氢耦合制烯烃项目(一期)”;2)本次募投项目总投资395.34亿元,拟使用募集资金100.00亿元。

请发行人说明:(1)烯烃制取的主要工艺路线、不同工艺路线之间的异同及未来发展趋势,发行人选择现有工艺路线的原因;绿氢耦合制烯烃相关技术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发行人应用相关技术的具体环节及应用效果;(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产品、新技术,与公司现有业务及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本次募集资金是否投向主业;

(3)本次募投项目的准备和进展情况,是否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相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原料等能力储备;剩余资金缺口的资金来源、落实进展及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进行风险提示;(4)结合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竞争格局、下游客户需求、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来规划布局及产能扩张情况、发行人产能利用率、未来规划布局、在手订单及客户拓展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产能规划合理性以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事实情况说明

(一)烯烃制取的主要工艺路线、不同工艺路线之间的异同及未来发展趋势,发行人选择现有工艺路线的原因;绿氢耦合制烯烃相关技术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发行人应用相关技术的具体环节及应用效果

1、烯烃制取的主要工艺路线、不同工艺路线之间的异同及未来发展趋势

目前国内常用的低碳烯烃生产主要分为三大生产路线:石脑油裂解制烯烃、煤制烯烃和丙烷脱氢制丙烯。

(1)石脑油裂解制烯烃:石脑油裂解制烯烃,即油制烯烃,是传统的烯烃生产技术,使用蒸汽裂解工艺。蒸汽裂解是将石油烃类或石油馏分在高温和水蒸气存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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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发生断键和脱氢反应。该技术路线适合装置大型化,纯单体杂质少,但原料供应完全依赖于原油,且丙烯收益率较低。

(2)煤制烯烃:煤制烯烃可拆分为两个反应过程,包括煤制甲醇和甲醇制烯烃。煤制甲醇过程中,原料煤通过粉煤加压气化或水煤浆加压气化转化为粗合成气,然后经热回收、净化等环节得到净化气以作为合成甲醇使用的原料气,再经过压缩、合成、精馏等工序得到甲醇。甲醇制烯烃则是利用催化剂将甲醇转换为乙烯、丙烯等低碳烯烃,目前开发比较成功的生产技术有UOP公司的MTO工艺、大连化物所的DMTO工艺等。

(3)丙烷脱氢制丙烯:丙烷脱氢制丙烯是将丙烷原料与循环丙烷气混合,在铂-铝催化剂或氧化铬-铝催化剂的作用下,脱氢转换为丙烯,副产轻烃及重烃。成熟的丙烷脱氢生产技术包括UOP公司的Oleflex工艺、Lummus公司的Catofin工艺以及Uhde公司的STAR工艺等。

上述三大生产路线的比较情况如下:

生产路线工艺简介工艺特点代表企业
石脑油裂解制烯烃水蒸气在高温下破坏石脑油分子链,石脑油发生分子断裂和脱氢反应,联产低碳烯烃优势:技术成熟、产量大,纯单体杂质少 劣势:完全依赖于原油,丙烯收率低,能耗高,需要定期清焦停产中国石油、中国石化、浙江石化等
煤制烯烃煤炭加压气化制得合成气,合成气制造甲醇,甲醇脱氢生成二甲醚,混合物在分子筛催化剂作用下生产乙烯、丙烯优势:原料价格较低、供应稳定、转化率高,技术成熟,烯烃收率高 劣势:工艺较复杂,投资额高,消耗水量较大宝丰能源、中国神华、中煤能源、延长榆能化等
丙烷脱氢制丙烯丙烷在催化剂作用下发生脱氢反应生产丙烯优势:丙烯转化率、选择率高,投资规模适中 劣势:催化剂处理成本高,原料来源依赖进口卫星石化、宁波福基、天津渤化等

展望未来,总量趋势上,根据化工资讯专业信息平台隆众资讯预测,未来五年国内聚乙烯表观消费量增量1,386万吨,聚丙烯表观消费量增量1,254万吨,聚乙烯、聚丙烯表观消费量合计增长2,640万吨;综合考虑装置的产能利用率以及出口量的增长趋势,预计未来五年国内聚乙烯、聚丙烯的产量增长与表观消费量的增长基本相当,而产量与表观消费量之间仍有1,000万吨/年以上的缺口依靠进口补充,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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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7年预测中国聚乙烯供需平衡表

单位:万吨

类别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
产能3,4164,0644,9945,2955,359
产量2,6772,9453,3773,7503,959
进口量1,3261,3301,3001,3001,310
出口量6870747677
表观消费量3,9354,2054,6034,9745,192

2023-2027年预测中国聚丙烯供需平衡表

单位:万吨

类别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
产能4,7065,2565,8366,2546,454
产量3,4633,7494,1264,4564,664
进口量399348301252225
出口量190216267312336
表观消费量3,6723,8804,1604,3974,554

数据来源:隆众资讯

供给端,为进一步提高产品国内自给率、降低进口依存度,国内聚乙烯和聚丙烯产能仍处于增长阶段,以弥补国内产能缺口。

供应结构趋势上,石脑油裂解是目前国内最主要的聚烯烃生产路线。由于石脑油蒸汽裂解制烯烃的工艺成熟、产品综合利用率较高,我国烯烃生产一直以石脑油裂解路线为主。根据金联创数据显示,聚乙烯方面,截至2022年11月,国内油制聚乙烯产能占比将近70%,煤制聚乙烯占比约为18%;聚丙烯方面,油制路线产能占比约58%,煤制路线占比约为26%,丙烷脱氢制丙烯产能占比约为16%。

但由于我国能源结构具备“富煤、贫油、少气”的特点,原油对外依存度超过70%,丙烷气同样基本依赖于国外采购,导致国内烯烃产品的供应格局受地缘政治等国际因素影响较大。而烯烃产品作为化工产业链最基本的有机化工原料之一,支撑着国家化工产业的稳定发展,并关乎国民衣、食、住、行等基本社会生活,因此保障其供应安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此,国家亦多次出台政策,引导煤化工产业健康优质发展,以实现部分替代石油资源,保障国内烯烃的供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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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榆林考察时指出,“煤化工产业潜力巨大、大有前途,要提高煤炭作为化工原料的综合利用效能,促进煤化工产业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发展”;之后,国务院于2021年10月发布《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指出“立足我国富煤贫油少气的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稳住存量,拓展增量。严格项目准入,合理安排建设时序,严控新增传统煤化工生产能力,稳妥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于2022年3月联合发布《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促进煤化工产业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发展,按照生态优先、以水定产、总量控制、集聚发展的要求,稳妥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2023年7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推动现代煤化工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产业〔2023〕773号),要求“按照严控增量、强化指导、优化升级、安全绿色的总体要求,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现代煤化工产业(不含煤制油、煤制气等煤制燃料,下同)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发展”。

同时,在国家对煤制烯烃行业发展和产业技术突破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在煤制烯烃技术领域和装备制造上已取得了重大进步。尤其在煤制烯烃第二步甲醇制烯烃环节,中科院大连化物所DMTO甲醇制烯烃技术自2006年6月完成世界首次万吨级工业性试验发展至今,其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三代DMTO技术(DMTO-III)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该技术在反应器尺寸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使得单套装置甲醇处理能力大幅增加,较前一代技术进一步降低了原材料消耗和能耗水平。在装备制造领域,气化炉、空分、煤制烯烃大型成套设备已可基本实现国产化,有利于节约国内煤制烯烃项目的设备采购费用,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建设的综合成本。

因此,技术装备国产化道路上所取得的关键进步,为我国煤制烯烃行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21年,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甲醇制烯烃技术持续创新带动了我国煤制烯烃产业快速发展”。

综上所述,未来国内烯烃产品产能和需求仍将迎来持续性增长,且当前供应端仍以油制烯烃作为主流工艺路线;但结合我国的能源结构特点、国家大宗原料的保供安全以及“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布局,并在技术装备国产化的加持下,煤制烯烃产能将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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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健康平稳增长。

2、发行人选择现有工艺路线的原因

由上述对比分析可知,不同烯烃制取工艺路线的核心差异在于原材料差异,因此烯烃生产企业所在位置的资源区位特点将直接影响其烯烃路线选择。其中,油制烯烃或丙烷脱氢制烯烃路线多布局在我国主要油气产区或临海大型油港附近,煤制烯烃则多布局在煤炭主产区周边地带。

发行人位于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地处中国能源化工“金三角”(宁夏宁东、陕西榆林、内蒙古鄂尔多斯)的核心区,所处区域煤炭资源丰富,开采条件好,煤质优良;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现代煤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布局方案》,宁夏宁东和内蒙古鄂尔多斯均被选为国家级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因此,发行人选择煤制烯烃工艺路线,贴合本地资源禀赋优势,与国家政策方针相一致。

此外,为响应国家“双碳”政策要求、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化石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发行人于本次募投项目所属整体工程“260万吨/年煤制烯烃和配套40万吨/年植入绿氢耦合制烯烃项目”中,配套建设了40万吨/年绿氢耦合制烯烃项目,该项目是国内首个大规模使用绿氢耦合方案的煤制烯烃项目,也是全球最大规模化用绿氢替代化石能源生产烯烃的项目。

关于绿氢耦合制烯烃技术的基本介绍,请参见本问询题目回复之“3、绿氢耦合制烯烃相关技术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发行人应用相关技术的具体环节及应用效果”。

3、绿氢耦合制烯烃相关技术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发行人应用相关技术的具体环节及应用效果

(1)绿氢耦合制烯烃相关技术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①绿氢耦合制烯烃相关技术基本介绍

绿氢耦合制烯烃实质为利用光伏、风电等清洁电力,通过电解水环节制得氢气、氧气并用于煤制烯烃的中间产品煤制甲醇工艺环节,提高甲醇产率,减少煤炭消耗。因电解水中消耗的电力来自于光伏、风电等绿色清洁电力,因此制得的氢气和氧气也被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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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氢”、“绿氧”。具体而言,在煤制甲醇过程中,原料煤通过粉煤加压气化或水煤浆加压气化转化为粗合成气,然后经热回收、净化等环节得到净化气以作为合成甲醇使用的原料气。由于粗合成气中氢(氢气)少碳(一氧化碳)多,因此在传统煤制烯烃工艺中,需要采用变换反应调节氢碳比例,提升粗合成气中的氢气比例,同时降低一氧化碳比例。其反应原理是将一氧化碳与水蒸气反应生成氢气与二氧化碳,在减少1标方一氧化碳的同时增加1标方氢气,达到调节氢气、一氧化碳比例的目的。但变换反应副产的二氧化碳无法进一步利用,也是煤制甲醇工艺中碳排放的主要来源。通过绿氢耦合制烯烃技术,将绿氧送入煤气化装置用于生产粗合成气,绿氢则添加至粗合成气中,可以减少甚至消除变换反应产生的碳排放,同时降低煤炭消耗。向粗合成气中添加氢气后,参加反应气体中的含氢量会增加,若恰好增加至合成甲醇所需有效气的含氢比例时,则无需再通过变换反应生成氢气,因此足量加氢后可消除变换反应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且在生产相同量甲醇的情况下,减少了粗合成气的消耗,因此也减少了原料煤及动力煤的使用量;换而言之,在煤炭用量不变下,通过电解水制氢技术可实现甲醇增产。同时,电解水制氢得到的氧气补入气化装置后降低了空分装置负荷,进而减少了蒸汽和电力消耗量,蒸汽消耗减少可节省燃料煤消耗,可进一步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未来随着可再生能源电力成本的降低、电解水制氢工艺迭代和设备的更新,电解水制氢的经济效益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②绿氢耦合制烯烃现状及发展趋势

基于绿氢耦合在煤制烯烃中降低碳排放的良好效果,国内多个已建和新建煤制烯烃项目均配套落地或设计了绿氢耦合方案。其中,发行人通过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投资建设30套单套产能1,000标方/小时电解水设备制氢并直输厂区内甲醇生产装置,已先行实现了绿氢耦合制烯烃项目的落地,在行业内具有重要的示范性作用。此外,根据公开信息检索,中天合创鄂尔多斯煤炭深加工示范项目、中煤集团下属平朔煤基烯烃新材料及下游深加工一体化项目、新疆东明塑胶80万吨/年煤制烯烃等多个煤化工项目均计划纳入绿氢耦合的技术方案,以实现减碳降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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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随着“双碳”的持续推进,未来新增煤制烯烃项目多需要规划匹配绿氢耦合装置,该项技术在行业内的应用将越来越广泛。

(2)发行人应用相关技术的具体环节及应用效果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应用绿氢耦合制烯烃技术的环节即煤制甲醇环节。目前,公司已在宁东基地建成了“国家级太阳能电解水制氢综合示范项目”,拥有30套单套产能1,000标方/小时电解水制氢设备,将电解水制得的氢气直接输入煤制甲醇环节,氧气直接并入空分和气化装置,减少了原料煤、燃料煤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按照全年运行8,000小时匡算,该装置仅氢气替代可每年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47万吨。

(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产品、新技术,与公司现有业务及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本次募集资金是否投向主业

1、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新产品、新技术

发行人主营业务是以煤替代石油生产高端化工产品,具体包括:(1)煤制烯烃,即以煤、焦炉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再以甲醇为原料生产聚乙烯、聚丙烯;(2)焦化,即将原煤洗选为精煤,再用精煤进行炼焦生产焦炭;(3)精细化工,以煤制烯烃、炼焦业务的副产品生产MTBE、纯苯、工业萘、改质沥青、蒽油等精细化工产品。

本次募投项目为公司“260万吨/年煤制烯烃和配套40万吨/年植入绿氢耦合制烯烃项目”的一期工程。公司260万吨/年煤制烯烃和配套40万吨/年植入绿氢耦合制烯烃项目以煤作为原材料,采用水煤浆加压气化、净化、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烃、烯烃分离等工艺环节,产出聚合级乙烯和丙烯,并最终得到聚乙烯和聚丙烯产品,总装置生产能力包括3×220万吨/年甲醇装置、3×100万吨/年甲醇制烯烃装置、3×50万吨/年聚丙烯装置、3×55万吨/年聚乙烯装置及相关配套公辅设施,主要产品包括聚乙烯、聚丙烯,并副产硫磺、重碳四、C5+、MTBE等产品,项目总投资478.11亿元。本次募投项目作为上述总体项目中的一期工程,计划投资395.34亿元,主要建设上述总体项目中的3×220万吨/年甲醇、2×100万吨/年甲醇制烯烃、2×50万吨/年聚丙烯、2×55万吨/年聚乙烯等装置及相关配套公辅设施。

在技术层面,本项目采用“电解水制氢、制氧直供煤化工”的模式即绿氢耦合制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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烃模式,将电解水所产的绿氢、绿氧直接送入化工装置,其中氧气进入煤气化装置用于生产粗合成气,氢气与净化气结合用于制造甲醇,从而在原料煤不变的情况下增产甲醇,最终达到烯烃生产所需甲醇完全自给,并减少煤炭消耗及二氧化碳排放。同时,公司采用中科院大连化物所最新的第三代甲醇制烯烃(DMTO-III)技术,该技术采用连续催化剂再生-催化剂操作窗口调控-甲醇催化转化的流态化反应过程,控制催化剂性能的操作窗口于最优区间;采用多级并联流化床反应器调控催化剂操作窗口,以C4烃类或C4+烃类的结焦反应调控催化剂中的焦物种、含量以及分布;采用以快速流化床反应器作为甲醇制烯烃反应器。以上技术手段可以大幅度提升单套装置的甲醇处理能力,并且抑制结焦等副反应,提高了低碳烯烃的收率,从而减少单吨产能投资额、降低能源单耗和碳排放。综上,本次募投项目为现有产品的扩产,不存在用于拓展新产品的情形;采用的绿氢耦合制烯烃、DMTO III代新技术具有环保、降低成本、高效等优势,在“双碳”政策指导下,预计未来具备二氧化碳减排措施将成为煤化工项目审批的重要前提,本项目在绿氢领域的提前布局以及行业示范效应,有望转化为新发展阶段下公司成长的核心竞争力。

2、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及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和联系发行人是最早入驻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的骨干企业之一,位于全国亿吨级煤炭基地——宁东煤田境内,地处国家级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核心区,是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行人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宗旨,秉持综合开发、循环利用的理念,以煤炭采选为基础,以现代煤化工为核心,按照煤、焦、气、化、油、电多联产的技术路线,实现了煤炭资源的分质、分级、充分利用,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煤化工循环经济产业链,是典型的煤基多联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目前公司循环经济产业链包括焦化产品产业链、烯烃产品产业链、精细化工产业链。

前次募投项目“焦炭气化制60万吨/年烯烃项目”新建220万吨/年焦炭气化制甲醇装置、60万吨/年甲醇制烯烃装置、30万吨/年聚乙烯装置、30万吨/年聚丙烯装置,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该项目将公司当时聚乙烯及聚丙烯的产能均由30万吨/年增至60万吨/年,增幅达100%,大幅提升了发行人的烯烃生产能力,同时也在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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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上缓解了当时国内市场供应不足的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为“260万吨/年煤制烯烃和配套40万吨/年植入绿氢耦合制烯烃项目”的一期工程,该项目新建3×220万吨/年甲醇、2×100万吨/年甲醇制烯烃、2×50万吨/年聚丙烯、2×55万吨/年聚乙烯等装置及相关配套公辅设施。该项目将进一步扩大公司产能,提升公司在烯烃产业链的市场地位。同时本项目配套的绿氢耦合制烯烃以及DMTO-III技术作为发行人在绿氢领域、节能减排方面提前布局以及行业示范效应,有望转化为新发展阶段下公司成长的核心竞争力。

3、本次募集资金是否投向主业

公司主要业务是以煤替代石油生产高端化工产品,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兴建了“宝丰能源循环经济工业基地”,已建成120万吨/年煤制烯烃项目,且多年来产能利用率维持高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对公司现有煤制烯烃产能的进一步扩张,项目建成后,含目前在建的宁东三期烯烃项目在内,公司烯烃总产能将大幅提升至520万吨/年,继续维持公司在煤制烯烃领域的行业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

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为公司现有煤制烯烃产能的进一步提升,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向非主业的情形。

(三)本次募投项目的准备和进展情况,是否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相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原料等能力储备;剩余资金缺口的资金来源、落实进展及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进行风险提示

1、本次募投项目的准备和进展情况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项目建设核准、节能审查意见、环评批复等关键审批手续,并取得了项目用地的权属证书,具备项目建设条件,目前甲醇、烯烃土建基础施工及主体结构均已开工建设。

2、本次募投项目的人员、技术、设备、原料等能力储备情况

公司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兴建了“宝丰能源循环经济工业基地”,已建成的120万吨/年煤制烯烃项目连续运行多年,装置运行稳定,在气化、净化、甲醇合成、M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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烯烃聚合等工艺环节积累了丰富的实操经验,建立了完备的操作管理制度、生产运行管理体系和风险应急预案,培养了一批有运行经验的操作人员和技术骨干队伍。本项目与公司已建成项目类似,可充分发挥现有装置技术、管理和技术人员等优势,为本项目稳定生产运行提供强有力基础和保障。

本项目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鄂尔多斯市煤炭资源富集,是我国重要的产煤区。根据国家和地方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原煤产量10.39亿吨,占当年全国原煤产量四分之一以上,其中鄂尔多斯市原煤产量7.00亿吨,占当年全国原煤产量的16.97%,超越朔州、大同、吕梁等山西产煤大市,位于全国各地级市第一名,2022年鄂尔多斯市原煤产量7.79亿吨,比上年增长11.7%。同时,根据《鄂尔多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至2025年,全市煤炭产能将进一步提升至8.5亿吨/年。因此,本项目所在地周边丰富的煤炭资源有利于提高生产所需原料供应的便捷度和稳定性,降低原材料采购成本和运输周期,保障公司生产运行的连续性,并进一步巩固公司的原材料成本优势。在人员、技术、原料均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因本次募投项目相关专业设备投资金额较大、加工制造周期较长,发行人已提前选定相关国内外专业设备生产商并签署设备采购协议,其中包括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Coperion GmbH等国内外生产商。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的人员、技术、设备、原料等能力储备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本次募投项目剩余资金缺口的资金来源、落实进展及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进行风险提示

本次募投项目计划投资总额395.34亿元,本次募集资金预计100.00亿元,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少于拟募集资金的金额以及其他资金缺口均由公司通过自筹方式解决,目前计划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拟采用公司自有资金120亿元:公司营收和利润规模较大,产品畅销,且执行以预收为主的收款模式,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稳定,2020-2022年累计实现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约183亿元,经营活动中收到并用于支付在建工程款项的银行承兑汇票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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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亿元。为保证募投项目正常运行,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的方式对本募投项目进行前期投入。

(2)拟采用银行贷款及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约175亿元:公司已与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签署了《全面战略合作协议》,两家银行同意为公司项目建设提供授信额度用于内蒙烯烃项目建设,同时已与交银金租和北银金租等机构签订了相关融资租赁协议。综上,发行人已基本落实本次募投项目剩余资金缺口,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因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资金额较大,项目建设周期较长,若公司自筹资金无法满足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导致投资项目不能顺利实施,公司将会面临投资项目失败的风险,使公司无法按照既定计划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关于上述风险事项,发行人已于募集说明书“第六节 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三、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之“(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中披露。

(四)结合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竞争格局、下游客户需求、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来规划布局及产能扩张情况、发行人产能利用率、未来规划布局、在手订单及客户拓展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产能规划合理性以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

1、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

(1)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

1)烯烃行业现状

公司煤制烯烃业务主营产品为聚乙烯、聚丙烯。公司以煤为原料合成甲醇后再通过甲醇制取乙烯、丙烯,并进一步聚合生成聚乙烯和聚丙烯。乙烯、丙烯作为重要的化工原料,其产量的高低往往被视为一个国家石化工业发达程度的标志。目前乙烯、丙烯等低碳烯烃的制取主要有三种工艺路线:一是石脑油制烯烃,二是煤制烯烃,三是丙烷脱氢制烯烃(PDH)。其中以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丙烯,一直是烯烃制取的主要路线。近年来,随着以煤为原料生产聚烯烃实现大规模工业化生产,煤制烯烃项目陆续投产,煤炭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成为聚烯烃扩充产能的主要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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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典型烯烃制取工艺路线示意图

以煤炭作原料制取烯烃,一般分为两步:首先利用煤合成甲醇,然后以甲醇为原料合成烯烃,其中第二步两种主要工艺为MTO(甲醇制低碳烯烃)和MTP(甲醇制丙烯)。1977年美孚首次开始研究MTO工艺,20世纪80年代开始,巴斯夫、埃克森石油公司、环球石油公司等相继投入MTO工艺的开发。我国探索MTO技术起步较早,1982年中科院大连化物所开始在政府支持下研究MTO工艺;2010年,世界第一座商业煤制烯烃装置——神华包头60万吨/年烯烃装置投产。该装置采用大连化物所自主开发的DMTO工艺,是世界烯烃工业的一座重要里程碑。

目前国内常用的低碳烯烃生产主要分为三大生产路线:石脑油裂解制烯烃、煤制烯烃和丙烷脱氢制丙烯,三大生产路线比较如下:

生产路线工艺简介工艺特点代表企业
石脑油裂解水蒸气在高温下破坏石脑优势:技术成熟、产量大,中国石油、中国石化、浙江

油气田

煤矿甲醇

炼油

MTP

MTO

蒸汽热裂解

催化裂解碳四制烯烃重油催化热裂解石脑油催化裂解丙烷脱氢

原油

轻烃凝析油

催化裂化装置副产丙烯乙烯料

乙烯丙烯

液化气石脑油常压重油

丙烷甲烷煤炭

碳四

乙烯

乙烯

丙烯

丙烯乙烯丙烯

丙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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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路线工艺简介工艺特点代表企业
制烯烃油分子链,石脑油发生分子断裂和脱氢反应,联产低碳烯烃纯单体杂质少 劣势:完全依赖于原油,丙烯收率低,能耗高,需要定期清焦停产石化等
煤制烯烃煤炭加压气化制得合成气,合成气制造甲醇,甲醇脱氢生成二甲醚,混合物在分子筛催化剂作用下生产乙烯、丙烯优势:原料价格较低、供应稳定、转化率高,技术成熟,烯烃收率高 劣势:工艺较复杂,投资额高,消耗水量较大宝丰能源、中国神华、中煤能源、延长榆能化等
丙烷脱氢制丙烯丙烷在催化剂作用下发生脱氢反应生产丙烯优势:丙烯转化率、选择率高,投资规模适中 劣势:催化剂处理成本高,原料来源依赖进口卫星石化、宁波福基、天津渤化等

石脑油裂解是目前国内最主要的聚烯烃生产路线。由于石脑油裂解制烯烃的工艺成熟、产品综合利用率较高,我国烯烃生产一直以石脑油裂解路线为主,产能多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原材料以进口原油为主。根据金联创数据显示,聚乙烯方面,截至2022年11月,国内油制聚乙烯产能占比将近70%,煤制聚乙烯占比约为18%,其余主要为轻烃裂解;聚丙烯方面,油制路线产能占比约58%,煤制路线占比约为26%,丙烷脱氢制丙烯产能占比约为16%。展望未来,基于已形成的产能规模和领先地位,油制烯烃生产路线的产能规模仍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占据产品供应端的主流位置,但其上游原材料原油却大量依赖于进口。根据我国资源禀赋“富煤、贫油、少气”的特点,发展煤制烯烃对于大宗原材料的保供具备重要战略价值。

2)烯烃行业发展趋势

综合来看,国内烯烃行业进一步向原料多元化、产品高端化、布局园区化、产能集中化方向发展,不同工艺路线制烯烃将长期竞争并存,技术、能耗、碳排、环保较好的企业将获得更多的发展机遇,产能规模大、综合实力强的企业在行业中的主导作用将进一步增强。

① ①原料多元化:有利于烯烃行业独立、健康发展

近几年,在油制烯烃向大炼化方向转变的同时,我国煤制烯烃、气制烯烃获得了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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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发展,短短几年内,改变了油制烯烃独大的局面,形成了油制烯烃、煤制烯烃、气制烯烃竞争发展的格局。煤制甲醇制烯烃技术的优势在于开辟了一条非油气生产烯烃的现实路径,在富煤少油少气且对烯烃需求旺盛的国家或地区有较强的竞争力和较大的发展空间。在我国能源安全供应不断得到重视,以及原油依赖度长期维持高位的背景下,煤制烯烃在我国烯烃生产中的占比有望逐步提高。

②产品高端化:有利于烯烃行业拓展范围更广、价值更高的应用领域近年来,烯烃行业向高端产品发展的趋势更加明显。随着乙烯、丙烯聚合技术和改性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积累,聚乙烯、聚丙烯正在向强度更大、延展性更好、透明度更高、耐温范围更宽的方向发展,对钢铁、木材、玻璃、陶瓷等传统材料的替代范围不断扩大,并应用到更多其他材料无法替代的新领域。国内烯烃行业在经历了时间的积累后,聚乙烯、聚丙烯向产品高端化方向发展的势头也更加明显,传统的薄膜、拉丝、注塑、管材、中空、纤维料的品质不断提升、规格更加丰富,近几年滚塑、涂覆等专用料产品、茂金属产品、EVA产品等高端产品逐渐开始国产化,并拥有了一定的自主技术,产品更多地应用到汽车轻量化、轨道交通、高端建材、高端电器、高端电子、航空航天、医疗器材等领域。自主技术的突破、高端产品的丰富将为烯烃行业带来新的发展空间,也会导致行业格局的重塑。

③布局园区化:有利于烯烃行业的集中监管、规范发展和有序竞争“十三五”期间,国家规划了七大石化基地和四大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以推动化工行业规范发展、有序竞争,也便于政府的集中监管。短短几年内,几大石化、煤化基地取得了长足发展。根据国家和相关省级政府陆续出台的关于“十四五”期间烯烃产业的发展政策,园区化发展的趋势更加明确。国家关于烯烃行业的基本政策是,新建项目进入国家规划园区、纳入国家规划产能;多数省级政府规定,除纳入国家规划的项目外,不再审批新建项目。实践证实,园区化更有利于烯烃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

④行业集中化:有利于行业有限资源向技术标准高、安全环保好的优势企业集中国家规划的项目单体规模大、技术标准高、环保要求严,大多被资金实力大、技术水平高、环保措施先进的行业先进企业获取。近年来,国家环保排放标准、能源消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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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标准快速提升,新增碳减排标准,导致部分规模小、能耗强度大、排放强度大、技改成本高的企业被迫减产或关停,生产能力将向行业综合优势强的企业进一步集中。

(2)烯烃行业竞争格局

1)行业壁垒

①准入壁垒

2015年12月,环保部印发《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对于煤化工项目选址、项目工艺技术和建设规模、节水措施、三废处理和环境监测提出了严格具体的要求,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得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印发《现代煤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布局方案》,要求单系列制烯烃装置年生产能力在50万吨及以上,整体能效高于44%,单位烯烃产品综合能耗低于2.8吨标煤(按《煤制烯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80)方法计算)、耗新鲜水小于16吨。以上规定加大了煤制烯烃项目的审批难度,提高了煤制烯烃项目的工艺、能耗、环保要求,大大提高了行业行政准入门槛。2021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其中对于新建煤制烯烃项目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即“未纳入国家有关领域产业规划的,一律不得新建改扩建炼油和新建乙烯、对二甲苯、煤制烯烃项目”。同时,在双碳“元年”后,中国政府一直在积极推动绿色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发展,为此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煤炭资源的绿色开发。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绿色氢能产业的政策,旨在推动绿色氢能产业的发展。近年来新获批的煤制烯烃项目均规划匹配绿氢耦合装置,进一步加大烯烃项目的准入难度。

②资金壁垒

煤化工项目对企业资金投入要求较高,形成较高的资金壁垒。以煤制烯烃为例,行业内已建成投产的煤制烯烃项目产能通常在60万吨/年及以上,建设成本均超过1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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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原料保障壁垒

煤炭是煤制烯烃的主要原料,为保障煤炭供应以及避免煤炭价格波动对原料成本的影响,煤制烯烃生产企业一般会选择向产业链上游延伸介入煤炭开采行业,或者是大型煤炭企业涉足煤制烯烃生产,因此,煤化工行业具有较高的原料保障壁垒。

④技术壁垒

煤制烯烃技术路线较为成熟,目前国内煤制烯烃主要采用中科院大连化物所的DMTO技术路线。但由于设备复杂、系统工程经验要求较高等,仍有较高的技术集成和应用门槛。

2)烯烃行业主要竞争对手情况

公司烯烃行业主要竞争对手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公司简介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境内最大的原油、天然气生产、供应商,业务涉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炼油化工、管道运输、油气炼化产品销售、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石油机械加工制造、石油贸易等各个领域,在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加工和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2022年聚乙烯产量645.5万吨;聚丙烯产量400.7万吨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最大的成品油和石化产品供应商、第二大油气生产商,是世界第一大炼油公司、第二大化工公司。公司具备1,063万吨/年权益乙烯产能,合计1,007万吨/年聚乙烯、985万吨/年聚丙烯产能
国能包头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088)的全资子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其主要产品为:聚乙烯(生产能力约30万吨/年)、聚丙烯(生产能力约30万吨/年)。2022年,聚烯烃产品产量接近70万吨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司主营煤炭和煤制油化工,公司煤制油化工主要生产油化品、聚烯烃、甲醇,产能规模超过1,000万吨/年。2022年,煤制油化工产品产量1,212万吨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898)公司是集煤炭生产和贸易、煤化工、煤矿装备制造及相关服务、坑口发电等业务于一体的大型能源企业。煤化工产业已形成规模,截至2022年底,公司煤化工产品具体情况如下:聚烯烃148.0万吨、尿素183.4万吨、甲醇187.9万吨、硝铵47.4万吨
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天合创是集煤炭、煤化工产品和电力生产为一体的特大型煤炭深加工现代化企业,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总体建设规模为:配置煤炭资源52.7亿吨、黄河水资源2,729万立方/年,建设产能煤炭2,500万吨/年、煤制甲醇360万吨/年和甲醇制烯烃137万吨/年,包括67万吨/年聚乙烯和70万吨/年聚丙烯

注:以上数据取自各上市公司年报或其控股公司年报、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

3)公司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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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区域优势

煤炭资源优势。公司位于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地处中国能源化工“金三角”(宁夏宁东、陕西榆林、内蒙古鄂尔多斯)的核心区,煤炭资源丰富。“金三角”地区埋深小于2,000m的煤炭资源1.41万亿吨,占全国煤炭资源总量的25.5%;已查明煤炭资源3,514亿吨,占全国查明煤炭资源总量的18.1%;区域内含煤面积占区域国土总面积的65%左右;煤层厚度大,地质结构简单,开采条件好,煤质优良。

土地资源优势。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位于腾格里沙漠的边缘,规划总面积3,484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规划面积885平方公里。规划区内多为荒漠地,地势较为平坦开阔,居民稀少,不占用耕地,土地开发利用成本低廉。

水资源优势。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位于黄河东岸,基地西缘紧临黄河,已建成了供水能力80万立方米/天的供水工程,生产和生活供水便利、有保障。

交通资源优势。“金三角”地区地理位置优越,居于亚欧大陆桥中枢,是古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是“一带一路”承东启西的关键节点。该区域基础设施完善,形成了铁路、公路、航空、管网等多方式联运的格局。

②成本优势

公司具备以下几点成本优势:

投资成本优势。公司循环经济产业链一次性规划,集中布局,分期实施,形成了超大单体规模的产业集群,上下游生产单元衔接紧密,大幅降低了单体项目投资、公辅设施投资及财务成本。

运营成本优势。公司产业链紧密衔接,使上一个单元的产品直接成为下一个单元的原料,有力保障了原料的稳定供应和生产的满负荷运行,大幅降低了能源消耗、物流成本、管理成本。

财务成本优势。公司实行产销平衡的经营策略,流动资金占用少;采用先款后货的销售模式,资金周转效率高;长期保持生产平稳运行,资产周转率高。

③管理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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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充分发挥规模优势和产业链集中优势,实行扁平化管理,企业管理人员占比少,人工成本低;实行规模化采购和集中销售,采取直采直销模式,采购、销售管理成本低;全面预算管理与绩效考核有效结合,目标达成率高;将企业文化理念融入到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中,员工积极主动性强,管理优势比较突出。

④营销优势

报告期内,公司实行产销研一体化,生产、销售、研发紧密衔接。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和市场变化,努力抢抓市场主动权。加大力度开拓优质大型终端工厂,扩大针对客户特殊需求的产品定制化生产。销售人员加强了同终端厂家的紧密沟通,实时掌握下游厂家生产经营动态。在做好销售服务的同时,加强对下游终端厂家的专业技术指导,通过产销研一体化及精细化营销管理,深耕市场,为公司提质增效、满产满销提供有力保障。

⑤技术优势

公司60万吨/年煤制烯烃项目(即宁东一期烯烃项目)、焦炭气化制60万吨/年烯烃项目(即宁东二期烯烃项目)、煤制及C2-C5综合利用制100万吨/年烯烃项目(即宁东三期烯烃项目)均集成了当时国际国内先进的技术和工艺。宁东二期烯烃项目具备生产高端聚乙烯双峰产品、茂金属聚乙烯产品的能力,宁东三期烯烃项目具备生产25万吨/年高端EVA产品的能力。

公司持续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问题导向,面向未来发展,服务公司战略,制定科技创新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进行核心工艺和关键技术攻关,建立了包括项目立项审批、实施监督、效果评价、成果奖励等方面的技术创新管理机制。

公司以生产运行部、规划发展部、煤炭管理部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依托各单位生产技术人员,组建了技术研发团队。研发团队多名技术骨干均有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及实践经验。

公司与中科院大连化物所、清华大学、天津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北京化工研究院等科研院所建立了合作关系,利用合作方技术优势提升自身的技术实力,着力解决公司当前面临的技术难题,并为公司未来发展做好技术储备。

(3)下游客户需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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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端,聚乙烯和聚丙烯属于五大通用塑料中需求量规模最大的两种塑料,具有广阔的产品应用领域及市场前景。聚乙烯是由乙烯单体聚合而成的一种热塑性塑料,是当今世界上产量和消费量最大的通用塑料产品,具有优良的力学性能、电绝缘性、耐化学腐蚀性、耐低温性和易加工性能,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汽车、通讯及日常生活等领域;聚丙烯是世界上五大通用热塑性合成树脂之一,是主要的通用塑料产品,具有力学性能均衡、抗冲击性优良、耐应力开裂性、耐磨性和易加工等优点,可以在110℃下长期使用,广泛应用于汽车、电器、日用品、家具及包装等。受益于国内制造业、农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应用领域拓宽,作为通用塑料的聚烯烃需求持续增长。根据百川盈孚、WIND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国内聚乙烯表观消费量3,685万吨,聚丙烯表观消费量3,227万吨。近六年聚丙烯、聚乙烯CAGR达2.93%、2.90%。

2017-2022年度国内聚乙烯表观消费量

单位:万吨

数据来源:WIND,百川盈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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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22年度国内聚丙烯表观消费量

单位:万吨

数据来源:WIND,百川盈孚

(4)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来规划布局及产能扩张情况

未来三年主要同行业可比公司已经披露或公示的产能扩张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项目名称在建/拟建烯烃产能预计投产时间产品路线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石油广西石化炼化一体化项目130万吨2024年油制烯烃
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转型升级高效发展项目45万吨2025年油制烯烃
吉林石化公司炼油化工转型升级项目40万吨2025年油制烯烃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南港120万吨/年乙烯及下游高端新材料产业集群项目110万吨2024年油制烯烃
中国石化洛阳百万吨乙烯项目暨绿色石化100万吨2025年油制烯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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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项目名称在建/拟建烯烃产能预计投产时间产品路线
先进材料产业基地
安庆石化30万吨/年聚丙烯装置30万吨2023年油制烯烃
齐鲁石化25万吨/年聚丙烯合资项目25万吨2024年油制烯烃
中石化洛阳百万吨乙烯项目150万吨2025年油制烯烃
天津南港乙烯项目50万吨2024年油制烯烃
中石化洛阳百万吨乙烯项目暨绿色石化先进材料产业基地90万吨2025年油制烯烃
塔河炼化百万吨乙烯项目100万吨2025年油制烯烃
南京扬子石化百万吨乙烯项目65万吨2025年油制烯烃
国能包头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包头煤制烯烃升级示范项目70万吨2024年煤制烯烃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万吨/年煤制甲醇和90万吨/年聚烯烃项目90万吨2023年煤制烯烃
中煤平朔煤基烯烃新材料及下游深加工一体化项目100万吨2025年煤制烯烃
合计1,195万吨--

注:以上数据取自各上市公司年报或其控股公司年报、公司官网、金联创等公开渠道

由上表可见,同行业可比公司在2023年-2025年的产能扩张布局依然以中石油、中石化的油制烯烃路线为主。从烯烃的制取工艺路线来看,烯烃制取一般分为油制烯烃、煤制烯烃和气制烯烃,目前我国油制烯烃依然为主流的烯烃制取路线,煤制烯烃其次,气制烯烃由于较为依赖进口原料的因素目前并非为国内主要制取路线。虽然油制烯烃路线为国内主流,但一方面我国石油高度依赖进口,另一方面近两年国际原油价格高位震荡,煤制烯烃路线利润率优于油制烯烃。2023年以来,地缘风险进一步加剧,多个OPEC+国家持续执行减产计划,国际原油价格或仍将保持相对高位,发行人的煤制烯烃募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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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相对油制烯烃路线有望持续拥有更大的利润空间。

关于未来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发行人未来规划布局详见本回复报告“问题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之“(一)烯烃制取的主要工艺路线、不同工艺路线之间的异同及未来发展趋势,发行人选择现有工艺路线的原因;绿氢耦合制烯烃相关技术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发行人应用相关技术的具体环节及应用效果”相关回复。因此,总体来看,聚烯烃行业市场容量巨大,未来供需处于紧平衡,发行人在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且发行人募投项目的工艺路线在当前亦具备一定优势,具备必要性且产能消化预计不存在障碍。

2、本次募投项目的产能规划合理性

(1)发行人产能利用率情况

公司现有聚乙烯、聚丙烯的产能、产量、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吨

主要产品项目2023年1-3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聚乙烯产能15.0060.0060.0060.00
产量17.9770.6974.0769.48
产能利用率119.80%117.82%123.44%115.80%
聚丙烯产能15.0060.0060.0060.00
产量16.6766.5662.5064.07
产能利用率111.13%110.93%104.16%106.78%

最近三年一期,公司聚烯烃生产线均处于满负荷运转状态,产能利用率均不低于100%。公司报告期内聚乙烯、聚丙烯产品产能利用率较高,现有产能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情况,此次募投项目有助于公司充分利用市场需求,缓解产能压力,提高收入。

(2)发行人未来规划布局

公司坚持走安全、环保、节能、清洁生产的绿色发展之路,坚持引进吸收与自主创新相结合,做大做强煤制聚烯烃产业,深耕细作精细化工产业,推动新能源产业与现代煤化工产业的融合发展,实现产品高端化、差异化,成为煤基新材料行业的领军企业和全球顶级“绿氢”生产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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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一步加大“高精尖”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及引进力度,在与清华大学等一流科研机构合作的基础上,着力从三个方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一是立足聚烯烃产品差异化、高端化发展方向,积极开发高性能、专用化的聚烯烃新产品;二是加大高端精细化工发展,通过引进或并购国内外高端精细化工产业项目,产业链条逐步向下延伸,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三是着眼产业转型升级,重点研发利用光伏新能源电解水制氢新技术,探索新能源与现代煤化工产业一体化融合发展新模式,加快推动新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发展进程,逐步发展成为世界级煤基新材料供应商和“绿氢”生产供应商。由上述可见,发行人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较高,本次募投项目拟缓解生产压力,提高收入。同时该项目作为发行人重点项目,在提高产能的同时,进一步融合了“绿氢”耦合模式,符合其未来发展战略。

3、本次募投项目的新增产能消化措施

(1)产品应用领域及市场前景广阔

本次募投项目最终产品为聚乙烯和聚丙烯,二者均属五大通用塑料,具有广阔的产品应用领域及市场前景。聚乙烯是由乙烯单体聚合而成的一种热塑性塑料,是当今世界上产量和消费量最大的通用塑料产品之一,具有优良的力学性能、电绝缘性、耐化学腐蚀性、耐低温性和易加工性能,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汽车、通讯及日常生活等领域;聚丙烯是世界上五大通用热塑性合成树脂之一,是主要的通用塑料产品,具有力学性能均衡、抗冲击性优良、耐应力开裂性、耐磨性和易加工等优点,可以在110℃下长期使用,广泛应用于汽车、电器、日用品、家具及包装等。目前国内所需的聚乙烯、聚丙烯部分依靠进口,其中,2022年聚乙烯进口量达到1,347万吨,进口依存度高达36%,仍有较大进口替代空间。

(2)公司现有在手订单、大客户新增及拓展情况

公司拥有多年从事煤制烯烃的生产和销售的历史,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技术和客户等方面的资源。公司募投项目位于能源化工“金三角”地区,拥有先天的原料优势,形成了产业集群效应,并已建成了上下游紧密衔接、物料综合平衡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先天资源优势结合公司对成本的严格控制能力,将使得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及产品拥有行业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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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的成本优势,有利于产品的消纳。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主要产品目前暂无在手订单,主要系化工行业的订单获取通常要求供应商相关产品的产量满足其订单需求,从而满足客户对生产的及时性和稳定性要求。因此,客户出于供应安全角度考虑,对于暂时不满足订单需求的供应商通常难以给予超出其产量的正式订单。因此,本次募投项目暂无在手订单,具有合理性。

1)现有客户

发行人凭借其多年的烯烃产品销售经验已积累了深厚且广泛的客户资源,并获得了较强的客户粘性和良好的行业口碑,在行业内拥有较高的影响力。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浙江明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道恩集团有限公司、四联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烯烃类客户均保持着长期且稳定的合作。

2)新开拓客户

2023年上半年,发行人通过出差拜访、行业会议、聚烯烃产品推介会、客户座谈会等方式,加大优质渠道开拓。目前,公司已与多家下游头部企业陆续达成合作,一是为宁东三期烯烃项目投产储备客户资源,二是助力产品品牌提升及巩固价格溢价优势。

综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具有广泛的应用领域,市场前景广阔,且发行人凭借在行业内积累起丰富的客户资源,拥有良好的企业口碑,均有利于本次募投项目产能的消纳。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了发行人现有产品的产能、产量、销量情况;

2、对发行人技术人员就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产品、新技术、与发行人现有产品的异同进行了访谈;勘查了发行人现有绿氢耦合制烯烃在宁东基地的应用情况;

3、查阅了煤制烯烃等相关行业数据和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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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获取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核准、环评、能评等文件;

5、查阅了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就发行人技术储备、未来规划布局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访谈;

7、检索了同行业公司现有及在建、拟建项目情况;

8、访谈并了解发行人关于客户拓展以及新增产能消化的措施。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发行人选择煤制烯烃工艺路线,既贴合本地资源禀赋优势,亦与国家政策方针相一致。预计随着“双碳”战略的持续推进,未来新增煤制烯烃项目多需要规划匹配绿氢耦合装置,该项技术在行业内的应用将越来越广泛,发行人目前该等技术运用情况及效果较为良好;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为现有产品的扩产,不存在用于拓展新产品的情形,采用的绿氢耦合制烯烃、DMTO III代新技术具有环保、降低成本、高效等优势,将在绿氢领域的提前布局以及行业示范效应,有望转化为新发展阶段下公司成长的核心竞争力,本次募投项目为公司现有煤制烯烃产能的进一步提升,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向非主业的情形;

3、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关键审批手续,具备建设条件,相关能力储备情况良好,剩余资金缺口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具备必要性,产能规划具备合理性并且制定了产能消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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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关于融资规模与效益测算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260万吨/年煤制烯烃和配套40万吨/年植入绿氢耦合制烯烃项目(一期)”。

请发行人说明:(1)募投项目投资金额的具体内容、测算依据及测算过程,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中非资本性支出金额情况,测算本次募投项目中实际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数额及其占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是否超过30%;(2)结合日常营运需要、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及使用安排、日常经营积累、资金缺口、公司资产负债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等情况,分析本次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3)项目效益测算的具体情况、测算过程及测算依据,说明增长率、毛利率、预测净利率等收益指标的合理性,结合毛利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报期等关键指标与同行业同类项目的对比情况说明项目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和合理性;(4)公司针对上述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事实情况说明

(一)募投项目投资金额的具体内容、测算依据及测算过程,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中非资本性支出金额情况,测算本次募投项目中实际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数额及其占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是否超过30%

1、募投项目投资金额的具体内容、测算依据及测算过程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260万吨/年煤制烯烃和配套40万吨/年植入绿氢耦合制烯烃项目(一期)”,预计总投资规模395.34亿元,拟使用募集资金100.00亿元,公司通过自筹或其他合法合规的资金来源予以解决。

本项目投资内容包括设备购置费、主要材料费、安装费、建筑工程费、建设期贷款利息以及铺底流动资金等,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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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金额占比
I建设投资(含增值税)3,731,455.0894.39%
设备购置费1,692,547.4442.81%
主要材料费489,677.0512.39%
安装费315,427.397.98%
建筑工程费557,442.3114.10%
其他费用676,360.8917.11%
II建设期贷款利息197,551.865.00%
III铺底流动资金24,425.070.62%
合计3,953,432.01100.00%

上述主要费用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如下:

(1)设备购置费

定型设备参照同类型项目计算,非标设备参考中石化公布的《2021年第3期非标准设备价格信息》计算。

(2)主要材料费

主要材料是指管材、管件、电缆、钢材、混凝土等建材,参照同行业的建设情况,结合以往项目的编制经验估算。

(3)安装费

安装费按同类工程大指标估算到编制期价格水平。

(4)建筑工程费

建筑工程费按当地同类型大指标估算到编制期价格水平。

(5)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参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化建[2018]207号《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费用定额》(2018版)计算。其中,关于其他费用中的预备费,国内部分以固定资产费用、无形资产费用、其他资产费用之和为计算基数,费率按8%计,国外部分按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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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的2%计。

2、本次募投项目中非资本性支出金额情况

如上表所示,本次募投项目投资预算以建设投资为主,占总投资比重超过90%,主要为设备购置费、材料费、安装费和建筑工程费用,四类资本性支出合计超过300亿元。

本次计划募集资金不超过10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募投项目建设中的设备购置费、材料费、安装费和建筑工程费等资本性支出,未用于预备费、铺底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不存在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要求。

(二)结合日常营运需要、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及使用安排、日常经营积累、资金缺口、公司资产负债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等情况,分析本次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1、发行人未来三年资金缺口计算

截至2022年末,发行人可自由支配的货币资金余额为124,259.86万元,综合考虑日常运营需要、货币资金余额及使用安排等,以2022年末为基准,基于谨慎性预测,预计未来三年内,发行人资金缺口为1,027,918.60万元,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
一、资金需求
1、最低现金保有量176,666.49
2、未来三年重点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含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3,979,685.13
3、未来三年预计现金分红所需资金614,496.24
4、未来三年需偿还的银行贷款685,175.00
资金需求总额5,456,022.86
二、资金来源
1、可自由支配资金124,259.86
2、未来三年预计自身经营利润积累1,799,569.63
3、非付现的折旧摊销估算754,274.77
4、未来三年计划新增银行借款和融资租赁1,750,000.00
资金来源总额4,428,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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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金额
三、未来三年资金需求缺口1,027,918.60

注:上表中预计的归母净利润及未来三年现金分红仅用于资金缺口测算,不构成业绩预测或承诺

上表中,发行人资金需求总额和资金来源总额中,各项目的测算过程如下:

(1)资金需求

1)最低现金保有量最低现金保有量系公司为维持其日常营运所需要的最低货币资金金额,以应对客户回款不及时,支付供应商货款、未来员工薪酬、未来税费等短期付现成本。公司管理层结合经营管理经验、现金收支等情况,测算最低保留1个月经营活动现金流出资金。2022年度,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出为2,119,997.83万元,以此确定最低现金保有量为176,666.49万元。2)未来三年重点投资项目资金需求未来三年,发行人重点投资项目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宁东烯烃三期项目等,合计3,979,685.13万元。3)未来三年预计现金分红所需资金2020-2022年,发行人现金分红分别为204,940.56万元、204,767.82万元和204,787.86万元,均值为204,832.08万元,以此为基础测算公司未来三年预计现金分红所需资金累计为614,496.24万元。4)未来三年需偿还的银行贷款截至2022年末,公司银行贷款余额为1,436,375.08万元,其中,未来三年需偿还的银行贷款为685,175.00万元。

(2)资金来源

1)可自由支配资金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为215,803.44万元,无交易性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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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余额,剔除票据和信用证保证金等受限资金91,543.58万元,剩余公司可自由支配的货币资金为124,259.86万元。

2)未来三年预计自身经营利润积累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发行人归母净利润分别为462,276.80万元、707,042.59万元和630,250.24万元,均值为599,856.54万元。以该均值为基准测算,则未来三年可累计实现的归母净利润为1,799,569.63万元。

3)非付现的折旧摊销估算发行人2022年非付现的折旧摊销总额为145,416.3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5.11%;2020-2022年营业收入复核增长率为33.60%,假设未来三年,营业收入保持30.00%的增速,且非付现的折旧摊销总额占营业收入比重不变,均为5.11%,则以此测算,公司未来三年预计非付现的折旧摊销为754,274.77万元。

4)未来三年计划新增银行借款和融资租赁如前文所述,发行人拟采用银行贷款及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约175亿元进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其中,发行人已与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签署了《全面战略合作协议》,两家银行同意为公司项目建设提供授信额度用于内蒙烯烃项目建设,同时已与交银金租和北银金租等机构签订了相关融资租赁协议。

2、资产负债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

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2023年3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中国神华24.91%26.14%26.59%23.87%
中煤能源49.94%51.47%55.65%55.82%
美锦能源54.43%54.76%51.47%56.80%
平均值43.09%44.12%44.57%45.50%
公司43.54%41.17%30.84%32.03%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年度报告

如上表所示,2020年末及2021年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而

7-1-33

2022年末和2023年一季度末,随着重大在建工程投入持续增加,公司有息负债和应付在建工程设备、施工等款项逐年增加,公司资产负债率升高,并于最近一期末略有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综上所述,由于重点投资项目的持续投入等导致公司资金需求增加,公司预计未来三年将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并导致近年来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逐年增加。本次募投项目总投资395.34亿元,若通过债务融资方式进行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将进一步提升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增加公司的偿债风险;此外,公司通过现金分红方式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过度融资情形。因此,公司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具有合理性。

(三)项目效益测算的具体情况、测算过程及测算依据,说明增长率、毛利率、预测净利率等收益指标的合理性,结合毛利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报期等关键指标与同行业同类项目的对比情况说明项目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和合理性

1、项目效益测算的具体情况、测算过程及测算依据,说明增长率、毛利率、预测净利率等收益指标的合理性

本次募投项目完全达产后,将实现净利润435,490万元至514,430万元

,内部收益率(税后)为15.69%,项目投资税后投资回收期为8.20年(静态,含建设期),经济效益良好。

(1)收入测算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和投产进度情况,预计第四年生产负荷达到80%,第五年产能利用率达到100%,形成年产112.39万吨聚乙烯、96.26万吨聚丙烯及相关副产品的产品规模;产品销售单价则结合公司过往相同产品的销售情况确定,其中,主要产品聚乙烯和聚丙烯销售价格取自2018年-2022年及2023年1-3月各期公司同类产品的销售均价,具体如下:

预计净利润存在区间,主要系投产达产初期,需偿还银行贷款利息,财务费用较高;随着贷款的偿还完毕,项目可实现年净利润514,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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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吨、万吨、万元

销售产品预测销售价价格预测销售数量销售收入
聚乙烯7,304112.39820,943.76
聚丙烯7,37196.26709,570.96
副产品--258,564.42
合计--1,789,079.14

上表中,主要产品聚乙烯和聚丙烯的销售价格确定依据如下:

单位:元/吨

销售单价2023年1-3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平均
聚乙烯7,1027,4637,3306,9706,8218,1407,304
聚丙烯6,9327,3957,6576,2157,6858,3447,371

如上表所示,在主要产品的价格确定环节,考虑到大宗商品价格存在一定的周期属性,且由于2020年起受全球和国内宏观经济运行低迷的影响以及国际地缘政治因素的爆发对全球能源和商品价格产生非常规干扰,导致近年来产品价格波动较大,因此在测算聚乙烯和聚丙烯的销售价格时,选取最近五年及一期价格样本,以该时间段内公司产品销售均价作为预测价格基准,并确定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产品聚乙烯和聚丙烯的销售单价分别为7,304元/吨和7,371元/吨。

(2)成本、费用测算

1)原材料及燃料动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用煤制烯烃技术路线,核心原材料为煤炭,是产品成本的最主要构成,燃料和动力则为电力和燃料煤。

上述原材料及燃料动力主要参考产品生产工艺的标准消耗量乘以预估单价测算得出,其中,主要原材料,即原料煤采购成本采用同主要产品一致的确认方式,即考虑到煤炭价格近年来的大幅波动情况,以最近五年及一期公司原料煤采购均价540元/吨为基准,并结合募投项目所在地区同煤源地的运距远近、煤质差异等因素,最终原料煤的采购成本为570元/吨。

2)人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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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投项目人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间接人工,主要系根据项目所需劳动定员及工资薪酬进行测算。

3)折旧与摊销

本次募投项目折旧与摊销金额根据项目建设投资金额并结合公司现行的折旧与摊销政策进行测算,根据资产类别不同,折旧年限为20-40年,残值率为5.00%。

4)期间费用

本募投项目期间费用由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构成,主要系参考历史年度产品销售的销售运费、人员成本并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测算。

(3)适用税率

本募投项目产品销售的销项税按照13%测算,进项税根据采购内容的不同分别选取对应税率测算;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合计按照增值税的

10.00%计算;企业所得税税率按15.00%进行测算。

根据上述测算,本次募投项目完全达产后,项目整体毛利率为36.10%,银行贷款偿还完毕后的项目净利率为28.75%;而公司过往五年及一期的烯烃业务平均毛利率为

35.67%,公司净利率为27.57%。因此,本次募投项目测算毛利率与公司过往同类业务毛利率和公司净利率无重大差异。

而就增长率而言,本项目预计的收入和利润增长主要来自于项目投产后的产能利用率提升,并预计完全达产后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均可达到100%。

报告期内,发行人烯烃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吨

主要产品项目2023年1-3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聚乙烯产能15.0060.0060.0060.00
产量17.9770.6974.0769.48
产能利用率119.80%117.82%123.44%115.80%
销量18.4870.4173.7968.62
产销率102.84%99.60%99.63%98.76%

7-1-36

主要产品项目2023年1-3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聚丙烯产能15.0060.0060.0060.00
产量16.6766.5662.5064.07
产能利用率111.13%110.93%104.16%106.78%
销量17.7365.9862.4263.39
产销率106.36%99.13%99.88%98.94%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聚乙烯和聚丙烯产能利用率持续保持在100%以上,且产销率贴近或超过100%,因此,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中的效益增长率符合公司报告期内的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

2、结合毛利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报期等关键指标与同行业同类项目的对比情况说明项目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和合理性

如前文所述,本次募投项目完全达产后整体毛利率为36.10%,与公司过往五年及一期的烯烃业务平均毛利率35.67%基本一致,效益测算具有合理性和谨慎性。

除与公司自身同类业务相比外,因同行业已建或在建同类业务未披露可行性研究报告,且未提及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报期等关键指标,因此本处将本次募投项目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主营业务毛利率进行对比。

因同行业上市公司2023年一季度未披露详细经营数据,为提高数据对比的充分度,本处采用2020-2022年度期间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具体如下:

公司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中国神华15.93%20.82%11.85%
中煤能源13.34%11.76%15.43%
平均值14.63%16.29%13.64%
本次募投项目36.10%

经对比,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毛利率高于中国神华和中煤能源相同或相似业务,主要与发行人产品的成本优势、中国神华的产品销售定价方式以及中煤能源煤化工板块产品种类多样等因素有关,具体分析请见本问询回复报告之“问题3、关于经营情况”之“一、事实情况说明”之“(二)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各产品毛利率的波动情况…”之“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产品毛利率的波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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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针对上述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3年4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3年5月8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上述决议及《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文件已于证监会及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募投项目测算明细,对募投项目投资数额的测算与公司已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投资情况进行分析,了解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构成、经济效益情况等;

2、访谈发行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了解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周期等情况,以及同公司已有相同或相似业务项目的异同;

3、复核分析了发行人日常营运需要、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及使用安排、日常经营积累、资金缺口、公司资产负债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等情况,并判断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4、查阅了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项目的公开信息,对效益测算中毛利率、净利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报期等关键测算指标的确定依据进行复核分析。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7-1-38

1、本次计划募集资金未用于非资本性支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要求;

2、由于重点投资项目的持续投入等导致公司资金需求增加,公司预计未来三年将存在较大的资本支出,存在一定的资金缺口,因此,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中,主要产品销量、销售单价以及主要原材料耗用量、采购单价等关键参数均基于公司过往多年的实际经营数据确定,测算过程和测算依据较为合理,所预测毛利率、净利率水平与公司过往经营业绩相符合,效益测算方法谨慎、合理;

4、发行人针对本次募投项目履行了有效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7-1-39

问题3、关于经营情况根据申报材料,1)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592,772.89万元、2,329,993.53万元、2,842,984.83万元和673,303.95万元,同比增长率分别17.39%、46.29%、

22.02%和3.35%;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484,731.48万元、733,551.12万元、671,858.68万元和127,992.65万元,同比增长率分别为23.99%、51.33%、-8.41%和-32.14%;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5.03%、42.14%、32.89%和27.72%;2)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80,332.19万元、94,039.31万元、134,768.28万元和115,739.94万元,存货中备品备件账面价值占比为17.68%、25.13%、26.11%、32.08%;3)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营业外支出分别为31,299.35万元、34,129.36万元、41,879.53万元和12,895.37万元,主要为对外捐赠,其中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燕宝慈善基金会捐赠金额分别为30,000.00万元、30,000.00万元、37,500.00万元和12,500.00万元;发行人实行差异化分红,由限售股股东在现金分红时对无限售股股东分担的捐赠部分予以全额补偿;4)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第三方代垫款及借出款项金额分别为1,125.07万元、6,495.26万元、6,496.24万元和6,197.97万元;5)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253,176.21万元、834,383.33万元、1,658,944.99万元和1,822,652.16万元;6)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流动比率为0.86、0.42、0.39、0.46,速动比率为0.72、0.30、0.27、0.36。

请发行人说明:(1)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收入与净利润波动趋势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波动趋势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大幅上涨,2023年一季度营业收入涨幅急剧收窄的原因,收入增长是否具有持续性,利润是否存在持续下滑的风险;(2)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各产品毛利率的波动情况,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产品毛利率的波动情况说明公司综合毛利率持续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3)最近三年及一期存货明细情况,报告期内存货余额较高且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库龄情况、存货周转率、库存商品期后销售情况、存货订单覆盖率、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公司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备品备件报告期内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公司存货结构是否合理;(4)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对外捐赠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受捐赠方、捐赠金额、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燕宝慈善基金

7-1-40

会捐赠的原因,捐赠款的使用情况及资金具体流向,针对捐赠事项公司履行的内部决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是否构成资金占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结合公司差异化分红的具体条款、历史分红情况、内部决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说明发行人实行差异化分红的具体制度的有效性,捐赠行为是否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利益;(5)公司向第三方垫款及借出款项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交易对手方的具体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公司向第三方垫款及借出款项的行为是否符合行业特性及商业逻辑,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行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结合垫款或借款账龄、逾期情况、相关合同条款、交易对手方经营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大额垫款或借款长期无法收回的情况,相关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6)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大幅上涨的原因,与发行人的经营规模是否匹配;在建工程归集的内容、金额、依据,核算是否准确;在建工程项目可研中预计竣工时点和预算投资金额,目前实际工程进度和实际投资额,并比较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如有,说明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超预计进度或超预算投入的情况,是否存在调节转固时点、成本的情况;在建工程的减值政策、减值测试情况,说明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7)公司短期偿债指标较低的原因,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公司短期负债偿债安排,是否存在债务违约风险,并完善相关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事实情况说明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收入与净利润波动趋势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波动趋势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大幅上涨,2023年一季度营业收入涨幅急剧收窄的原因,收入增长是否具有持续性,利润是否存在持续下滑的风险

1、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收入与净利润波动趋势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波动趋势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1)主营业务收入与净利润变动趋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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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净利润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3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数值变动幅度数值变动幅度数值变动幅度数值
主营业务收入668,767.23-5.33%2,825,694.7121.68%2,322,225.7946.27%1,587,679.21
主营业务毛利185,368.04-20.22%929,443.16-5.02%978,602.5436.87%714,969.67
主营业务毛利率27.72%下降5.17个百分点32.89%下降9.25个百分点42.14%下降2.89个百分点45.03%
净利润118,521.55-24.78%630,250.24-10.86%707,042.5952.95%462,276.80

注:2023年1-3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主营业务毛利变动率和净利润变动率均为简单年化后计算数据

如上表所示,2021年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变动趋势基本一致。2022年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净利润变动趋势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原因系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尤其是焦化产品毛利率出现较大幅度下滑,从而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上升而净利润同比下降,具体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万吨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
数值变动幅度数值
主营业务收入2,825,694.7121.68%2,322,225.79
其中:
聚乙烯--销售量70.41-4.58%73.79
--销售收入525,505.29-2.84%540,865.90
--销售成本365,152.27-0.07%365,413.86
--销售毛利率30.51%下降1.93个百分点32.44%
聚丙烯--销售量65.985.70%62.42
--销售收入487,907.462.08%477,963.58
--销售成本333,810.895.83%315,413.60
--销售毛利率31.58%下降2.43个百分点34.01%
焦炭 --销售量621.3636.74%454.39
--销售收入1,268,538.2142.10%892,721.76

7-1-42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
数值变动幅度数值
--销售成本816,065.97104.28%399,491.71
--销售毛利率35.67%下降19.58个百分点55.25%
主营业务毛利929,443.16-5.02%978,602.54
净利润630,250.24-10.86%707,042.59

2022年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加21.68%,主要原因系公司300万吨/年煤焦化多联产项目于2022年6月正式投产,公司焦炭产能大幅增加,焦炭销量同比增长

36.74%,焦炭销售收入增长幅度达42.10%。

同年度,受煤炭价格持续高位运行影响,发行人原材料采购成本增加,导致焦炭产品生产成本大幅增加。2016年-2023年3月末,主要产煤区煤炭市场价格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数据来源:Wind

同时,如前所述,公司焦炭产品新增300万吨/年产能于年内投产,该部分新增产能无对应配套自有煤矿产能,从而增加了发行人焦炭产品的综合成本。在该部分新增产能投产前,发行人拥有720万吨/年煤炭产能和400万吨/年焦炭产能,焦炭生产以自产精煤为主,同时外购炼焦精煤作为补充。而在新增产能投产后,增量产能均需外购炼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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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作为生产原材料,从而提高了公司炼焦煤外购比例,导致新增产能边际成本较高,进一步抬高了焦炭的整体单位成本,加之销量的增加,共同导致公司焦炭生产成本同比涨幅达104.28%,超过焦炭销售收入涨幅42.10%,焦炭板块销售毛利率下降19.58个百分点,成为公司2022年度毛利率同比下滑的主要原因。

经简单年化后,2023年1-3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略有下滑,下滑幅度为5.33%,同时净利润下滑24.78%,主营业务收入与净利润下滑幅度存在一定差异,其原因与2022年度两者同比变动趋势差异原因基本一致,即受下游市场需求疲软等因素影响,公司主要产品聚乙烯、聚丙烯、焦炭销售单价均延续下行态势,同时公司成本端继续承压,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5.17个百分点,净利润下滑幅度大于主营业务收入。同比2022年1-3月,2023年1-3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略有增加,增加幅度为3.01%,同时净利润同比下滑32.13%,变动趋势存在一定差异。公司同比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系公司2022年6月新增300万吨/年焦化产能的投产扩大了产销规模,但由于公司主要产品销售单价继续下行,成本压力增大,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导致净利润水平下滑。

(2)业绩波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对比

发行人以煤基新材料作为主营业务,主要业务涵盖煤制烯烃板块和焦化板块,不同板块之间在业务链条、下游客户群体、行业竞争格局和行业利润主导因素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且当前A股上市公司中无其他同时以该两类业务作为主营业务的可比上市公司,因此本处就发行人煤制烯烃板块和焦化板块分别选取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分析。

1)煤制烯烃板块

A股上市公司中,大型综合性能源企业中国神华和中煤能源均经营现代煤化工业务,产品包括煤制烯烃。其中,中国神华现代煤化工业务为60万吨/年煤制烯烃项目,与发行人可比度较高,而中煤能源煤化工业务经营产品种类较多,除60万吨/年煤制烯烃业务外,还包括175万吨/年尿素、60万吨/年甲醇制烯烃、40万吨/年硝铵等,与发行人的产品结构差异较大。

因同行业可比公司2023年一季度未披露详细经营数据,为提高数据对比的充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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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处采用2020-2022年度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2020-2022年度,发行人烯烃板块收入、利润和毛利率数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煤化工板块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煤化工板块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数值变动幅度数值变动幅度数值
板块收入
中国神华63.799.02%58.5113.28%51.65
中煤能源227.014.12%218.0328.54%169.62
平均值145.405.16%138.2724.98%110.64
发行人116.861.45%115.1924.93%92.20
板块毛利
中国神华10.16-16.58%12.1899.02%6.12
中煤能源30.2818.14%25.63-2.06%26.17
平均值20.226.96%18.9117.10%16.15
发行人32.78-11.93%37.22-5.63%39.44
板块毛利率
中国神华15.93%下降4.89个百分点20.82%上升8.97个百分点11.85%
中煤能源13.34%上升1.58个百分点11.76%下降3.67个百分点15.43%
平均值14.63%下降1.65个百分点16.29%上升2.65个百分点13.64%
发行人28.05%下降4.26个百分点32.31%下降10.46个百分点42.78%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①2021年度

2021年度,收入方面,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煤化工板块收入变动趋势基本一致,受益于聚乙烯和聚丙烯销售价格上升,该年度发行人烯烃板块收入同比增长24.93%,同行业可比公司煤化工板块收入平均增长24.98%,增长幅度相近。

同年度,毛利和毛利率方面,受原料煤市场价格上升影响,发行人烯烃板块毛利同比下滑5.63%,毛利率同比下降10.46个百分点,与中煤能源的变动趋势一致、变动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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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相近,与中国神华的变动方向相反,具体分析如下:

2021年度,发行人毛利下降而中国神华毛利维持增长的主要原因系中国神华当年成本优势较为明显。发行人原料煤主要来自外部采购而中国神华拥有自有煤矿,两者原材料采购成本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程度不同所致。根据中国神华定期报告,中国神华煤化工板块耗用煤炭全部为集团内部销售的煤炭,采用内部结算价格,因此其2021年度煤化工板块毛利率受原料煤市场价格上涨影响较小;而受益于当年聚乙烯、聚丙烯价格大幅上涨,中国神华煤化工板块收入增加13.28%,最终导致中国神华煤化工毛利得以维持增长。而发行人原料煤系向第三方进行市场化采购,2021年度受原料煤采购价格大幅上升影响,板块毛利和毛利率下滑较为明显。

②2022年度

2022年度,收入方面,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煤化工板块收入均呈上升趋势,其中,中国神华煤化工板块收入增幅较大,主要原因系其煤制烯烃设备于2021年9-10月停工检修导致2021年收入基数较小。

同年度,毛利和毛利率方面,发行人烯烃板块毛利同比下滑11.93%,毛利率下降

4.26个百分点,与中国神华的变动趋势一致、变动幅度相近,与中煤能源的变动方向相反,具体分析如下:

除煤制烯烃外,中煤能源煤化工板块另经营有175万吨/年尿素、60万吨/年甲醇制烯烃、40万吨/年硝铵等,发行人与中煤能源不同产品的原材料种类和装置投资情况差异较大,成本结构不同,且面临着不同的下游客户群体和供销关系,导致影响其收入和毛利的因素较为复杂。根据中煤能源定期报告,2022年度,中煤能源尿素、硝铵、甲醇等产品销售价格均呈上涨趋势,对中煤能源煤化工板块毛利率形成一定拉升,并最终导致该年度中煤能源煤化工板块毛利率同比上升1.58个百分点,与发行人及中国神华毛利和毛利率变动呈现相反趋势。

2)焦化板块

2020-2022年度,发行人焦化板块收入、利润和毛利率数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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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亿元

焦化板块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数值变动幅度数值变动幅度数值
板块收入
美锦能源239.2413.39%210.9871.47%123.04
云煤能源71.6028.68%55.6436.64%40.72
陕西黑猫170.7919.37%143.0891.77%74.61
山西焦化90.533.55%87.4353.22%57.06
平均值143.0415.09%124.2868.27%73.86
发行人130.9940.31%93.3679.43%52.03
板块毛利
美锦能源50.87-20.29%63.82141.65%26.41
云煤能源1.65-21.80%2.11-42.19%3.65
陕西黑猫-20.61-520.61%4.90-23.56%6.41
山西焦化-6.18-237.64%4.49-31.76%6.58
平均值6.43-65.84%18.8374.96%10.76
发行人46.75-9.33%51.5685.07%27.86
板块毛利率
美锦能源21.26%下降8.99个百分点30.25%上升8.78个百分点21.46%
云煤能源2.30%下降1.49个百分点3.79%下降5.17个百分点8.96%
陕西黑猫-12.07%下降15.49个百分点3.42%下降5.17个百分点8.59%
山西焦化-6.83%下降11.96个百分点5.14%下降6.40个百分点11.53%
平均值1.17%下降9.48个百分点10.65%下降1.99个百分点12.64%
发行人35.69%下降19.54个百分点55.23%上升1.68个百分点53.55%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如上表所示,2021及2022年度,发行人焦化板块收入和毛利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方向保持一致,符合行业趋势,变动幅度存在一定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①2021年度

2021年度,收入方面,受益于2021年焦炭销售价格大幅上升,该年度发行人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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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块收入同比增长79.43%,同行业可比公司焦化板块收入平均增长68.27%,均保持了增长趋势。

同年度,毛利和毛利率方面,发行人与美锦能源变动方向和变动幅度相近,与云煤能源、陕西黑猫及山西焦化呈相反变动趋势,主要原因系2021年度在原料煤市场价格上升的背景下,发行人凭借自有720万吨/年煤矿产能以及配套的精煤选煤厂,自身焦化业务所需炼焦精煤约一半来自自产精煤;美锦能源亦可通过自有煤矿实现部分原材料自给自足,因此发行人与美锦能源原料成本上升幅度较小,而云煤能源、陕西黑猫与山西焦化炼焦煤主要通过外部采购,导致三家同行业可比公司受原料煤市场价格上升的影响较大,毛利和毛利率均呈下滑趋势。

②2022年度

2022年度,收入方面,在焦炭市场价格走高的背景下,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焦化板块收入均实现同比增长,其中,发行人收入增幅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主要原因系2022年6月发行人300万吨/年煤焦化多联产项目投产,新增焦炭产能300万吨/年,产销规模扩大。

同年度,毛利和毛利率方面,受原料市场价格持续高位运行影响,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及毛利率均呈下滑趋势,发行人毛利率下滑幅度略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主要原因系相较于原有产能可部分依赖于自有煤矿,在300万吨/年新增焦炭产能投产后,增量产能所需炼焦精煤均需外购,导致新增产能边际成本较高,从而带动了发行人焦炭平均单位生产成本的增加,焦化板块毛利率下滑较为明显。但另一方面,由于发行人焦化板块生产规模的扩大,虽然毛利率有所下降,但毛利的下降幅度大幅低于行业平均值。

2、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大幅上涨,2023年一季度营业收入涨幅急剧收窄的原因,收入增长是否具有持续性,利润是否存在持续下滑的风险

(1)公司营业收入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592,772.89万元、2,329,993.53万元、2,842,984.83万元和673,303.95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99.68%、9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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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9%和99.33%,主要由烯烃产品和焦化产品的收入构成,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3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主营业务收入668,767.2399.33%2,825,694.7199.39%2,322,225.7999.67%1,587,679.2199.68%
其中:烯烃产品294,218.3243.70%1,168,569.3541.10%1,151,903.3749.44%922,042.5957.89%
焦化产品286,460.6242.55%1,309,850.3446.07%933,584.6640.07%520,305.7532.67%
精细化工产品88,088.2913.08%347,275.0212.22%236,737.7610.16%145,330.879.12%
其他业务收入4,536.720.67%17,290.130.61%7,767.740.33%5,093.680.32%
营业收入673,303.95100.00%2,842,984.83100.00%2,329,993.53100.00%1,592,772.89100.00%

报告期内,公司烯烃产品和焦化产品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0.85%、

89.81%、87.71%和86.83%,是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中,公司的烯烃产品主要为聚乙烯和聚丙烯,分别占烯烃产品收入的比例为46.25%/47.92%、46.95%/41.49%、

44.97%/41.75%和44.61%/41.78%,公司的焦化产品主要为焦炭,占焦化产品收入的比例为98.50%、95.62%、96.85%和98.55%。报告期内,公司各主要产品的收入变动因素拆解分析如下:

聚乙烯2023年1-3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销售收入(万元)131,237.43525,505.29540,865.90426,452.11
销售收入变动率-0.11%-2.84%26.83%-
销售量(万吨)18.4870.4173.7968.62
平均销售价格(元/吨)7,1027,4637,3306,215
销售量变动对营业收入的影响额(万元)26,120.04-24,761.0632,170.81-
销售价格变动对营业收入的影响额(万元)-26,675.629,400.4682,242.97-
累计影响额(万元)-555.57-15,360.60114,413.79-
聚丙烯2023年1-3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销售收入(万元)122,912.39487,907.46477,963.58441,824.19
销售收入变动率0.77%2.08%8.18%-
销售量(万吨)17.7365.9862.4263.39
平均销售价格(元/吨)6,9327,3957,6576,970
销售量变动对营业收入的影响额(万元)36,538.3527,253.35-6,75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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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价格变动对营业收入的影响额(万元)-32,796.25-17,309.4742,897.20-
累计影响额(万元)3,742.109,943.8836,139.39-
焦炭2023年1-3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销售收入(万元)282,293.371,268,538.21892,721.76512,498.52
销售收入变动率-10.99%42.10%74.19%-
销售量(万吨)157.56621.36454.39442.68
平均销售价格(元/吨)1,7922,0421,9651,158
销售量变动对营业收入的影响额(万元)18,110.08328,022.6213,556.39-
销售价格变动对营业收入的影响额(万元)-157,474.8147,793.83366,666.84-
累计影响额(万元)-139,364.73375,816.45380,223.24-

注:2023年1-3月的销售收入变动率、销售量变动对营业收入的影响额、销售价格变动对营业收入的影响额及累计影响额均为简单年化后计算数据

如上表所示,公司的收入水平主要受公司产品销量和价格水平的影响,其中销售规模主要由公司产能和生产负荷决定;公司产品均属于大宗化学原材料,有较为活跃的市场报价,因此价格水平受到经济形势、市场供求、原材料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各主要产品市场价格走势如下图所示:

公司主要烯烃及焦化产品市场价格走势图

单位:元/吨

数据来源:Wind(聚乙烯市场价格个别月份缺失)注:聚乙烯市场价格取自“竞拍价:聚乙烯(7042):神华集团:包头煤化工:月:平均值”,聚丙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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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取自“市场价:聚丙烯PP(注塑拉丝,2.8,神华宁煤1102K):余姚塑料城:月:平均值”,焦炭市场价格为国内主要港口二级冶金焦平仓均价2021年度,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322,225.79万元,同比增长46.27%,主要原因系在全球经济复苏逻辑下,钢材消费高涨,焦炭价格大幅走高,公司焦炭产品平均销售价格由1,158元/吨增加至1,965元/吨,同比上涨69.70%,公司焦炭收入同比增长380,223.24万元。同时,主要得益于价格上涨,公司聚乙烯及聚丙烯产品亦实现销售收入正增长,其中聚乙烯平均销售价格由6,215元/吨上涨至7,330元/吨,销售收入同比增加114,413.79万元;聚丙烯平均销售价格由6,970元/吨上涨至7,657元/吨,销售收入同比增加36,139.39万元。

2022年度,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825,694.71万元,同比增长21.68%,主要原因系公司300万吨/年煤焦化多联产项目于2022年6月正式投产,焦炭产能大幅增加,焦炭销量由454.39万吨增加至621.36万吨,同比增加166.96万吨,且销售价格保持小幅上涨,同比上升3.92%,公司焦炭收入较上年增长375,816.45万元。2022年度公司聚乙烯及聚丙烯产品收入波动不大,其中聚乙烯销量小幅下滑,同比减少3.38万吨,销售收入减少15,360.60万元;聚丙烯销售价格虽下滑3.43%但销量同比增长5.70%,最终实现销售收入正增长,同比增加9,943.88万元。2023年1-3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经简单年化后下降5.33%,同比2022年一季度增加3.01%,两种计算口径下收入增速均出现一定下滑的主要原因系公司主要产品聚乙烯、聚丙烯、焦炭销售单价均出现一定程度下滑。受下游行业需求不足、钢材市场低迷、钢厂业绩持续承压且压力向上游传导等因素影响,2023年以来焦炭价格出现回落,公司2023年一季度焦炭平均销售单价由2022年一季度的2,258元/吨和2022年度的2,042元/吨下降至1,792元/吨。同时,由于2023年一季度经济复苏略低于预期,聚乙烯及聚丙烯市场价格水平震荡下行,公司2023年一季度聚乙烯平均销售单价由2022年一季度的7,677元/吨和2022年度的7,463元/吨下降至7,102元/吨,聚丙烯2023年一季度平均销售单价由2022年一季度的7,489元/吨和2022年度的7,395元/吨下降至6,932元/吨。

(2)收入增长是否具有持续性,利润是否存在持续下滑的风险

结合公司在建项目产能投放、下游市场需求回暖、原材料价格趋于平稳等因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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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收入增长仍具备可持续性,出现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较低,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多个重点项目产能陆续投放,产销规模齐增近年来,发行人紧密围绕现代煤化工主业和园区式循环经济发展理念,严格筛选投资方向和项目,构建科学的产业链条,有序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巩固公司竞争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2023年内,公司多个重点项目将正式投产,其中,宁东三期100万吨/年煤制烯烃项目甲醇工段已于一季度末投产,烯烃工段(含40万吨/年聚乙烯和50万吨/年聚丙烯产能)已于2023年8月下旬投入试生产;20万吨/年苯乙烯项目已于8月初进行投产试车。同时,于2022年6月和8月正式投产的300万吨/年煤焦化多联产项目、40万吨/年焦炉气综合利用制甲醇项目于2023年内将完整运行12个月,产能实现充分释放。

公司上述多个重点项目的陆续投产,将整体扩大公司主要产品的产销规模,为公司未来的收入和业绩水平提供重要的增量来源。2)下游市场需求预期回暖,提升行业景气度公司煤制烯烃业务主营产品为聚乙烯、聚丙烯,二者作为五大通用塑料,在工农业多个领域具有广泛应用,是诸多社会终端消费品生产过程中的必备材料,包括电子电器、日常家居用品、包装耗材、新能源汽车等,因此下游市场总体规模和居民消费水平息息相关。而2023年以来,为提振社会总体消费水平,国家多次释放强有力政策信号。2023年6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促进家居消费的若干措施》,就促进家居消费部署相关举措,提出要提高供给质量和水平,鼓励企业提供更多个性化、定制化家居商品,进一步增强居民消费意愿,助力生活品质改善。商务部等13部门随即于7月12日发布《关于促进家居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3〕146号),旨在释放家居消费潜力,巩固消费恢复发展势头,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从大力提升供给质量、积极创新消费场景、有效改善消费条件、着力优化消费环境多方面提出方针政策,支持家居家电产品消费。该文件已于7月23日获得国务院批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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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政策的密集出台,反映出国家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提振居民消费意愿的强大决心;在宏观和产业政策刺激下,未来家居生活用品消费体量的回升将有利于烯烃行业终端需求的加快复苏,提升行业景气度。

同时,从下游阶段性行情而言,进入下半年,随着秋冬播种的开始,农用薄膜需求量大幅提升,市场将迎来聚乙烯、聚丙烯的传统消费旺季,需求的增长将有利于促进产品价格的平稳提升。焦炭市场中,下半年尤其是8月之后,随着全国范围内雨水、高温影响逐步减弱,基建和房地产将迎来施工旺季,提升钢铁企业的开工意愿,进而从需求端提升焦炭市场价格,增强焦炭生产企业的盈利能力。

3)煤炭供应趋于宽松且自有煤矿产能增加,降低了发行人生产成本

发行人以现代煤化工为主营业务,以煤炭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煤制烯烃产业链和焦化产业链,生产煤制聚乙烯、聚丙烯和焦炭等主要产品,原材料成本构成了对外销售产品成本的最主要组成部分。

煤炭是重要的化石燃料之一,在发电、供热、化工、炼钢等领域发挥重要的作用。在经历了2021年煤炭短缺导致的电力供应危机之后,近两年国家把增强能源供应保障能力放在突出位置。国家能源局于2023年4月6日发布《2023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列为首要目标并进行了具体部署。《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需持续增强能源供应保障能力,并把能源保供稳价放在首位,强调“进一步夯实化石能源兜底保障基础”的作用;同时,针对供应保障能力,《指导意见》中明确给出了2023年所要达到的一系列量化目标,如“全国能源生产总量达到47.5亿吨标准煤左右,能源自给率稳中有升”。

在上述政策背景下,2023年以来煤炭供应逐渐宽松,一方面是进口煤增量补充了国内的部分需求,蒙煤进口力度加大,澳煤取消进口限制,整体原料供应充足,且海外煤炭价格走低传导至国内并带动国内煤炭价格中枢下移;另一方面,国内煤炭市场也在同步释放增量,煤炭价格已呈现下降趋势。

根据国家统计局和海关总署数据,2023年1-6月,全国原煤产量23亿吨,同比增长4.4%;进口煤炭2.2亿吨,同比增长93%,全国煤炭供应总量25亿吨,同比增加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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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明显,煤炭供应由2022年的偏紧转为相对宽松。

2022年1月-2023年7月多煤种市场价格走势

单位:元/吨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如上图所示,进入2023年以来,国内多个煤种市场价格均呈整体下降态势,有效降低了煤化工企业生产成本。此外,就自有煤矿产能而言,发行人马莲台煤矿和红四煤矿于2023年5月31日获得宁夏自治区发改委的批复,同意两处煤矿产能共核增100万吨/年。核增后,公司拥有的煤矿产能增至820万吨/年,将有利于进一步降低自身生产成本,扩大盈利空间。

综上所述,在发行人产能投放、下游需求预期回暖和原材料成本下降等因素影响下,发行人收入增长具备可持续性,出现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较低。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六节 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之“(二)经营风险”中补充披露如下:

……

5、业绩下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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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3月,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84,731.48万元、733,551.12万元、671,858.68万元和

127,992.65万元,2022年以来业绩有所下滑。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国内企业工业生产和

居民消费需求不及预期;同时,美欧等主要经济体为了避免通货膨胀进一步加剧,持续加息和收缩流动性,压制了大宗商品价格。在此背景下,原材料成本的增加向下游传导有限,公司主要产品聚乙烯、聚丙烯和焦炭的价格在2022年下半年有所回落,而其主要原材料如煤炭的价格仍在高位运行,公司的盈利空间受到压缩。2023年一季度,受2022年整体经济环境的疲弱态势影响,国民经济各部门及居民消费水平仍处于调整恢复阶段,下游市场需求不振,化工产品市场价格水平缓慢下行,导致公司主要产品和综合毛利率继续下滑。未来,若原材料价格大幅提高,或客户所在行业及其下游行

业出现需求持续萎缩,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可能导致公司的营业收入、毛利等财务指标大幅波动,影响公司盈利水平。此外,公司还面临着本节中所描述的多种风险,相关风险在个别极端情况下或多个风险叠加发生的情况下,若公司未能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将有可能导致公司业绩出现持续大幅下滑。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各产品毛利率的波动情况,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产品毛利率的波动情况说明公司综合毛利率持续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1、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各产品毛利率的波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以聚乙烯、聚丙烯和焦炭三类产品为主,三类产品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86.97%、82.32%、80.76%和80.21%,收入结构稳定。

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和主要产品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项目2023年1-3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27.72%32.89%42.14%45.03%
其中主要产品:
聚乙烯--毛利率23.53%30.51%32.44%41.46%
--销售单价7,1027,4637,330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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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3年1-3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单位成本5,4315,1864,9523,638
聚丙烯--毛利率26.41%31.58%34.01%46.20%
--销售单价6,9327,3957,6576,970
--单位成本5,1015,0595,0533,750
焦炭 --毛利率30.29%35.67%55.25%54.01%
--销售单价1,7922,0421,9651,158
--单位成本1,2491,313879532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与三类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动均呈下降趋势,具体分析如下:

1)2021年度

2021年度,公司聚乙烯和聚丙烯产品毛利率有所下降,主要系原材料价格上涨所致。公司采取煤制烯烃工艺生产,且原料煤主要依赖于对外采购。2021年,煤炭市场价格快速增长,公司当年气化原料煤采购均价达到662元/吨,同比增加91.24%,聚乙烯和聚丙烯的生产成本相应增加,同时,聚乙烯和聚丙烯的销售价格水平增幅小于煤炭价格涨幅,煤制烯烃产品盈利空间缩窄,毛利率下降。

2021年度,在炼焦煤价格和焦炭产品销售价格齐增的市场环境下,发行人焦炭产品毛利率与2020年度基本持平。

2)2022年度

2022年度,受原料煤市场价格的持续高位运行影响,发行人原材料采购成本进一步增加,气化原料煤和炼焦精煤采购单价分别为762元/吨和1,657元/吨,同比分别增加15.18%和39.95%,导致聚乙烯、聚丙烯和焦炭三类产品生产成本增加,同时焦炭产品于2022年6月新增产能300万吨/年,而自有煤矿产能无相应增加,从而提高了炼焦煤外购比例,因此新增产能边际成本较高,抬高了焦炭的整体单位成本。

销售价格方面,该年度国内企业工业生产和居民消费需求不及预期,同时,美欧等主要经济体为了避免通货膨胀进一步加剧,持续加息和收缩流动性,压制了大宗商品价格。在此背景下,原材料成本的增加向下游传导有限,发行人聚乙烯、聚丙烯和焦炭产

7-1-56

品价格增长幅度较小甚至部分产品价格有所下滑,降低了产品利润空间及公司综合毛利率。

3)2023年度1-3月2023年1-3月,受2022年度四季度以来的整体经济环境的疲弱态势影响,国民经济各部门及居民消费水平仍处于调整恢复阶段,下游市场需求不振,化工产品市场价格水平缓慢下行,导致发行人主要产品和综合业务毛利率继续下滑。

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产品毛利率的波动情况说明公司综合毛利率持续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与本小题“一、(一)、1、(2)业绩波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对比”中的分析类似,本处就发行人煤制烯烃板块与焦化板块分别选取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且因同行业可比公司2023年一季度未披露详细经营数据,为提高数据对比的充分度,本处采用2020-2022年度期间数据进行比较分析。

1)煤制烯烃板块

2020-2022年度,发行人烯烃板块毛利率数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煤化工板块比较情况如下:

公司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中国神华15.93%20.82%11.85%
中煤能源13.34%11.76%15.43%
平均值14.63%16.29%13.64%
发行人28.05%32.31%42.78%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如上表所示,2020-2022年度,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煤制烯烃产品毛利率变动趋势存在一定差异,发行人煤制烯烃产品毛利率水平高于中国神华和中煤能源,主要与发行人产品的成本优势、中国神华的产品销售定价方式以及中煤能源煤化工板块产品种类多样等因素有关,具体分析如下:

(1)与中国神华对比分析

7-1-57

中国神华煤化工板块运营主体国能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原神华包头)的煤制烯烃生产工艺与发行人较为接近,均为煤气化制甲醇、甲醇通过MTO工序进一步合成制烯烃,其烯烃产能为60万吨/年,其与发行人可比业务板块的主要收入均由聚乙烯和聚丙烯两类产品组成。

2020-2022年度,发行人聚乙烯和聚丙烯产品与中国神华同类产品的销售单价、单位成本及毛利率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产品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中国神华发行人中国神华发行人中国神华发行人
聚乙烯销售单价6,7657,4636,6417,3305,4596,215
单位成本5,8125,1865,4474,9525,0793,638
毛利率14.09%30.51%17.98%32.44%6.96%41.46%
聚丙烯销售单价6,6137,3956,8537,6576,0156,970
单位成本5,7885,0595,3205,0534,9703,750
毛利率12.48%31.58%22.37%34.01%17.37%46.20%

注:上表数据来源为中国神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煤化工板块经营信息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同中国神华聚乙烯和聚丙烯产品销售单价、销售成本均有所差异,并导致毛利率有所不同。具体分析如下:

1)销售单价

2020-2022年度,发行人聚乙烯和聚丙烯销售单价高于中国神华,主要与中国神华的销售价格制定政策有关。根据中国神华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推断,中国神华煤制烯烃产品以关联销售为主,即先销售给其母公司国家能源集团的内部销售公司,后再由国家能源集团内部销售公司通过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等方式通过挂牌或竞价方式出售。经对比,中国神华年报披露的聚乙烯、聚丙烯产品销售价格和该产品在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的最终竞拍价格存有一定差异。

根据隆众资讯统计的国家能源集团神华包头所产LLDPE(线性低密度聚乙烯)价格数据,其2020-2022年度聚乙烯的对外竞拍售价与发行人同类产品价格基本一致,具体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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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吨

聚乙烯销售单价2022年2021年2020年
发行人7,4637,3306,215
国家能源集团对外竞拍价格7,5827,1786,174
差异率-1.57%2.11%0.67%
中国神华年报披露价格6,7656,6415,459

注:国家能源集团对外竞拍价格来源于隆众资讯统计的神华包头所产LLDPE价格数据考虑上述因素后,发行人聚烯烃产品销售价格和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国神华相比不存在无法解释的异常差异。因此,就产品销售价格层面,发行人聚乙烯产品价格与国家能源集团对外竞拍价格相吻合,不存在产品销售价格异常而导致发行人毛利率偏高的情形;而中国神华产品销售价格受集团销售模式影响,价格较低,拉低了中国神华的聚烯烃产品毛利率。2)单位成本

单位:元/吨

产品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中国神华发行人中国神华发行人中国神华发行人
聚乙烯单位成本5,8125,1865,4474,9525,0793,638
聚丙烯单位成本5,7885,0595,3205,0534,9703,750

2020-2022年度,发行人聚乙烯和聚丙烯销售单位成本低于中国神华,主要得益于项目投资额较小带来的固定资产折旧优势,以及依托自身产业链和工艺技术特征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自身无自有煤矿的原材料短板,具体情况如下:

①固定资产折旧方面,鉴于神华包头煤制烯烃项目的甲醇制烯烃(MTO)装置是国内首创的大规模甲醇制烯烃装置,可借鉴经验较少,导致其初始投资规模较大,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与发行人差异较大。此外,发行人宁东一期和宁东二期煤制烯烃项目建于自有工业园区之内,节省了部分地面平整、道路修建等基础设施费用,相应降低了项目投资总额。

截至2022年末,神华包头煤化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129.87亿元,对应60万吨/年煤制烯烃产能的单吨烯烃投资额为2.16万元/吨,而发行人宁东一期和宁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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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煤制烯烃单吨烯烃投资分别为1.56万元/吨和1.50万元/吨,初始投资成本优势明显。

②原材料方面,发行人和中国神华均采用煤制烯烃工艺,其中发行人煤制烯烃的原料煤炭依赖于外部采购,而根据中国神华定期报告等公开资料,中国神华煤化工分部耗用煤炭全部为集团内部销售的煤炭,采购价格为内部结算价格,导致发行人用煤成本高于中国神华。但另一方面,发行人充分发挥自身循环经济优势,以自有焦产业链副产品焦炉煤气作为原材料,建成60万吨/年焦炉煤气制甲醇装置,以低成本的焦炉煤气制甲醇替代煤制甲醇,降低了烯烃原料成本;同时,在工艺技术方面,通过焦炉气非催化转化装置使得焦炉气制甲醇与煤制甲醇实现有机结合,合理调节煤制合成气的碳氢比,比单独煤气化装置原料成本更低,从而进一步降低原材料成本。

(2)与中煤能源对比分析

2020-2022年度,发行人聚乙烯和聚丙烯产品与中煤能源同类产品的销售单价、单位成本及毛利率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产品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中煤能源发行人中煤能源发行人中煤能源发行人
聚乙烯销售单价7,4797,4637,4557,3306,1216,215
单位成本6,9035,1866,7324,9525,3893,638
毛利率7.70%30.51%9.70%32.44%11.96%41.46%
聚丙烯销售单价7,3237,3957,5877,6576,6556,970
单位成本6,8645,0596,7615,0535,2243,750
毛利率6.27%31.58%10.89%34.01%21.50%46.20%

如上表所示,在销售端,公司聚乙烯、聚丙烯产品销售价格与中煤能源同类产品基本一致,且变动趋势相同。

在成本端,考虑到中煤能源煤化工业务经营产品种类较多,主要包括175万吨/年尿素、60万吨/年煤制烯烃、60万吨/年甲醇制烯烃、40万吨/年硝铵等,不同产品的原材料种类和装置投资情况差异较大,成本构成亦有所不同,且中煤能源未单独披露煤制烯烃业务的成本结构数据如原料煤使用成本等,因此较难直接进行成本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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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焦化板块

因同行业可比公司2023年一季度未披露详细经营数据,因此为提高数据对比的充分度,本处采用2020-2022年度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发行人焦化板块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美锦能源21.26%30.25%21.46%
云煤能源2.30%3.79%8.96%
陕西黑猫-12.07%3.42%8.59%
山西焦化-6.83%5.14%11.53%
平均值1.17%10.65%12.64%
发行人35.69%55.23%53.55%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如上表所示,2020-2022年度,发行人焦化板块毛利率整体呈下降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基本一致,且发行人焦化板块毛利率水平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具体分析如下:

焦炭行业内,由于生产所用炼焦煤的品种差异造成了各地生产的焦炭质量指标存在差异,从而会导致焦炭的用途差异,如冶金焦、化工焦等。同时,根据产品的水分、灰分、硫分、冷热强度等规格差异,焦炭又可被分为一级、准一级、二级等多个品阶,不同品阶焦炭的销售价格和用煤成本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不同公司间产品价格和原料成本难以直接比较。

但不论生产何种焦炭,对于焦化生产而言,原料煤成本均为其焦炭成本的最主要构成部分,一般占比可达80%以上,因此在煤炭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期间内,原料煤的自给率差异将导致焦化生产企业的焦炭成本和毛利率数据出现较大差异,掌握自有煤矿资源的焦化企业将拥有较强的成本优势。截至2022年底,发行人自有720万吨/年煤矿产能以及配套的洗煤项目,自身焦化业务所需炼焦精煤自给率较高。而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中除美锦能源可通过自有煤矿实现部分原材料自给自足,从而导致其焦化业务毛利率高于其他可比公司外,云煤能源、陕西黑猫与山西焦化炼焦煤均主要通过外部采购,导致其毛利率整体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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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煤炭自给率对于焦化企业的产品毛利率水平起着决定性作用。发行人作为自给率较高的焦化生产企业,焦炭毛利率较高具备合理性。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存货明细情况,报告期内存货余额较高且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库龄情况、存货周转率、库存商品期后销售情况、存货订单覆盖率、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公司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备品备件报告期内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公司存货结构是否合理

1、最近三年及一期存货明细情况

发行人存货主要分四个大类核算: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和备品备件。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的构成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3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金额变动金额金额变动金额金额变动金额金额
原材料27,124.19-14,984.6742,108.8618,027.0024,081.86-6,110.2530,192.11
在产品28,525.14-142.8428,667.98-550.2129,218.194,721.1524,497.04
库存商品22,957.33-5,848.1428,805.4711,700.5317,104.945,660.7311,444.21
备品备件37,133.281,947.3035,185.9811,551.6523,634.339,435.5114,198.82
合计115,739.94-19,028.34134,768.2840,728.9794,039.3113,707.1280,332.19

2、报告期内存货余额较高且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余额的变动主要系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备品备件等期末余额变动所致,具体分析如下:

(1)原材料

发行人存货中的原材料主要为原煤和精煤等,其各期变化原因为:

2021年末,发行人期末原材料余额较2020年末减少6,110.25万元,原煤和精煤的期末库存数量下降。2021年国内原煤、精煤的价格异常走高,并于9-10月达到价格峰值后,于四季度快速滑落。公司结合对未来煤炭短期价格走势分析,于2021年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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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减少了外购煤的储量,导致期末原材料余额下降。

2022年末,发行人期末原材料余额较2021年末增加18,027.00万元,主要是因为300万吨/年煤焦化多联产项目于2022年6月正式投产,生产规模扩大,从而带动原材料备货数量增加。

2023年一季度末,发行人期末原材料余额有所下降,主要系在煤价市场价格持续下滑的背景下,公司加强库存管理,压缩周转天数,库存数量有所下降,同时煤炭市场采购价格亦有所下滑,综合导致一季度原材料余额下降。

(2)库存商品

发行人存货中的库存商品主要为聚乙烯、聚丙烯和焦炭,均为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其各期变化原因为:

2021年末,发行人期末库存商品余额较2020年末增加5,660.72万元,主要是由于2021年尤其是下半年以来煤价快速上升,抬升了发行人库存产成品的单位成本,相应增加了库存商品余额。

2022年末,发行人期末库存商品余额较2021年末增加了11,700.53万元,一方面是原材料价格的上涨提高了库存产成品的单位成本,另一方面因新建300万吨/年焦化项目投产,以及假期临近等因素导致国内物流运输一定程度上趋缓,从而提高了产品的期末库存规模。

2023年一季度末,发行人期末库存商品余额有所下降,主要系产品库存规模回归正常水平,同时一季度原材料价格的下滑降低了产品的库存单位成本。

(3)备品备件

发行人备品备件主要为设备维修用备品备件。发行人为了维持正常生产,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营,会提前采购并库存部分关键配件,防止停产事故发生。报告期内,发行人宁东二期烯烃项目甲醇工段、300万吨/年煤焦化多联产项目、40万吨/年焦炉气综合利用制甲醇项目等重点投资项目相继投产,生产运行设备增加,因此报告期内备品备件数量和金额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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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合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库龄情况、存货周转率、库存商品期后销售情况、存货订单覆盖率、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公司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1)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

发行人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如下:

发行人于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以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使得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则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将以前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提跌价准备时,库存商品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其他存货按类别计提。

可变现净值的测算及计算过程为: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金额扣减该存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发行人根据如上存货跌价准备政策进行存货跌价测试,测试结果为报告期内存货不存在减值。

(2)发行人存货库龄情况、存货周转率、库存商品期后销售情况、存货订单覆盖率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主要构成的库龄分部情况如下:

库龄类别2023年3月末2022年末2021年末2020年末
原材料原煤30天以内30天以内30天以内30天以内
精煤30天以内30天以内30天以内30天以内
动力煤30天以内30天以内30天以内30天以内
库存商品聚乙烯和聚丙烯30天以内30天以内30天以内30天以内
焦炭30天以内30天以内30天以内30天以内
纯苯30天以内30天以内30天以内30天以内
MTBE30天以内30天以内30天以内30天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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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产业链较为完整,各生产装置全部根据计划组织生产,从而使各生产装置稳定生产,各产品也不存在积压、滞销问题;发行人每年根据当年实际生产情况制定次年生产经营计划,各生产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计划严格控制各项生产指标;通过预算定额的控制,各种材料消耗全部控制在定额范围以内,主要原料的库存及产成品全部控制在低库位运行,未出现大幅升降现象。发行人设备维修用备品备件品种繁多、金额较小且可以长时间存放,公司集中采购以备生产经营所需,库龄长短不一,该部分备品备件存在明确使用计划且备品备件总体周转率较快,因此未计提跌价准备。主要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库龄均在30天之内。发行人作为大宗化工品生产商,采用以产定销的经营模式和预收款为主的销售结算政策,并非根据在手订单情况组织生产和备货。报告期内,发行人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均保持高位,库存商品基本在次月内实现销售,不存在产品积压或滞销情形。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国神华、中煤能源、美锦能源比较最近三年一期存货周转率,发行人与同行业可对比公司差异不大,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2023年一季度2022年2021年2020年
中国神华4.3316.9917.7411.95
中煤能源3.8515.5021.2913.18
美锦能源3.0113.2211.549.55
平均3.7315.2416.8611.56
发行人3.8816.6815.4411.22

注1: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净额+合同资产) +期末(存货净额+合同资产) )/2];注2:上表2023年1-3月财务指标未年化;中国神华、中煤能源及美锦能源均采用重述后财务数据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下同

(3)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的比较

发行人同行业上市公司中国神华、中煤能源、美锦能源于2023年一季度报告中未披露存货构成明细,因此,以2020-2022年为区间进行比较如下:

2020-2022年各年末,发行人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认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方法一致,2020-2022年各年末,中国神华、中煤能源和美锦能源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情况如

7-1-65

下:

1)中国神华

单位:万元

存货跌价准备2022年2021年2020年
年初余额---
本年增加---
本年转回/转销---
年末余额---
占存货原值比例---

2)中煤能源

单位:万元

存货跌价准备2022年2021年2020年
年初余额66,111.1033,887.5030,649.50
本年增加3,188.5034,452.704,492.80
本年转回/转销-4,287.30-2,229.50-1,254.90
年末余额65,012.3066,111.1033,887.50
占存货原值比例6.50%7.36%4.58%

3)美锦能源

单位:万元

存货跌价准备2022年2021年2020年
年初余额1,075.23518.151,366.23
本年增加5,029.002,363.194,544.10
本年转回/转销-3,859.35-1,806.11-5,392.18
年末余额2,244.881,075.23518.15
占存货原值比例1.67%0.77%0.65%

如上表所示,同行业各上市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存在一定差异,其中中国神华和发行人一致,均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中煤能源和美锦能源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其中中煤能源的计提比例较高。上述各公司之间存货跌价准备存在差异,主要系各公司的产品种类存在较大差异。其中,2020-2022年平均来看,中国神华的主营业务是煤炭、电力的生产和销售,铁路、

7-1-66

港口和船舶运输,煤制烯烃等业务,其煤炭收入和发电收入占比超过88%,煤化工收入占比不足2%;中煤能源是集煤炭生产和贸易、煤化工、发电、煤矿装备制造四大主业于一体的大型能源企业,其煤炭业务收入占比超过80%,煤化工业务收入占比约为10%,煤矿装备制造业务占比约为5%;美锦能源的主要产品为焦炭、煤焦油、煤矸石、粗苯、煤气、冶金焦等,其焦炭产品及副产品收入占比超过95%。因此,收入结构的差异导致各公司的存货类别有所不同,进而带来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差异,而各公司均未单独披露某一特定原材料或产品所对应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最终导致各公司存货跌价的整体计提情况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发行人各期末存货库龄正常,库存产品期后实现正常销售,主要原料的库存及产成品全部控制在低库位运行,未出现大幅升降现象,且根据存货跌价准备政策进行存货跌价测试,测试结果为报告期内存货不存在减值,因此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具备合理性。

4、备品备件报告期内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备品备件金额分别是14,198.82万元、23,634.33万元、35,185.98万元和37,133.28万元。2021年末和2022年末,公司备品备件的金额较上一年末分别增长66.45%和48.88%,增幅较大。

发行人备品备件主要为设备维修用备品备件。发行人为了维持正常生产,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营,会提前采购并库存部分关键配件,防止停产事故发生。报告期内,发行人宁东二期烯烃项目甲醇工段、300万吨/年煤焦化多联产项目、40万吨/年焦炉气综合利用制甲醇项目等重点投资项目相继投产,生产运行设备增加,因此报告期内备品备件数量和金额持续增长。

5、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公司存货结构是否合理

发行人同行业上市公司中国神华、中煤能源、美锦能源于2023年一季度报告中未披露存货构成明细,因此,以2020-2022年为区间进行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存货类别发行人期末余额存货结构

7-1-67

发行人中国神华中煤能源美锦能源
2022年末原材料142,108.8631.25%52.79%32.34%72.12%
辅材备件35,185.9826.11%37.13%--
在产品28,667.9821.27%-28.75%3.83%
库存商品28,805.4721.37%-38.27%24.05%
其他2--10.09%0.63%-
合计134,768.28100.00%100.00%100.00%100.00%
2021年末原材料124,081.8625.61%50.45%34.76%69.31%
辅材备件23,634.3325.13%40.76%--
在产品29,218.1931.07%-23.37%3.43%
库存商品17,104.9418.19%-41.16%27.15%
其他2--8.79%0.71%0.11%
合计94,039.31100.00%100.00%100.00%100.00%
2020年末原材料130,192.1137.58%41.07%49.21%83.60%
辅材备件14,198.8217.68%52.09%--
在产品24,497.0430.49%-23.71%1.60%
库存商品11,444.2114.25%-26.65%13.28%
其他2--6.85%0.43%1.53%
合计80,332.19100.00%100.00%100.00%100.00%

注1:中国神华的原材料为“煤炭材料”,其中包含煤炭原材料、在产品及库存商品金额。注2:中国神华的其他存货为房地产开发产品。

如上表所示,2020-2022年末各公司的存货结构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原因系各公司业务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和收入结构存有差异。2020-2022年平均来看,中国神华的煤炭收入和发电收入占比超过88%,煤化工收入占比不足2%;中煤能源的煤炭业务收入占比超过80%,煤化工业务收入占比约为10%,煤矿装备制造业务占比约为5%;美锦能源的焦炭产品及副产品收入占比超过95%。因此,各公司收入结构的差异导致存货结构存在一定差异。

另外,各公司存货划分依据有所不同。其中,中国神华的原材料为“煤炭材料”,包含煤炭原材料、在产品及库存商品金额,导致其原材料占比较高,且在产品和库存商品金额为零;中煤能源和美锦能源将辅材备件类别合并到原材料中进行核算,导致其原材料占比较高,且辅材备件金额为零。因此,该类存货占比缺乏一定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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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存货结构存在一定差异,属合理情形。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对外捐赠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受捐赠方、捐赠金额、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燕宝慈善基金会捐赠的原因,捐赠款的使用情况及资金具体流向,针对捐赠事项公司履行的内部决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是否构成资金占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结合公司差异化分红的具体条款、历史分红情况、内部决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说明发行人实行差异化分红的具体制度的有效性,捐赠行为是否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利益

1、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对外捐赠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受捐赠方、捐赠金额、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计提的对外捐赠金额分别为30,007.00万元、33,000.00万元、37,550.00万元和12,500.00万元,实际捐出金额分别为30,007.00万元、33,000.00万元、30,050.00万元和2,000.00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受捐赠方2023年1-3月2022年2021年2020年
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计提金额12,500.0037,500.0030,000.0030,000.00
实际捐出金额2,000.00(注)30,000.0030,000.0030,000.00
北京宝丰碳中和研究院计提金额--1,000.00-
实际捐出金额--1,000.00-
清华大学计提金额--2,000.00-
实际捐出金额-2,000.00-
盐池县惠安堡镇狼布掌村经济合作社计提金额-50.00--
实际捐出金额-50.00--
中华环保联合会计提金额---7.00
实际捐出金额---7.00
合计计提金额12,500.0037,550.0033,000.0030,007.00
实际捐出金额2,000.0030,050.0033,000.0030,007.00

注:2022年度计提对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关联捐赠37,500万元,实际捐赠30,000万元,剩余7,500万元在2023年一季度捐赠2,000万元。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捐赠的受捐赠方主要为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燕宝慈善基金会”),其次包括北京宝丰碳中和研究院和清华大学等。

7-1-69

其中,燕宝慈善基金会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社会公益组织,北京宝丰碳中和研究院为发行人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高宇担任理事长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者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除此之外,其他受捐赠对象与发行人均不具备任何关联关系。

2、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燕宝慈善基金会捐赠的原因,捐赠款的使用情况及资金具体流向,针对捐赠事项公司履行的内部决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是否构成资金占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1)向燕宝慈善基金会捐赠的原因,捐赠款的使用情况及资金具体流向

燕宝慈善基金会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社会公益组织。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发行人董事长党彦宝与夫人边海燕以“用知识改变命运”为使命,于2011年1月19日共同发起成立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致力于教育助学、气候变化、粮食安全、医疗、养老、人才培养等领域的公益慈善,助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共同富裕。

报告期内,发行人燕宝慈善基金会计提的捐赠金额分别为30,000.00万元、30,000.00万元、37,500.00万元和12,500.00万元,2020-2022年实际捐出金额均为30,000.00万元,2023年一季度实际捐出2,000.00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燕宝慈善基金会的实际捐出金额以及捐款流向具体见下表,其中,2020年-2022年的收入和流向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专项审计。

单位:万元

期间收入支出(流向)
收入方式收入项目金额支出方式支出项目金额
2023年1-3月捐赠收入发行人捐赠2,000.00业务活动捐资助学1,092.72
学校相关公益活动-
捐资助医-
宝丰集团捐赠-捐助其他基金会-
其他企业及个人捐赠-政府捐赠4.87
其他330.07
投资收益-筹资费用0.03

7-1-70

期间收入支出(流向)
收入方式收入项目金额支出方式支出项目金额
其他收入2.97管理费用64.11
合计2,002.97合计1,491.80
2022年捐赠收入发行人捐赠30,000.00业务活动捐资助学26,451.72
学校相关公益活动18.17
捐资助医398.67
宝丰集团捐赠-捐助其他基金会560.80
其他企业及个人捐赠12.97基金会开展活动成本89.25
政府捐赠5.89
其他1,538.23
投资收益-筹资费用0.18
其他收入24.64管理费用740.25
合计30,037.61合计29,803.16
2021年捐赠收入发行人捐赠30,000.00业务活动捐资助学27,157.88
学校相关公益活动1.43
助老助贫公益活动48.29
宝丰集团捐赠1,200.00捐助其他基金会2,060.80
其他企业及个人捐赠175.08基金会开展活动成本125.43
政府捐赠6.33
赈灾捐赠3,314.52
其他293.53
投资收益-筹资费用0.28
其他收入24.12管理费用583.42
合计31,399.20合计33,591.91
2020年捐赠收入发行人捐赠30,000.00业务活动捐资助学26,778.99
学校相关公益活动6.99
助老助贫公益活动12.47
其他企业及个人捐赠153.02捐助其他基金会950.00
基金会开展活动成本130.75
政府捐赠78.41
新冠疫情捐赠5,386.11
投资收益-其他196.40
筹资费用0.41

7-1-71

期间收入支出(流向)
收入方式收入项目金额支出方式支出项目金额
其他收入41.23管理费用574.76
合计30,194.25合计34,115.29

(2)内部决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是否构成资金占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发行人向燕宝慈善资金会的捐赠属关联交易事项,需要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根据交易规模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需经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审议过程中,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年度向燕宝慈善基金会的关联捐赠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历次捐赠事项均召开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审批,并审议通过,历次会议中关联董事党彦宝、卢军均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参与表决董事、监事一致认为,基于当年公司经营状况,为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同意公司通过燕宝基金会对贫困地区实行捐资助学,捐赠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造成影响,具体如下:

期间关联捐赠审议程序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独立董事是否发表独立意见
2020年2020年3月1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捐赠的议案》
2021年2021年3月1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捐赠的议案》
2022年2022年3月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捐赠的议案》
2023年一季度2023年3月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捐赠的议案》

如上表所述,发行人对燕宝慈善基金会的捐赠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内控

7-1-72

制度健全有效。

发行人对燕宝慈善基金会的捐赠均用于燕宝慈善基金会的捐资助学等公益捐助事业以及基金会的基本营运支出;同时,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发行人通过差异化分红的方式,将发行人因承担捐赠义务对可分配利润的影响按照公众股东可享有的比例进行了补偿,大股东不存在以此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动机,亦不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燕宝慈善基金会的捐赠事项均按要求予以公告,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燕宝慈善基金会的捐赠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内控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不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3、结合公司差异化分红的具体条款、历史分红情况、内部决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说明发行人实行差异化分红的具体制度的有效性,捐赠行为是否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利益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在向燕宝慈善基金会的捐赠事项中,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发行人通过差异化分红的方式,结合公司章程对于利润分配事项的决议制度,将发行人因承担捐赠义务对可分配利润的影响按照公众股东可享有的比例进行了补偿。

报告期内,发行人结合向燕宝基金会的捐赠情况进行了差异化分红,其具体条款、历史分红情况、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具体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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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时间差异化分红决议程序分红条款差额计算情况对应关联捐赠事项信息披露情况
2020年5月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拟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28 元,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205,334.08万元。 因公司拟于2020年关联捐赠不超过30,000万元,为了维护无限售股股东利益,弥补捐赠事项对无限售股股东享利润的影响,公司限售股股东拟对无限售股股东做出补偿,补偿金额为无限售股股东分摊的捐赠金额。补偿以后限售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27545元,无限售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32091元。1、无限售股股东分摊的捐赠金额为3,000.10万元。计算公式为:无限售股股东分摊的捐赠额=捐赠总额×(无限售A股股票数÷总股本),其中捐赠总额为30,000万元; 2、限售股股东差异化分红前应发现金红利184,797.10万元;按照差异化分红后实际发放股利181,797.00万元;差额为捐赠应补偿无限售股股东金额3,000.10万元; 3、无限售股股东差异化分红前应发现金红利20,534.16万元;按照差异化分红后实际发放股利23,534.26万元;差额为捐赠补偿金额3,000.10万元。2020年度向燕宝慈善基金会捐赠30,000万元2020年3月16日公司披露了《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2021年5月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拟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28元,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05,334.08万元。 因公司拟于2021年关联捐赠不超过30,000万元,为了维护无限售股股东利益,弥补捐赠事项对无限售股股东享利润的影响,公司限售股股东拟对无限售股股东做出补偿,补偿金额为无限售股股东分摊的捐赠金额。补偿以后限售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26472元,无限售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32091元。1、无限售股股东分摊的捐赠金额为8,158.35万元。计算公式为:无限售股股东分摊的捐赠额=捐赠总额×(无限售A股股票数÷总股本),其中捐赠总额为30,000万元; 2、限售股股东差异化分红前应发现金红利149,494.52万元;按照差异化分红后实际发放股利141,336.17万元;差额为捐赠应补偿无限售股股东金额8,158.35万元; 3、无限售股股东差异化分红前应发现金红利55,839.56万元;按照差异化分红后实际发放股利63,997.91万元;差额为捐赠补偿金额8,158.35万元。2021年度向燕宝慈善基金会捐赠30,000万元2021年3月11日公司披露了《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7-1-74

差异化分红时间差异化分红决议程序分红条款差额计算情况对应关联捐赠事项信息披露情况
2022年5月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拟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28元,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04,767.82万元。 因公司拟于2022年关联捐赠不超过50,000万元,为了维护无限售股股东利益,弥补捐赠事项对无限售股股东所享利润的影响,公司限售股股东拟对无限售股股东做出补偿,补偿金额为无限售股股东分摊的捐赠金额。补偿以后限售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2648元,无限售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3210元。1、无限售股股东分摊的捐赠金额为8,099.98万元。计算公式为:无限售股股东分摊的捐赠额=捐赠总额×(无限售股股份数÷有权享受本次现金红利的股份总数),其中捐赠总额为30,000万元; 2、限售股股东差异化分红前应发现金红利149,479.09万元;差异化分红后发放现金141,379.10万元;差额为捐赠应补偿无限售股股东金额8,099.98万元; 3、无限售股股东差异化分红前应发现金红利55,288.74万元;差异化分红后发放现金63,388.72万元;差额为捐赠补偿金额8,099.98万元。2022年向燕宝慈善基金会计提捐赠37,500万元,其中30,000万元在2022年5月年度利润分配时通过差异化分红进行补偿,剩余7,500万元在2022年12月对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时通过差异化分红补偿2022年3月11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2022年12月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拟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14元,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02,394.42万元。 因公司于2022年计提关联捐赠37,500万元,为了维护无限售股股东利益,弥补捐赠事项对无限售股股东所享利润的影响,公司限售股股东拟对无限售股股东做出补偿,补偿金额为无限售股股东分摊的捐赠金额。补偿以后限售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1216元,无限售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1841元。1、无限售股股东分摊的捐赠金额为9,492.16万元。计算公式为:无限售股股东分摊的捐赠额=慈善捐赠总额的税后金额×(无限售股股份数÷有权享受本次现金红利的股份总数),其中捐赠总额为37,500万元; 2、限售股股东差异化分红前应发现金红利72,243.48万元;差异化分红后发放现金62,751.32万元;差额为捐赠应补偿无限售股股东金额9,492.16万元; 3、无限售股股东差异化分红前应发现金红利30,150.95万元;差异化分红后发放现金39,643.11万元;差额为捐赠补偿金额9,492.16万元。计算差异化分红补偿的捐赠总额为37,500万元;其中,7,500万元为针对2022年计提的捐赠总额中尚未差异化分红补偿的剩余额度,30,000万元为针对2023年的预计捐赠提前进行的差异化分红补偿2022年11月10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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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捐赠均已履行了内部决议程序,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因向关联方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捐赠,公司控股股东等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通过差异化分红向中小股东进行了补偿,相关利润分配方案均已履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并进行了公开信息披露。前述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外,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报告期内的历次差异化分红事项均出具了《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向第三方垫款及借出款项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交易对手方的具体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公司向第三方垫款及借出款项的行为是否符合行业特性及商业逻辑,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行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结合垫款或借款账龄、逾期情况、相关合同条款、交易对手方经营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大额垫款或借款长期无法收回的情况,相关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

1、公司向第三方垫款及借出款项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交易对手方的具体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公司向第三方垫款及借出款项的行为是否符合行业特性及商业逻辑,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行为

最近三年及一期末,发行人第三方代垫款及借出款项金额及相对应对其他应收款的占比请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3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第三方垫款及借出款项6,197.976,496.246,495.261,125.07
其他应收款8,964.968,856.2710,023.4419,554.86
占比69.14%73.35%64.80%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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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向第三方垫款及借出款项的类别主要分为投资款、垫支借款、预付账款转入、水电费以及暂付法律诉讼费,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款项性质交易对手方2023年3月末2022年末2021年末2020年末
预付投资款鄂尔多斯南部铁路有限责任公司5,000.005,000.005,000.00-
垫支借款灵武市利源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465.00465.00465.00465.00
垫支借款四川万瑞通信有限责任公司300.00300.00300.00300.00
垫支借款华油银川石化有限公司110.00110.00110.00110.00
其他-322.97621.24620.26250.07
合计-6,197.976,496.246,495.261,125.07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第三方垫款及借出款项中,主要内容包括:

(1)预付鄂尔多斯南部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款

发行人于2020年12月通过招商引资入股鄂尔多斯南部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部铁路公司”),合计投资款30,000.00万元,分三期支付,其中于2021年1月支付第一期出资款5,000.00万元。

南部铁路公司为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组建的区域性铁路运输公司,其他参与方包括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中煤能源(601898.SH)、内蒙古黄陶勒盖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伊泰煤炭(3948.HK)等国有和民营大型煤炭企业,其成立目的旨在增强地区铁路路网的通达性和运输灵活性,在降低周边用煤企业运输成本的同时,实现运输增量收益。

南部铁路公司因自身股权冻结问题导致暂时无法完成注资手续,因此发行人与南部铁路公司协议规定若南部铁路公司无法解决股权冻结事宜,南部铁路公司应退还投资款5,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报告期内,发行人将该笔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核算。

综上,发行人参与南部铁路公司的出资能够保障发行人原材料及产品销售的运输通畅,符合商业逻辑,交易对手方非发行人关联方,不存在资金占用行为。

(2)向灵武市利源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等单位垫支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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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在向其他单位垫支款项,包括向灵武市利源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垫支465.00万元、向四川万瑞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垫支300.00万元、向华油银川石化有限公司垫支110.00万元,分别发生于2009-2010年。灵武市利源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四川万瑞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华油银川石化有限公司非发行人关联方。上述垫支款项账龄均在5年以上,经发行人多方协商追回款项无果。其中,灵武市利源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已吊销营业执照。发行人已根据公司内部往来账款管理制度,于2014年底和2016年底对该几笔垫支款全额计提了坏账。上述款项均为基于业务合作的垫支款项,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等行为。

同行业上市公司中,美锦能源和中煤能源其他应收款中均存在第三方垫支款性质款项,其中美锦能源为借款、预付股权款,中煤能源则主要是2020年垫付的探矿权配置资源转让价款。因此,发行人存在第三方垫款及借出款项属行业内常见情形,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

2、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为加强资金管理,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行人建立了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使用及占用情况进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发行人依据资金管理制度在每月定期召开资金平衡计划会。会议内容针对公司资金情况进行分析并制定详尽的资金计划,严格执行,从而避免资金占用;同时发行人也会定期对往来账款进行对账,并对账龄做出分析等,严密监控与合作商或个人往来款是否存在未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文件履行的情况。如若出现异常情况发行人将及时提出预警并跟进解决。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自制定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地实施。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确保公司所属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随着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公司的内控制度还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将在实际中得以有效的执行和实施。

7-1-78

3、结合垫款或借款账龄、逾期情况、相关合同条款、交易对手方经营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大额垫款或借款长期无法收回的情况,相关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关于发行人第三方垫款及借出款项的具体情形和减值计提,详见本小题回复之“1、公司向第三方垫款及借出款项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交易对手方的具体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公司向第三方垫款及借出款项的行为是否符合行业特性及商业逻辑,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行为”。

发行人为规范往来款项的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减少坏账损失,保证资金安全,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节约企业的资金成本,针对往来账款科目制定了《往来账管理制度》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的内容、管理要求、风险预警、考核机制、减值损失准备的测试、计提坏账比例、并对满足坏账核销的情形和相对应处理该账务的处理方法及审批流程做出明确规定。

其中,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损失的比例如下表:

账龄信用损失率(%)
1年以内0.6
1年-2年10
2年-3年25
3年-5年50
5年以上100

综上所述,根据合同条款和对方经营情况,发行人认为其他应收款中第三方垫付资金可收回金额占比85.67%,不可收回金额占比14.33%,不可收回的金额较小,对其他应收款-第三方垫款及借出款项的支出的原因详实、合理,与发行人所在行业账务处理情况相近,符合行业逻辑,相关减值的计提充分,整体来看对发行人现金流量影响较小,不存在资金占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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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大幅上涨的原因,与发行人的经营规模是否匹配;在建工程归集的内容、金额、依据,核算是否准确;在建工程项目可研中预计竣工时点和预算投资金额,目前实际工程进度和实际投资额,并比较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如有,说明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超预计进度或超预算投入的情况,是否存在调节转固时点、成本的情况;在建工程的减值政策、减值测试情况,说明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1、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大幅上涨的原因,与发行人的经营规模是否匹配

最近三年及一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3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在建工程1,783,298.221,622,747.28798,684.60246,585.16
工程物资39,353.9436,197.7135,698.736,591.05
合计1,822,652.161,658,944.99834,383.33253,176.21

其中,重点在建工程于各期末的账面价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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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3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宁东三期烯烃项目924,195.92820,575.64211,434.2026,749.77
内蒙烯烃项目191,916.93148,212.9190,079.6725,649.27
丁家梁煤矿项目171,570.64168,533.04160,653.48145,847.07
动力岛项目158,597.77138,731.1440,385.101,578.80
物流运输系统156,289.18147,727.4517,618.30-
焦化技改项目38,691.6955,061.9210,826.67-
苯乙烯项目37,546.5435,697.473,039.12-
马莲台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三四采区)16,419.6014,441.227,133.12869.11
红四煤业项目4,248.424,205.72258.528,545.30
电解水制氢项目50.58-22,599.614,590.23
300万吨/年煤焦化多联产项目-9,682.55183,931.2419,528.71
焦炉气综合利用制甲醇项目-422.5825,280.09365.10
其他83,770.9579,455.6425,445.4812,861.80
合计1,783,298.221,622,747.28798,684.60246,585.16

7-1-81

报告期内,发行人紧密围绕煤基新材料主营业务,在现有产业链基础上,有序进行优势产能扩张和技术改造,巩固行业内领先地位。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持续增长,主要系宁东三期烯烃项目、内蒙烯烃项目、300万吨/年煤焦化多联产项目等多个重点在建工程项目按计划投入所致,具有真实、合理的商业背景,与自身经营规模相匹配。

2、在建工程归集的内容、金额、依据,核算是否准确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建工程归集的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调试费、在安装设备及其他费用,具体核算内容和相关依据如下:

(1)建筑工程费: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他土建支出,包括厂房、办公楼等工程价款等,根据施工合同、工程进度表、工程结算单、发票、付款回单等归集至相应在建工程项目中;

(2)安装调试费:包括设备安装调试成本等,根据设备采购合同、设备安装情况、发票、付款回单等归集至相应在建工程项目中;

(3)在安装设备:包括设备购买价款以及领用配件辅材等工程物资的支出,根据设备采购合同、设备实际到货情况、设备验收单、工程物资领用清单、发票、付款回单等归集至相应在建工程项目中;

(4)其他费用:归集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勘察费、咨询服务费、设计费等与在建工程项目密切相关的支出,根据相关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等归集到相应在建工程项目中。

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1,822,652.16万元,除工程物资外,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1,783,298.22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3月31日
在建工程1,783,298.22
工程物资39,353.94
合计1,822,652.16

其中,期末余额在100,000.00万元以上的主要在建项目合计1,602,570.4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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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约占期末在建工程账面价值比重为89.87%,主要包括: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3月31日
宁东三期烯烃项目924,195.92
内蒙烯烃项目191,916.93
丁家梁煤矿项目171,570.64
动力岛项目158,597.77
物流运输系统156,289.18
合计1,602,570.44

该等在建项目依照上述核算内容和依据的具体归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类型2023年3月末2022年2021年2020年
宁东三期烯烃项目建筑工程费1,885.5959,257.9039,912.351,463.84
安装调试费26,482.52242,068.3622,481.60125.70
在安装设备46,330.23217,698.8033,203.05553.18
其他费用28,921.9490,116.3889,087.4324,607.05
小计103,620.28609,141.44184,684.4326,749.77
内蒙烯烃项目建筑工程费10,773.887,943.126,963.356,109.28
安装调试费1,267.16767.09--
在安装设备99.0420,399.95--
其他费用31,563.9429,023.0857,467.0519,539.99
小计43,704.0258,133.2464,430.4025,649.27
动力岛项目建筑工程费1,534.0014,541.6512,534.09142.73
安装调试费3,265.0035,720.473,476.45-
在安装设备6,723.7432,646.7616,669.31-
其他费用8,343.8915,437.166,126.351,436.07
小计19,866.6398,346.0438,806.201,578.80
丁家梁煤矿项目建筑工程费1,173.10947.488,776.272,442.65
安装调试费39.52154.0267.76193.66
在安装设备-310.20-21.63
其他费用1,824.986,467.865,962.385,248.29
小计3,037.607,879.5614,806.417,906.23
物流运输系建筑工程费-65,454.6813,762.78-

7-1-83

项目类型2023年3月末2022年2021年2020年
安装调试费6,589.1028,595.95111.26-
在安装设备-22,392.26--
其他费用1,972.6313,666.263,744.26-
小计8,561.73130,109.1517,618.30-

发行人将在建工程项目按照订单及在建工程卡片管理,该项目发生的施工费、项目领用设备及材料均归集在订单上,通过订单管理,待在建项目完工后,分摊待摊费用至订单,并将该订单归集的成本费用结算转为对应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归集内容准确、完整。

3、在建工程项目可研中预计竣工时点和预算投资金额,目前实际工程进度和实际投资额,并比较说明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存在超预计进度或超预算投入的情况,是否存在调节转固时点、成本的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主要在建工程预计竣工时点和预算投资金额与实际情况比较如下:

(1)宁东三期烯烃项目

宁东三期烯烃项目于2021年3月正式开工建设。报告期内,宁东三期烯烃项目在建工程建设投入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金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期末余额项目所处建设阶段
2023年一季度820,575.64103,620.28-924,195.92建设中
2022年211,434.20609,141.44-820,575.64建设中
2021年26,749.77184,684.43-211,434.20建设中
2020年-26,749.77-26,749.77建设中

注:2020年增加额为前期费用支出

截至2023年3月31日,宁东三期烯烃项目建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可研报告预计竣工时点建设投资预算金额实际投资金额累计转固金额项目实际进度项目所处建设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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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可研报告预计竣工时点建设投资预算金额实际投资金额累计转固金额项目实际进度项目所处建设阶段
宁东三期烯烃项目2024年3月份1,972,220.86在建工程:924,195.92 预付账款:159,627.43 合计:1,083,823.35-54.95%建设中

注:实际投资金额包括与项目有关支出预付款,下同

根据发行人宁东三期烯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主要包含煤制和C2-C5综合利用制100万吨/年烯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划该项目建设期3年,于第四年初建成投产。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实际投入金额1,083,823.35万元,占该项目预算投资总金额的比例为54.95%。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宁东三期烯烃项目的甲醇装置已于2023年3月底投产,40万吨/年聚乙烯和50万吨/年聚丙烯装置已于8月下旬投入试生产,25万吨/年EVA装置正在加紧建设中,预计2023年内投产。

报告期内,发行人全力保障该项目的建设进度,项目投入进度及建设进度符合预期,不存在超预计进度或超预算投入的情况,亦不存在调节转固时点、成本的情形。

(2)内蒙烯烃项目

内蒙烯烃项目于2020年启动,2023年3月正式开工建设。报告期内,内蒙烯烃项目在建工程建设投入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金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期末余额项目所处建设阶段
2023年一季度148,212.9143,704.02-191,916.93建设中
2022年90,079.6758,133.24-148,212.91建设中
2021年25,649.2764,430.40-90,079.67建设中
2020年-25,649.27-25,649.27建设中

注:2020年增加额为前期费用支出

截至2023年3月31日,内蒙烯烃项目建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可研报告预计竣工时点建设投资预算金额实际投资金额累计转固金额项目实际进度项目所处建设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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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可研报告预计竣工时点建设投资预算金额实际投资金额累计转固金额项目实际进度项目所处建设阶段
内蒙烯烃项目建设周期48个月4,781,137.00在建工程:191,916.93 预付账款:232,393.43 合计:424,310.36-8.87%建设中

内蒙烯烃项目即“260万吨/年煤制烯烃和配套40万吨/年植入绿氢耦合制烯烃项目”,该项目采用水煤浆加压气化、净化、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烃、烯烃分离等工艺环节,产出聚合级乙烯和丙烯,并最终得到聚乙烯和聚丙烯产品,总装置生产能力包括3×220万吨/年甲醇装置、3×100万吨/年甲醇制烯烃装置、3×50万吨/年聚丙烯装置、3×55万吨/年聚乙烯装置及相关配套公辅设施,主要产品包括聚乙烯、聚丙烯,并副产硫磺、重碳四、C5+、MTBE等产品,项目总投资478.11亿元。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计划建设总周期为48个月。

本次募投项目为上述总体项目中的一期工程,计划投资395.34亿元,主要建设上述总体项目中的3×220万吨/年甲醇、2×100万吨/年甲醇制烯烃、2×50万吨/年聚丙烯、2×55万吨/年聚乙烯等装置及相关配套公辅设施。

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实际投入金额424,310.36万元,占该项目预算投资总金额的比例为8.87%。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该项目已经做了较充分的前期土建相关工作,长周期设备已提前定购。项目投入进度及建设进度符合预期,不存在超预计进度或超预算投入的情况,亦不存在调节转固时点、成本的情形。

(3)丁家梁煤矿项目

丁家梁煤矿项目于2013年3月正式开工建设。报告期内,丁家梁煤矿项目在建工程建设投入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金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期末余额项目所处建设阶段
2023年一季度168,533.043,037.60-171,570.64建设中
2022年160,653.487,879.56-168,533.04建设中
2021年145,847.0714,806.41-160,653.48建设中
2020年137,940.847,906.23-145,847.07建设中

7-1-86

截至2023年3月31日,丁家梁煤矿项目建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可研报告预计竣工时点建设投资预算金额实际投资金额累计转固金额项目实际进度项目所处建设阶段
丁家梁项目2017年7月199,449.04在建工程:171,570.64 预付账款:1,923.56 合计:173,494.20-86.99%建设中

根据发行人丁家梁煤矿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旨在充分利用丁家梁煤矿存量资产的基础上,建设生产能力90万吨/年的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划该项目工程建设期为4年。

报告期内,发行人丁家梁煤矿建设进度晚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预计竣工时间,主要原因是发行人为提高丁家梁煤矿的煤炭产能,申请将丁家梁煤矿和甜水河煤矿合并开采,因合并开采需要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所以建设进度晚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预计投产时间,但不存在调节转固时点、成本的情形。

2022年2月17日,丁家梁煤矿通过环评审查;2022年12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丁家梁煤矿调整建设规模的复函》,同意丁家梁煤矿建设规模60万吨/年调整为90万吨/年;2023年8月2日,发行人取得了丁家梁煤矿采矿权证。

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实际投入金额173,494.20万元,占该项目预算投资总金额的比例为86.99%,预计于2024年6月建成。

同时,鉴于丁家梁项目实际建设进度晚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预计投产时间,发行人管理层于每年末对该项目进行减值测试,并经年审会计师复核,具体请见本小题回复之“4、在建工程的减值政策、减值测试和减值计提情况”之“(2)发行人在建工程的减值测试和计提减值的情况”。

经测试,该项目未发生资产减值,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4)动力岛项目

发行人动力岛项目于2021年3月正式开工建设。报告期内,动力岛项目在建工程建设投入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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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时间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金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期末余额项目所处建设阶段
2023年一季度138,731.1419,866.63-158,597.77建设中
2022年40,385.1098,346.04-138,731.14建设中
2021年1,578.8038,806.20-40,385.10建设中
2020年-1,578.80-1,578.80建设中

注:2020年增加额为前期费用支出

截至2023年3月31日,动力岛项目建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可研报告预计竣工时点建设投资预算金额实际投资金额累计转固金额项目实际进度项目所处建设阶段
动力岛项目其中一期工程预计2023年3月竣工394,435.00在建工程:158,597.77 预付账款:4,094.50 合计:162,692.27-41.25%建设中

根据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主要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项目建设期为两年,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从事一期项目的施工和建设,一期项目已于2023年3月建成投产,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竣工时间,不存在超预计进度或超预算投入的情况,亦不存在调节转固时点、成本的情形。

(5)物流运输系统情况

发行人物流运输系统项目2021年5月正式开工建设。报告期内,物流运输系统项目在建工程建设投入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金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期末余额项目所处建设阶段
2023年一季度147,727.458,561.73-156,289.18建设中
2022年17,618.30130,109.15-147,727.45建设中
2021年-17,618.30-17,618.30建设中
2020年----未投建

截至2023年3月31日,物流运输系统项目建设情况如下:

7-1-88

单位:万元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竣工时点建设投资预算金额实际投资金额累计转固金额项目实际进度项目所处建设阶段
物流运输系统项目2024年3月204,267.54在建工程:156,289.18 预付账款:6,033.31 合计:162,322.49-79.47%建设中

根据物流运输系统项目可研报告,该项目是在发行人厂区建设的煤料运储工程,该项目可以加快煤料在各工厂间的流转速度、全面提高输送效率,并减少煤料运输过程中的装卸车及运费支出、降低运输途中损耗,降低交通安全隐患,可逐步实现智能化物流系统、智慧工厂的目标。

截至2023年3月31日,该项目实际投入金额162,322.49万元,占该项目预算投资总金额的比例为79.47%。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该项目建设工程处于陆续收尾阶段,主要运输系统已经基本完成建设,预计2023年四季度竣工,项目投入进度及建设进度符合预期,不存在超预计进度或超预算投入的情况,亦不存在调节转固时点、成本的情形。

4、在建工程的减值政策、减值测试和减值计提情况,说明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1)发行人在建工程的减值政策

发行人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发行人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发行人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当资产或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发行人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2)发行人在建工程的减值测试和计提减值的情况

7-1-89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的在建煤矿丁家梁煤矿由于投产时间晚于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竣工时间,经评估存在减值迹象。发行人于2020-2022年各期末对其进行了减值测试,具体方法为:确定丁家梁煤矿的资产组账面金额(包括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比较丁家梁煤矿长期资产所在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对长期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是采用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依据管理层批准的五年期财务预算基础上的现金流量预测来确定。在计算丁家梁煤矿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采用的关键假设包括:对于按照在建煤矿未来投产时间的预计文件和投产计划预测投产时间,参考外部行业研究机构提供的化工煤价格预测和市场趋势来预测未来的化工煤价格、按照煤矿设计产能以及预计产量来预测产量、按照主要生产成本构成来预测单位生产成本等。基于上述减值测试结果,丁家梁煤矿长期资产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发行人采用未来预测现金流折现法对丁家梁煤矿现金产出单元的在用价值进行评估,以判定其是否存在减值。2020年净空间金额为10.24亿元,2021年净空间金额为10.67亿元,2022年净空间金额为8.06亿元。具体减值测试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资产组账面价值资产组在用价值净空间金额
2022年234,993.74315,627.4180,633.67
2021年229,162.43335,850.57106,688.14
2020年214,288.41316,663.17102,374.76

于2023年3月31日,丁家梁煤矿资产组账面价值、丁家梁煤矿经营情况、及对其的煤价预测、投产时间预测、原煤销量、资本性支出、生产成本、期间费用、营运资本等各项减值参数较2022年12月31日未发生较大变化,故未执行减值测试。

(3)发行人固定资产的减值测试和计提减值的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项目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2023年3月末机器设备1,786.32718.50978.5189.31

7-1-90

年份项目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2022年末机器设备1,786.32718.50978.5189.31
2021年末机器设备1,786.32718.50978.5189.31
2020年末机器设备1,786.32718.50978.5189.31

发行人计提减值的固定资产系一台发电机组,由于该发电机组较为老旧,发行人无后续使用计划,故对其账面扣除残值后的金额计提了减值准备。除上述发电机组之外,发行人其余固定资产状态良好,运行正常,不存在呆滞、无法使用的情形,不存在毁损、闲置等情况,且报告期内公司持续盈利,各装置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均处于较高水平,固定资产未出现减值迹象。

综上所述,发行人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七)公司短期偿债指标较低的原因,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公司短期负债偿债安排,是否存在债务违约风险,并完善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短期偿债指标较低的原因,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短期偿债指标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财务指标公司2023年 3月31日2022年 12月31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
流动比率(倍)中国神华2.432.142.272.48
中煤能源1.311.181.200.90
美锦能源0.740.800.520.57
平均值1.491.371.331.31
公司0.460.390.420.86
速动比率(倍)中国神华2.292.022.132.29
中煤能源1.201.071.090.78
美锦能源0.640.700.400.50
平均值1.381.261.201.19
公司0.360.270.300.72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注:中国神华、中煤能源及美锦能源均采用重述后财务数据;速动比率的计算中,扣除合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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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见,发行人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主要原因系:

从资产端来看:报告期内公司300万吨/年煤焦化多联产项目、宁东烯烃三期项目、内蒙烯烃项目等重大在建工程投入持续增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陆续投入非流动资产,且还款资金流出增加,导致流动资产占比较低。

从负债端来看:一方面,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建项目工程款增加,导致应付工程款和设备款等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大幅提高;另一方面,公司前期项目投资使用了大量的非流动负债,报告期内陆续进入还款期,导致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金额较大。

综上,报告期内随着发行人重大在建工程投入持续增加,流动资产占比较低,且流动负债规模有所提高,因此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整体呈现下降趋势,且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负债结构如下表所示:

财务指标公司2023年 3月31日2022年 12月31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
资产负债率(%)中国神华24.9126.1426.5923.87
中煤能源49.9451.4755.6555.82
美锦能源54.4354.7651.4756.60
平均值43.0944.1244.5745.50
公司43.5441.1730.8432.03
流动负债/负债合计(%)中国神华59.7560.5556.8552.13
中煤能源58.3759.9848.9843.85
美锦能源69.5671.4983.6686.48
平均值62.5664.0163.1660.82
公司42.4048.5958.2946.17

如上表所示,2020年末及2021年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而2022年末和2023年一季度末,随着重大在建工程投入持续增加,公司有息负债和应付在建工程设备、施工等款项逐年增加,公司资产负债率升高,并于最近一期末略有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

从负债内部结构来看,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负债占比低于同行业平均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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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因此公司的负债结构整体保持稳健。

2、公司短期负债偿债安排,是否存在债务违约风险,并完善相关风险提示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不存在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余额为393,665.08万元。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对于已到期的长期借款,公司均已按时偿还。公司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好的现金流,报告期内,发行人息税前利润分别为584,862.03万元、871,398.32万元、805,538.48万元和155,583.58万元,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24.14、35.34、18.42和28.5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18,371.47万元、648,781.77万元、662,618.35万元和192,885.25万元。公司计划使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来偿还短期负债,且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过违约行为。但若公司盈利出现波动,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现不利变化,仍存在一定的短期债务违约风险。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六节 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之“(二)经营风险”中补充披露如下:

……

4、短期偿债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0.86、0.42、0.39和0.46,速动比率分别为0.72、0.30、0.27和0.36,短期偿债能力指标相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较低,公司存在一定的短期偿债压力。

报告期内,发行人息税前利润分别为584,862.03万元、871,398.32万元、805,538.48万元和155,583.58万元,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24.14、35.34、18.42和28.5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18,371.47万元、648,781.77万元、662,618.35万元和192,885.25万元。虽然上述指标显示公司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好的现金流,但若公司盈利出现波动,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现不利变化,将影响短期债务的偿还,公司可能存在一定的短期债务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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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了发行人管理层,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业绩波动原因;

2、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定期报告,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及净利润变化情况及原因;

3、查询公司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市场供需分析报告以及可比公司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公司采购单价与市场价格及可比公司同类产品价格波动趋势是否一致;

4、取得发行人的收入成本明细表,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各产品类型的收入、成本、毛利率变动情况,定量分析报告期内公司业绩波动的主要影响因素;

5、查阅相关行业报告及行业政策,对报告期内公司产品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变动因素以及下游行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对未来的行业发展趋势等内容进行详细了解;

6、实地观察发行人的存货是否存在变质或毁损的情况;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定期报告,比较发行人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存货跌价水平以及存货结构是否与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

7、获取其他应收款总账表及明细账表,并将总账和明细账进行比对,查看是否有差异并获取差异原因,验证其他应收款的存在性和计价合理性;

8、查看发行人2020-2022年历年捐赠公告以及燕宝慈善基金会2020-2022年以及2023年一季度捐赠相关明细,将公告内容与燕宝慈善基金会账务进行核对,确认公告内容是否准确;

9、对报告期新增在建工程投入进行抽样检查,检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等支持性文件,在抽样的基础上,结合访谈以及查阅工程项目资料复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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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进展情况、生产运行情况,以确认工程实际进度并核对会计处理的恰当性,复核由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与折旧相关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

10、查询了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指标和负债结构指标,了解发行人短期偿债指标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发行人负债结构;获取了发行人截至2023年3月31日有息流动负债的明细,了解发行人短期负债的偿债安排。基于对申报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申报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必要的审计及核查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与发行人资金管理、收入及成本、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取得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访谈发行人主要采购和销售负责人员,了解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发行人业绩波动原因;

3、查询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市场供需情况以及可比公司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复核发行人采购及销售单价与可比公司同类产品价格波动趋势是否一致;

4、复核发行人收入成本及期间费用明细表、了解发行人的产品结构和销售模式,分析2020年度、2021年度以及2022年度发行人各产品类型的收入、成本及毛利率变动情况,对期间费用及影响损益的其他因素进行分析,定量分析2020年度、2021年度以及2022年度发行人业绩波动的主要影响因素;

5、抽选收货单、发票、合同等支持性资料,复核发行人财务报表金额的真实性;抽选发行人的客户及供应商进行背景调查、收付款核查并对其执行函证程序,复核发行人收入确认是否具备交易实质、银行流水是否异常、发行人的收入及采购金额是否准确;

6、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定期报告,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及净利润变化情况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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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查阅相关行业报告及行业政策,对2020年度、2021年度以及2022年度发行人产品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变动因素以及下游行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对未来的行业发展趋势等内容进行了解;

8、于2020年、2021年以及2022年年末,与发行人存货管理部门访谈,了解存货的实际管理、变动情况及销售模式,并对发行人的存货执行监盘及抽盘程序,实地观察是否存在变质或毁损的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比较发行人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存货跌价水平以及存货结构是否与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复核发行人的库龄表以及存货减值测算底稿,结合存货周转率以及期后销售情况评估发行人存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了解发行人备品备件的变动情况与公司经营和维修领用情况是否一致;

9、了解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以及2022年度的对外捐赠对象、对外捐赠发生的原因以及受捐赠方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查阅发行人捐赠合同、公益性捐赠发票以及支付凭证。查看发行人2020-2022年历年捐赠公告以及燕宝慈善基金会2020-2022年的捐赠相关明细,将公告内容与燕宝慈善基金会账目记录进行核对,确认公告中的捐赠金额以及捐赠资金的使用方向是否准确并抽取部分燕宝慈善基金会的受赠对象进行电话访谈,确认捐赠情况是否属实;查阅2020-2022年历年董事会会议纪要,检查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董事会监事会投票情况;查阅发行人2020-2022年历年分红公告以及相关董事会决议中对差异化分红的具体条款明细,结合发行人账面账务处理确认差异化分红是否实际执行;

10、获取其他应收款总账表及明细账表,并将总账和明细账进行比对;抽选重要余额项目,询问其形成原因,检查合同等支持性文件,执行函证程序并对未回函的函证执行替代测试;复核其他应收款的账龄表,对于长账龄的款项,询问了解欠款方的经营情况;复核发行人使用预期信用损失率模型测算的其他应收款坏账金额计提是否充分;

11、访谈发行人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了解在建工程增加的原因、与发行人的经营规模是否匹配并查阅发行人在建工程明细。对2020年、2021年及2022年新增在建工程投入进行抽样检查,复核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进度单、验收单、合同以及付款单据等支持性文件,检查发行人在建工程归集的内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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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依据及核算的准确性,并复核是否存在超预计进度或超预算投入的情况;

12、执行实地走访、访谈程序,关注生产记录,结合工程项目资料复核项目施工进展情况、生产运行情况,以确认工程实际进度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比对,复核差异是否合理,并复核由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是否合理;

13、对大额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进行监盘,观察资产状态并根据发行人经营状况、固定资产运行情况以及在建工程建设进度等复核发行人对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识别的减值迹象是否完整恰当;

14、了解发行人识别在建工程减值迹象的标准、对于资产组认定的依据以及对于可收回金额确定的方法等相关的在建工程减值政策;针对识别出存在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复核发行人计算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所在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的重要参数和假设,工程未来投产时间的预计文件和投产计划,参考外部行业研究机构提供的化工煤价格预测和市场趋势来评估预测的未来化工煤价格和增长率;对比第三方储量评估机构出具的煤矿勘探报告复核管理层使用的煤炭储量数据。复核未来产量、生产成本、经营费用和折现率等参数并对重要参数进行敏感性分析。利用内部估值专家的工作,复核管理层的减值测试方法和使用的折现率和增长率的合理性;

15、获取了发行人于2020年、2021年以及2022年的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明细,了解发行人短期偿债指标较低的原因,询问发行人短期负债的偿债安排;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指标和负债结构指标,结合发行人实际运营情况对比分析发行人短期偿债指标以及负债结构。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期间的财务信息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主要采购和销售人员,了解2023年一季度发行人业绩波动原因;查询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市场供需情况以及可比公司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定期报告,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及净利润变化情况及原因;查阅相关行业报告及行业政策,对2023年一季度发行人产品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变动因素以及下游行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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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的行业发展趋势等内容进行了解;

2、访谈发行人存货采购及管理人员,了解2023年一季度存货管理及减值计提政策是否存在较大变动;获取发行人2023年一季度的存货明细,复核是否有异常变动;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2023年一季报,了解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存货结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存货跌价水平的差异;了解发行人2023年一季度备品备件的变动情况与公司经营和建设投产情况是否一致;

3、询问发行人于2023年一季度的对外捐赠情况,包括受捐赠方、捐赠金额以及受捐赠方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了解捐赠原因;

4、询问发行人预期信用损失率模型及其他应收款核算政策较2022年末是否发生变化;查阅2023年一季度的其他应收款明细,了解余额变动的原因;

5、询问发行人管理层、在建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查阅在建工程的预算、可研资料及进度报告等,了解2023年一季度主要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发行人在建工程减值政策、转固标准、未来转固的时间等事项;询问发行人管理层在建工程以及固定资产的主要项目是否较2022年12月31日出现减值迹象。

6、获取发行人2023年资金计划,了解发行人2023年一季度后的偿债计划以及新增的资金借贷计划;将发行人短期偿债指标以及负债结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与净利润波动趋势差异主要系受上游原材料和聚乙烯、聚丙烯、焦炭等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与宏观经济波动及行业供需变动相关,具备合理性;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波动趋势对比,不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重大差异;

2、受聚乙烯、聚丙烯及焦炭等产品市场价格回落的影响,公司2023年一季度营业收入涨幅呈收窄趋势;综合公司在建项目产能投放、下游市场需求回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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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价格趋于平稳等因素,公司收入增长具备可持续性,出现持续业绩下滑的风险较低;

3、发行人报告期内聚乙烯、聚丙烯及焦炭产品毛利率呈下滑趋势,主要系受原料煤等原材料价格上升的影响;与同行业比较中,发行人毛利率水平虽受产品销售政策、投资规模、产品结构、产业链长度等因素而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有所差异,但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整体保持一致,不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重大差异;

4、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存货发生、计价、核算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存货余额变动与经营情况相符,具有商业合理性;各存货项目的跌价准备的计提计算合理;存货结构合理;

5、发行人针对燕宝慈善基金会的捐赠款已经过完善的公司内部审查和决议,对外信息披露详实准确,捐赠款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得到了充分的评估,同时基金会相关支出均在相关法规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控股股东等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通过差异化分红向中小股东进行了补偿,相关利润分配方案均已履行发行人内部决议程序,并进行了公开信息披露;发行人对燕宝慈善基金会的捐赠款并未构成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发行人向第三方垫款及借出款项的行为合理,原因详实,符合行业特性及商业逻辑,不存在资金占用的行为;发行人对资金管理和资金占用高度重视,对资金的使用及资金占用等情况已经建立起了相应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发行人不存在大额垫款或借款长期无法收回的情况,相关减值准备的计提充分、合理;

7、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大幅上涨与经营规模相匹配,发行人在建工程的归集和核算准确;发行人的主要在建工程不存在延迟转固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减值政策以及减值测试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8、发行人短期偿债指标较低主要受经营计划及自身财务情况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公司流动负债占比较低,负债结构具有合理性。此外,公司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好的现金流,具有偿付短期负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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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且明确了偿债安排;但若公司盈利出现波动,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现不利变化,仍存在一定的短期债务违约风险,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了相关的风险提示。

基于执行的上述核查工作,就申报财务报表整体公允反映而言,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对报告期内收入与净利润波动趋势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解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波动趋势不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以及发行人对其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大幅上涨和2023年一季度营业收入涨幅急剧收窄的原因的说明与我们的了解的信息一致;发行人对收入增长具有持续性且利润不存在持续下滑的风险的说明与我们了解的信息一致;

2、发行人对报告期内各产品毛利率波动情况的合理性说明、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产品毛利率波动的比较情况以及发行人对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持续下滑情况的合理性说明与我们了解的信息一致;

3、发行人对报告期存货明细情况、报告期存货余额较高且持续增长的情况、发行人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况、备品备件报告期内金额大幅增长的情况以及发行人存货结构情况的说明与我们了解的信息一致;

4、发行人对报告期内对外捐赠的具体情况、向燕宝慈善基金会捐赠的原因、捐赠款的使用情况及资金具体流向的说明与我们了解的信息一致;针对捐赠事项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不构成资金占用情况的说明与我们的了解一致;于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的与捐赠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发行人对于截至2023年3月31日针对捐赠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的说明与我们了解的信息一致;发行人实行差异化分红具备有效性且捐赠行为不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与我们了解的信息一致;

5、发行人对向第三方垫款及借出款项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向第三方垫款及借出款项的行为符合行业特性及商业逻辑、不存在资金占用等行为的说明与我们了解的信息一致;于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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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的与第三方垫款及借出款项相关的内部控制,发行人对于截至2023年3月31日针对第三方垫款及借出款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的说明与我们了解的信息一致;发行人对大额垫款或借款长期无法收回的情况的合理性说明与我们了解的信息一致;发行人对于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计提充分,发行人对于截至2023年3月31日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的说明与我们了解的信息一致;

6、发行人对报告期内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大幅上涨的原因、与发行人的经营规模匹配的说明、对在建工程归集的内容、金额、依据及准确核算的情况与我们了解的信息一致;发行人对在建工程项目可研中预计竣工时点和预算投资金额与目前实际工程进度和实际投资额差异合理性的说明、不存在超预计进度或超预算投入的情况说明,以及发行人不存在调节转固时点、成本的情况说明与我们了解的信息一致;于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发行人的在建工程减值政策以及减值测试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一季度,发行人对在建工程减值政策以及减值测试情况的说明与我们了解的信息一致;发行人对于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的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充分,发行人对于截至2023年3月31日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充分的说明与我们了解的信息一致;

7、发行人对短期偿债指标较低的原因、负债结构合理性说明、短期负债偿债安排以及发行人不存在债务违约风险的情况与我们了解到的信息一致;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六节 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之“(二)经营风险”中补充完善了风险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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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关于财务性投资根据申报材料,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性投资。请发行人说明:(1)自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含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相关财务性投资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2)最近一期末公司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1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第1条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事实情况说明

(一)自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含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相关财务性投资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1、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认定依据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0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第四十七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其截至最近一期末,持有财务性投资余额的具体明细、持有原因及未来处置计划,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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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八条规定,‘截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现提出如下适用意见:

(一)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二)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三)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类金融公司的,适用本条要求;经营类金融业务的不适用本条,经营类金融业务是指将类金融业务收入纳入合并报表。

(四)基于历史原因,通过发起设立、政策性重组等形成且短期难以清退的财务性投资,不纳入财务性投资计算口径。

(五)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六)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当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投入是指支付投资资金、披露投资意向或者签订投资协议等。

(七)发行人应当结合前述情况,准确披露截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

(2)《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一、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三、与公司主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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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业政策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业务计算口径。发行人应结合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以及供应链金融的具体经营内容、服务对象、盈利来源,以及上述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之间的关系,论证说明该业务是否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是否属于行业发展所需或符合行业惯例。”

2、自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含类金融业务)具体情况2023年4月20日,发行人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自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新增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1)投资类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投资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2)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形。

(3)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实施或拟实施的股权投资包括购买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40%股权、宁夏枣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以及设立全资子公司丁家梁煤业、对全资子公司内蒙宝丰增资、收购鄂尔多斯市蒙宝建材有限公司100%股权,均为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具体如下:

序号股权投资内容标的公司名称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性是否为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
1收购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40%股权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煤炭开采煤炭为发行人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该项投资可保证发行人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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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权投资内容标的公司名称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性是否为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
产品的原料用煤和燃料煤的稳定供应,同时降低外购煤炭价格波动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影响
2收购宁夏枣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宁夏枣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火力发电保障发行人生产所需的电力供应,确保生产稳定性,并降低用电成本
3设立全资子公司丁家梁煤业丁家梁煤业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煤炭开采、煤炭及制品销售煤炭为发行人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该项投资可保证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原料用煤和燃料煤的稳定供应,同时降低外购煤炭价格波动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影响
4将内蒙宝丰的注册资本从人民币10亿元增加到人民币120亿元内蒙宝丰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煤制烯烃煤制烯烃系发行人主营产品之一
5收购鄂尔多斯市蒙宝建材有限公司100%股权注鄂尔多斯市蒙宝建材有限公司经营混凝土、水泥等建筑材料有助于提高发行人项目建设效率,保障项目建设材料的供应

注:2023年4月,发行人收购鄂尔多斯市蒙宝建材有限公司100%股权。

综上,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实施或拟实施的股权投资均与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性,不存在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的情形。

(4)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投资或设立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5)拆借资金及委托贷款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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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外拆借资金和委托贷款的情形。

(6)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发行人控股股东宝丰集团体系内不存在财务公司。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形。

(7)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购买收益波动大、风险较高金融产品的情形。

(8)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新增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情形。

(9)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的相关安排。

综上,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3、募集资金扣减情况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况,因此不涉及扣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情形。

(二)最近一期末公司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相关报表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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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账面价值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1其他应收款5,910.06
2其他流动资产33,885.99
3长期股权投资157,880.75
4其他非流动资产402,546.36

1、其他应收款

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8,860.38万元,账面价值为5,910.06万元,具体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3月31日
第三方代垫款及借出款项6,194.73
押金993.23
员工借款/备用金691.28
其他981.14
合计8,860.38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2,950.32
合计5,910.06

其中,第三方代垫款及借出款项余额主要为应收鄂尔多斯南部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部铁路”)的股权投资款。发行人于2020年12月通过招商引资入股南部铁路,合计投资款30,000.00万元,分三期支付,发行人于2021年1月支付第一期出资款5,000.00万元。由于南部铁路的股东之一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因诉讼纠纷,其持有的南部铁路5%股份被冻结,导致南部铁路的全部股权无法进行工商变更。发行人和南部铁路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2023年6月30日前若南部铁路未解决股权冻结事宜,南部铁路将退还公司的投资入股款5,000.00万元,并按照南部铁路收到公司出资款之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近一次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LPR)上浮20%支付自收到出资款之日至实际返还全部出资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南部铁路主营业务为铁路运输,能够保障发行人原材料及产品销售的运输通畅,因此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其他应收款中的押金、员工借款/备用金等均为日常经营往来形成,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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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性投资。

2、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33,885.99万元,主要为增值税留抵税额,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3、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57,880.75万元,系发行人对红墩子煤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发行人持有红墩子煤业40%股权,红墩子煤业主营业务为煤矿开采,拥有红一煤矿和红二煤矿,与公司现有的红四煤矿毗邻,同属于宁夏红墩子矿区,红墩子矿区距离公司宁东生产基地仅20余公里,所生产的煤炭品种主要为焦煤,经洗选加工后的精煤可用作炼焦配煤,副产的中煤、煤泥可作为动力用煤。发行人投资红墩子煤业有利于获取距离生产基地更近的煤矿资源,从而降低发行人煤炭采购成本,保障发行人主要产品所需原料煤的稳定供应,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有着较为紧密的关系,因此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4、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为402,546.36万元,主要包括预付工程设备、材料款和预付股权投资款。

其中,预付工程设备、材料款均为日常经营往来形成,不属于财务性投资。预付股权投资款主要系发行人于2022年10月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网络竞价的方式,购买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枣泉发电49%股权,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已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但尚未向枣泉发电派驻董事,枣泉发电亦未完成股东工商变更,发行人对枣泉发电未形成实质的重大影响,因此发行人将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项暂时计入预付股权投资款;枣泉发电主营业务为火力发电,能够保障发行人生产所需的电力供应,确保生产稳定性,并降低用电成本,因此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综上所述,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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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文件中对于财务性投资、类金融业务的定义;

2、查阅发行人公告、董事会会议纪要及股东大会会议纪要等内部决议文件,核查发行人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是否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类金融业务等的投资决策;

3、查阅发行人2023年一季度财务报表,对发行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报表项目进行逐项分析;

4、访谈发行人相关部门人员,了解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是否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况;了解其他应收款相关款项形成的背景,收购红墩子煤业、枣泉发电、蒙宝建材股权的背景、与发行人的业务的协同关系等;

5、取得发行人收购红墩子煤业、枣泉发电、蒙宝建材股权的内部决策文件、交易协议、价款支付凭证,查阅上述标的的经营范围等。

基于对申报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申报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必要的审计及核查程序,主要包括:

1、查阅发行人公告、董事会会议纪要及股东大会会议纪要等内部决议文件,核查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是否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类金融业务等的投资决策;

2、查阅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对发行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报表项目进行逐项分析;

3、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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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否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期间的财务信息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公告、董事会会议纪要及股东大会会议纪要等内部决议文件,核查发行人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是否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类金融业务等的投资决策;

2.查阅发行人2023年一季度财务报表,对发行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报表项目进行逐项分析;

3.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是否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含类金融业务)的情况。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涉及需扣除相关财务性投资金额的情形;

2、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3、发行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1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第1条的相关规定。

基于执行的上述核查工作,就申报财务报表整体公允反映而言,申报会计师认为,自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对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含类金融业务)的情况说明、对相关财务性投资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以及最近一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的说明与我们了解的信息一致;发行人对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1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第1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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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的说明与我们了解的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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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关于诉讼与行政处罚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4宗涉诉金额1,000万以上的未决诉讼;2)发行人存在较多行政处罚,涉及违规建设、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多个方面。请发行人说明:(1)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的影响,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2)发行人最近36个月所受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3)发行人的具体整改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整改要求以及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事实情况说明

(一)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的影响,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4起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该等诉讼案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的影响及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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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原告被告起诉日期案由标的金额(元)进展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的影响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1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宝丰能源、红四煤业(反诉原告)2020.11.0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7,539,200.202022年8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01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红四煤业向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广安”)支付工程款3,612,674.03元,并支付同期贷款利息;(2)红四煤业向四川广安赔偿支付窝工损失3,614,486.98元;(3)宝丰能源返还四川广安投标保证金5万元并支付同期贷款利息;(4)驳回四川广安的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红四煤业的反诉请求。 四川广安不服一审判决,于2022年8月28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年5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宁民终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其付款义务。该案件标的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518%,占比较低,且不涉及发行人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公司亦已按照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窝工损失全额确认为营业外支出及其他应付款、工程款及投标保证金全额确认为其他应付款;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按照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其全部付款义务,不涉及计提预计负债。
2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宝丰能源(反诉原告)2020.06.0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9,257,536.00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天环保”)于2020年6月3日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宝丰能源向凯天环保支付工程款16,069,248.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275,026.25元;(2)判决宝丰能源退还凯天环保投标保证金80万元,支付资金占用使用费113,261.11元。该案件标的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568%,占比较低,且不涉及发行人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已将未付工程款及投标保证金全额确认为其他应付款,因此不涉及计提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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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原告被告起诉日期案由标的金额(元)进展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的影响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2023年6月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01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宝丰能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凯天环保支付工程款16,069,248.64元;(2)凯天环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宝丰能源损失520万元;(3)上述(1)、(2)项抵顶后,宝丰能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凯天环保支付工程款10,869,248.64元;(4)宝丰能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凯天环保退还投标保证金80万元;(5)驳回凯天环保的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宝丰能源的其他反诉请求。 宝丰能源及凯天环保均不服一审判决,于2023年6月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案件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营、财务状况、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江阴天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东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宝丰煤焦化2021.05.2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9,585,680.892021年5月26日,江阴天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天德”)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变更诉讼请求后请求:(1)判决无锡市东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向江阴天德支付工程款8,655,078.93元及资金占用费;(2)判决东方公司赔偿江阴天德损失10,130,601.96元及利息;(3)判决东方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800,000元及资金占用该案件标的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578%,占比较低,且不涉及发行人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原告变更后的主要诉讼请求未指向发行人,因此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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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原告被告起诉日期案由标的金额(元)进展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的影响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费;(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东方公司及宝丰煤焦化承担。 2022年7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宁01民初1365号之二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江阴天德的诉讼。 2022年9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宁民终5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1民初1365号之二民事裁定,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利影响
4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诉被告)红四煤业(反诉原告)2022.01.26合同纠纷30,031,586.00 (本诉) 36,474,586.22 (反诉)2022年10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4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红四煤业向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杰特集团”)支付工程款17,615,039.44元;(2)红四煤业向倍杰特集团支付质保金5,868,646.56元;(3)驳回倍杰特集团其他诉讼请求;(4)倍杰特集团与红四煤业签订的《矿井水处理系统一期工程EPC总承包工程商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2年4月6日解除;(5)倍杰特集团向红四煤业支付违约金11,737,293.11元;(6)驳回红四煤业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该案件标的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887%,占比较低,且不涉及发行人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根据一审判决需向倍杰特集团实际承担支付1,174.64万元的义务,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账面已确认其他应付款957.43万元,因尚未确认金额较小且根据代理律师的意见,二审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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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原告被告起诉日期案由标的金额(元)进展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的影响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倍杰特集团不服一审判决,于2022年11月7日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案件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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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7.4.1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第7.4.2条规定:“上市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7.4.1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第7.4.1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发行人报告期内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均较低,发行人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及其子公司截至2023年3月31日存在的4起涉案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1项诉讼发行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截至2023年3月31日已将窝工损失全额确认为营业外支出及其他应付款、工程款及投标保证金全额确认为其他应付款且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已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不涉及预计负债;第2项诉讼发行人已将未付工程款、投标保证金或质保金全额确认为其他应付款,因此不涉及计提预计负债;第3项诉讼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主要诉讼请求未指向发行人,因此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第4项诉讼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发行人需净支付金额为1,174.28万元,发行人账面已确认其他应付款957.43万元,因尚未确认金额较小且根据代理律师的意见二审审理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发行人未对差额部分计提预计负债。

(二)发行人最近36个月所受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114项行政处罚,该等行政处罚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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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具体情况详见本回复报告附表:宝丰能源及其子公司行政处罚清单。经公开检索查询,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23年8月8日出具《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宁安办督[2023]4号),2023年8月7日14时50分,因宝丰能源甲醇一厂联合车间在对三期焦炉气压缩机“一段入口分离器”检修作业时发生氮气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该事故尚在调查处理中,公司尚未因该等事故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的具体整改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整改要求以及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1、发行人的具体整改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整改要求以及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如本题回复之“(二)发行人最近36个月所受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回复所述,发行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所受的行政处罚已进行了相应整改或正在按照整改计划进行整改中,符合相关整改要求、整改措施有效。

2、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为保证公司经营的合规性及内控有效性,发行人就安全生产管理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安全奖惩管理制度》等制度,就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了《环境信息管理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等制度,就消防管理制定了《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等制度,就建设管理制定了《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管理制度》《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工程验收管理制度》等制度,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建设等层面的管理、监督、培训、奖惩及考核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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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针对上述相关行政处罚事项,发行人已通过对相关违规事项专项整改、进一步完善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人员教育培训等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10日、2022年3月9日、2023年3月9日分别出具的安永华明(2021)专字第61004853_A01号、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61004853_A02号、安永华明(2023)专字第61004853_A01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综上所述,发行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所受的行政处罚已进行了相应整改或正在按照整改计划进行整改中,符合相关整改要求、整改措施有效;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诉讼、仲裁案件台账,相关诉讼案件的起诉状、民事判决书、支付凭证等文件;

2、取得并查阅相关诉讼、仲裁案件代理律师出具的回函意见;

3、取得并查阅发行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的行政处罚对应的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整改报告或复查意见书等文件;

4、取得并查阅相关主管部门就行政处罚事项出具的证明文件;

5、取得并查阅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6、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制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建设等相关管理制度;

7、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相关网站,对发行人自2020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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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检索查询。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及其子公司截至2023年3月31日存在的4起涉案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1项诉讼发行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截至2023年3月31日已将窝工损失全额确认为营业外支出及其他应付款、工程款及投标保证金全额确认为其他应付款且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已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不涉及预计负债;第2项诉讼发行人已将未付工程款、投标保证金或质保金全额确认为其他应付款,因此不涉及计提预计负债;第3项诉讼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主要诉讼请求未指向发行人,因此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第4项诉讼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发行人需净支付金额为1,174.28万元,发行人账面已确认其他应付款

957.43万元,因尚未确认金额较小且根据代理律师的意见二审审理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发行人未对差额部分计提预计负债;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114项行政处罚,该等行政处罚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发行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所受的行政处罚已进行了相应整改或正在按照整改计划进行整改中,符合相关整改要求、整改措施有效;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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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关于其他问题6.1根据申报材料,公司2022年收购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40%股权、宁夏枣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合计价款170,002万元。

请发行人结合被收购方的业务情况、经营情况、与发行人的业务协同关系、定价依据说明收购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事实情况说明

(一)收购必要性

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煤矿开采,拥有红一煤矿和红二煤矿,与公司现有的红四煤矿毗邻,同属于宁夏红墩子矿区,红墩子矿区距离公司宁东生产基地仅20余公里。红墩子煤业所生产的煤炭品种主要为焦煤,经洗选加工后的精煤可用作炼焦配煤,副产的中煤、煤泥可作为动力用煤。

宁夏枣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现有总装机容量1,320MW,为2套660MW国产燃煤汽轮发电机组。目前该厂两台机组运行状况良好,各项技术指标均达到设计要求。

上述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交易标的交易标的之一交易标的之二
标的名称及类型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40%股权宁夏枣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
标的公司名称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宁夏枣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所属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标的公司注册资金110,000万元80,400万元
标的公司实缴资金110,000万元75,536万元
标的公司股东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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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交易标的之一交易标的之二
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40%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49%
设计产能标的公司包括2个煤矿和1个选煤厂。 煤矿设计生产能力480万吨/年,其中,红一煤矿的生产规模为240万吨/年,矿区面积为27.63km2,证载有效期限30年(自2020年9月18日至2050年9月18日),已于2022年底建成,目前处于试生产状态;红二煤矿的生产规模为240万吨/年,矿区面积为22.483km2,证载有效期限30年(自2021年3月22日至2051年9月18日),目前正在建设中,预计2023年底竣工投产,尚未形成稳定收益。 选煤厂设计原煤入选能力500万吨/年现有装机规模包括2台660MW超临界间接空冷机组
煤炭资源储量标的公司煤炭设计可采储量4.1亿吨,其中,红一煤矿设计可采储量2.3亿吨,服务年限68.5年;红二煤矿设计可采储量1.8亿吨,服务年限56.8年。所产煤炭经洗选后可用作炼焦配煤不适用
投产情况截至目前,红一煤矿已经建设完成,经批复投入联合试运转;红二煤矿仍在建设中。红一煤矿和红二煤矿均已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号:C6400002020091260150586、C6400002021031260151634)。2017年底投入运行

发行人收购上述标的的核心目的为取得红墩子煤业的参股权,上述两项交易标的系打包转让。发行人收购红墩子煤业股权可以有效提高公司拥有的煤炭权益产能,提高公司现代煤化工产业所需原料煤的自产自供比例,大幅缓解外购煤炭的阶段性市场波动、运费上涨等问题,保证原料稳定供应,提高整体竞争力;发行人收购枣泉发电股权的目的为降低公司用电成本。综上,公司进行上述收购具有必要性。

(二)定价公允性

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网络竞价的方式购买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40%股权和宁夏枣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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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交易标的均已评估。红墩子煤业的全部资产经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了以2022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中和评报字(2022)第YCV1091号《资产评估报告》。枣泉发电的全部资产经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出具了以2022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北方亚事评报字[2022]第01-856号《资产评估报告》。竞价起始价为红墩子煤业40%股权和枣泉发电49%股权转让底价的总和141,668.00万元,其中,红墩子煤业40%股权的转让底价为130,000.00万元,枣泉发电49%股权的转让底价为11,668.00万元,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按两项标的转让底价的比例进行分配。红墩子煤业的最终交易价格为156,000.30万元,枣泉发电的最终交易价格为14,001.70万元,合计170,002.00万元。

综上,本次交易对价系以评估值确定竞拍底价,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出让,因此定价具有公允性。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了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和宁夏枣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资料、资产评估报告、业务介绍资料等,了解被收购方的业务情况、经营情况、与发行人的业务协同关系;

2、获取了发行人收购上述公司股权的产权交易合同、付款审批单和银行回单,并访谈了发行人相关人员,了解收购原因、定价依据和竞价过程。

基于对申报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申报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必要的审计及核查程序,主要包括:

1、通过访谈发行人高管,了解收购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和宁夏枣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被收购方与发行人的业务协同关系、竞价过程以及定价依据,查阅发行人编写的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情况汇报材料,复核该交易是否有合理的商业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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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阅了发行人与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和宁夏枣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产权交易合同及被收购方企业信用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支持性文件;

3、查阅了发行人支付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和宁夏枣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交易款的付款审批单、银行回单。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期间的财务信息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了发行人支付股权交易款的付款审批单、银行回单以及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

2、通过访谈发行人高管,了解被收购方于2023年一季度的经营情况。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发行人收购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40%股权、宁夏枣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主要系为了提高公司拥有的煤炭权益产能,从而提升公司所需原料煤的自产自供比例,保证公司现代煤化工产业所需原料的稳定供应,以及降低用电成本,因此本次收购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协同,具有商业合理性和必要性;

2、本次交易系以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值确定竞拍底价,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出让,定价具有公允性。

基于执行的上述核查工作,就申报财务报表整体公允反映而言,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对收购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以及宁夏枣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的说明与我们了解的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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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2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商誉期末余额均为112,350.78万元,为2013年收购宁夏东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毅环保)产生的商誉,东毅环保生产的甲醇完全内部供给烯烃厂使用,且原材料为公司焦化厂生产的焦炉煤气。请发行人说明:(1)商誉减值测试时甲醇的销售价格和原材料价格的定价依据,结合甲醇及焦炉煤气的公开市场价格说明定价的公允性;(2)结合东毅环保的经营情况,减值测试情况说明公司商誉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未来是否有大额集中计提减值准备的可能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事实情况说明

(一)商誉减值测试时甲醇的销售价格和原材料价格的定价依据,结合甲醇及焦炉煤气的公开市场价格说明定价的公允性

1、甲醇市场价格

由于全国各地区甲醇价格存在差异,并且考虑到东毅环保甲醇资产组生产的甲醇为粗甲醇和由粗甲醇精馏提纯得到的精甲醇,粗甲醇参考宁夏当地市场价格全部出售给发行人的烯烃厂,精甲醇参考宁夏当地市场价格通过发行人全部出售给第三方客户。因此发行人基于东毅环保在报告期已经实现的甲醇销售价格,综合考虑各数据库或国内外机构研究报告的出具频次、延续性和稳定性,选择外部专业机构(如加拿大丰业银行、蒙特利尔银行和北美道明证券)出具的行业分析报告中对未来年度甲醇价格增长率的预测确定未来年度的预测价格,即预测价格=上一年度的实际或预测价格×(1+平均变动比率),永续期的价格与预测期第五年的价格一致。

以2022年商誉减值测试为例,2023年度及以后甲醇价格预测过程如下表:

机构预测价格(美元/吨)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及以后
加拿大丰业银行338.00318.00318.00318.00318.003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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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预测价格(美元/吨)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及以后
蒙特利尔银行421.00395.00400.00400.00400.00400.00
道明证券413.00350.00350.00350.00350.00350.00
平均价格390.67354.33356.00356.00356.00356.00
平均变动比率--9.30%0.47%---
以2022年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为基础(元/吨)2022年实际价格2023年预测2024年预测2025年预测2026年预测2027年及以后
粗甲醇价格预测1,959.561,777.311,785.671,785.671,785.671,785.67
精甲醇价格预测2,043.961,853.871,862.591,862.591,862.591,862.59

注:机构预测价格为剔除了通胀影响的实际价格

下表为于2020年-2022年东毅环保甲醇的历史预测平均价格和实际平均价格,其中,2022年甲醇的实际价格较历史预测价有一定的波动,但于2023年1-3月价格回落,因此从长远来看,发行人对甲醇价格预测较为合理谨慎。

单位:元/吨

粗甲醇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期间2022年2021年
2020年商誉减值测试模型中对于未来年度甲醇价格预测1,782.211,782.211,801.85
2021年商誉减值测试模型中对于未来年度甲醇价格预测1,799.831,799.83不适用
2022年商誉减值测试模型中对于未来年度甲醇价格预测1,777.31不适用不适用
各年实际价格1,714.301,959.561,819.66

2、原材料价格

东毅环保的甲醇生产成本主要包括原材料焦炉气成本。焦炉气为炼焦副产物,不便运输,大部分企业都自产自销,只有少量焦炉气在同区域内交易。交易价格主要由买卖双方协商而定,且与当地区域炼焦煤的成本密切相关。因此发行人在预测未来甲醇单位生产成本时,以当年实际发生的平均单位生产成本为基础,并按照第三方机构(如摩根斯坦利、加拿大皇家银行资本市场和汇丰银行)出具的行业分析报告中对未来年度炼焦煤价格的预测增长率进行调整后确定焦炉气成本,即预测成本=上一年度的实际或预测成本×(1+平均变动比率),永续期的成本与预测期第五年的成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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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东毅环保根据当期甲醇的销售价格和原材料价格为基数,参考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行业分析报告中的变化率,以预测未来价格是合理的。

(二)结合东毅环保的经营情况,减值测试情况说明公司商誉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未来是否有大额集中计提减值准备的可能性

发行人于每个年度的期末对商誉进行了减值测试。由于商誉在收购产生时即被分配到了东毅环保的甲醇厂资产组,因此在进行商誉的减值测试时,将东毅环保甲醇厂作为一个现金产出单元。由于东毅环保现金产出单元的经济利益实现方式是通过生产甲醇并出售,因此以东毅环保未来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折现现值,即其在用价值,作为现金产出单元可收回金额。

预测东毅环保甲醇厂的在用价值所涉及到的关键参数如下:

(1)预测期间:采用永续模型,对未来五年(“预测期”)的财务状况作出预测,并假设第六年起的永续期,以一个永续增长率进行增长(“永续期”)。

(2)甲醇价格:主要通过参考外部机构预测制定。考虑到东毅环保甲醇资产组生产的甲醇为粗甲醇和由粗甲醇精馏提纯得到的精甲醇,粗甲醇参考宁夏当地市场价格全部出售给发行人的烯烃厂,精甲醇参考宁夏当地市场价格通过全部出售给第三方客户。因此基于东毅环保在报告期已经实现的甲醇销售价格,参考外部专业机构(如加拿大丰业银行、蒙特利尔银行和北美道明证券)出具的行业分析报告中对未来年度甲醇价格增长率的预测确定未来年度的预测价格。

(3)甲醇销量:由于东毅环保甲醇生产线目前设计产能是27万吨/年,并且运行稳定,历史上实际产量均高于设计产能,基本保证产销平衡,因此管理层按照东毅环保上一年度实现的甲醇销量,对未来期间的甲醇销量进行预测。

(4)单位生产成本:甲醇的生产成本主要包括原材料(焦炉气)、折旧摊销、人工等。按照最近期间实际发生的平均单位成本,并考虑煤价变动对焦炉气的影响进行预测;在考虑煤价未来变动趋势时,管理层也参考了外部行业机构的预测报告。

(5)期间费用:由于东毅环保的甲醇均直接销售给发行人,没有销售费用,而在进行在用价值评估时,也不考虑财务费用。因此,期间费用主要为管理费用,按照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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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实际发生额进行预测。

(6)永续增长率:即永续期经营性现金流的增长率,管理层根据Oxford Economics对未来10年CPI增长率的预测为基础确定永续期的增长率。

(7)折现率:管理层参考该行业同类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预测税前折现率。

2020-2022年各期商誉减值测试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时点东毅环保现金产出单元资产账面价值(包含商誉)可收回金额
2020年12月31日149,820.99215,679.25
2021年12月31日147,081.44189,877.46
2022年12月31日144,354.66197,636.08

根据上述测试结果,报告期各期末,商誉均未发生减值。

于2023年3月31日,东毅环保资产组账面价值、永续增长率、折现率、甲醇价格、原材料价格、单位生产成本、甲醇销量、期间费用、营运资本等各项关键参数较2022年12月31日未发生较大变化,故未执行减值测试。

东毅环保被收购后盈利状况稳定,且各期末预测结果与实际盈利情况差异不重大,减值测试结果较为合理。此外,当前国家对澳煤进口政策放松,国内焦煤供应宽松,导致煤炭价格下降从而导致以焦炉气为主要成本的甲醇成本下降,加之东毅环保通过不断加强管理并使用更经济的催化剂管控生产成本,预计东毅环保未来的实际利润水平与预测结果差异不重大,未来出现大额集中计提减值准备的可能性较小。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了发行人同东毅环保之间签订的收购协议,复核了其中的条款;

2、获取了本次收购时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东毅环保2013年12月31日的股权公允价值和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中使用的前提假设、评估参数及方法进行复核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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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获取发行人编制的商誉减值测试底稿,复核了其对资产组的认定;

4、复核商誉减值测试模型、采用的主要参数、计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包括参考外部行业研究机构提供的甲醇、焦炉煤气价格预测和市场趋势来评估管理层预测的未来甲醇、焦炉煤气价格和增长率的合理性;将发行人的历史预测价格与实际价格进行对比;

5、了解东毅环保报告期的经营情况和业绩,与历次商誉减值测试的相关预测进行对比分析,判断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6、询问发行人管理层及甲醇项目主要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的甲醇生产、销售情况,了解2023年一季度发行人甲醇单价、原材料成本和产量等事项较2022年末的变化情况,并结合市场趋势进行分析。

基于对申报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申报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必要的审计及核查程序,主要包括:

1、我们复核了管理层在计算商誉对应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时使用的重要参数和假设,包括参考外部行业研究机构提供的甲醇价格预测和市场趋势来评估管理层预测的未来甲醇价格和增长率的合理性;

2、我们也对管理层编制的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中的其他重要参数进行了复核,包括产量、生产成本、经营费用、折现率和永续增长率等,并对某些重要参数进行了敏感性分析;

3、我们也利用了内部估值专家的工作,复核管理层的减值测试方法和使用的折现率和永续增长率的合理性;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期间的财务信息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询问发行人管理层及甲醇项目主要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的甲醇生产、销售情况,了解2023年一季度发行人甲醇单价、原材料成本和产量等事项较2022年末的变化情况,并结合市场趋势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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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发行人在商誉减值测试时甲醇的销售价格和原材料价格的定价公允,商誉减值测试的重要假设、参数设置及测算过程合理,计算准确。发行人对商誉减值准备的计提充分,未来出现大额集中计提减值准备的可能性较小。基于执行的上述核查工作,就申报财务报表整体公允反映而言,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对商誉减值测试中甲醇的销售价格和原材料价格预测符合市场趋势且定价公允的说明与我们了解的信息一致;

2、发行人对于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的商誉减值准备的计提充分,发行人对于截至2023年3月31日商誉减值准备计提充分的说明与我们了解的信息一致;

3、发行人对未来出现大额集中计提减值准备的可能性较小的说明与我们了解的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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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3请发行人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文化传媒业务和房地产业务,若是,请说明相关业务的具体内容、经营模式、收入利润占比等情况,以及后续业务开展的规划安排。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事实情况说明

(一)文化传媒业务

1、关于文化传媒业务的相关法规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于2022年3月25日发布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并于同日正式实施2022年版清单。其中,禁止准入事项新增一条,即“禁止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具体内容包括“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新闻采编播发业务;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站以及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机构等;非公有资本不得经营新闻机构的版面、频率、频道、栏目、公众账号等;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重大社会、文化、科技、卫生、教育、体育以及其他关系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业务;非公有资本不得引进境外主体发布的新闻;非公有资本不得举办新闻舆论领域论坛峰会和评奖评选活动。”

2、发行人不存在文化传媒业务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现代煤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烯烃类产品、焦化类产品及纯苯等精细化工类产品;参股公司为红墩子煤业,其主营业务为煤炭开采、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煤制品制造等,均不涉及文化传媒业务和房地产业务。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实际从事的业务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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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主体与发行人关系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否涉及文化传媒业务
1宝丰能源发行人一般项目:高端煤基新材料(多种牌号聚烯烃及聚烯烃改性产品)生产及销售;现代煤化工及精细化工产品(甲醇、乙烯、丙烯、混合C5、轻烃、混合烃、MTBE甲基叔丁基醚、丙烷、1-丁烯、纯苯、混苯、二甲苯、重苯、非芳烃、液化气、中温沥青、改质沥青、蒽油、洗油、混合萘、酚油、轻油、硫磺、硫酸铵、液氧、液氮、氯化钠、硫酸钠、液氩等)生产及销售;焦化产品(焦炭、粗苯、煤焦油)生产及销售;煤炭开采、洗选及销售;焦炭(煤)气化制烯烃及下游产品项目建设;矿用设备生产及维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维修及检测;仪表、阀门校验;内部研发、人事管理、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凭相关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经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烯烃类产品、焦化类产品及纯苯等精细化工类产品的生产及销售
2宝丰商服控股子公司一般项目:企业经营及管理咨询、商务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办公服务;现代物流、停车场;国内贸易及商业零售;一次性普通医用口罩、医用N95口罩、医用防护服的生产、销售;卫生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水泥制品的生产及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一次性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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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主体与发行人关系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否涉及文化传媒业务
3东毅环保工业用甲醇(合格品)、工业氧(压缩、液化)、工业氮(压缩、液化)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焦炉气为原料,生产甲醇
4红四煤业餐饮娱乐业经营管理;会议会展服务;酒店投资、管理;煤炭(不含散煤)。(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凭审批文件或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煤炭开采、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
5宝丰煤焦化煤炭洗选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煤炭焦化及相关化工产品(不含危化品易制毒品)的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煤炭洗选、焦化相关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6内蒙宝丰高端煤基新材料(不含危险品)生产及销售;煤炭开采、洗选及销售;煤气化制烯烃及下游产品项目建设(不含相关危险品项目);矿用设备生产及维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维修及检测;仪表、阀门校验;内部研发、人事管理。高端煤基新材料生产及销售;煤炭开采、洗选及销售
7烯烃二厂烯烃生产及相关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烯烃生产及相关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
8四股泉煤业许可项目: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煤炭开采、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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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主体与发行人关系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否涉及文化传媒业务
9焦化二厂

一般项目:炼焦;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焦化相关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10丁家梁煤业一般项目: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煤炭开采、煤炭及制品销售
11红墩子煤业参股公司许可项目: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煤制品制造;选矿;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水资源管理;固体废物治理;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成品油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日用百货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煤炭开采、洗选,煤炭及煤制品制造和销售

综上,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中均不涉及文化传媒业务。

(二)房地产业务

1、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11月修订)》第二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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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修正)》第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因此,企业开展房地产业务需要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否则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资质证书,不具备开展房地开发、经营资质,亦未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2、发行人不存在房地产业务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实际从事的业务详见本题回复之“一、事实情况说明”之“(一)文化传媒业务”之“2、发行人不存在文化传媒业务”。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均不包含“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经营”等字样,主营业务亦不涉及任何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等相关业务。

3、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不涉及房地产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土地及相关房产主要用于自身办公、生产、员工宿舍,不存在自行建设房屋以开展房地产经营业务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将少量房屋建筑物对外出租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承租方名称租赁资产种类2023年1-3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宝丰光伏房屋建筑物2.228.894.103.67
宝丰新能源发展房屋建筑物2.228.891.951.81
宝丰生态牧场房屋建筑物2.228.89--
合计6.6726.676.055.48

前述房屋建筑物均系对宝丰集团内部企业的出租,系提高资产利用率、提升集团内部业务的协同,且总体金额较小,不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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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2、查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核查有关主体经营范围中是否涉及文化传媒业务、房地产业务;

3、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审计报告、销售收入构成,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构成,确认是否存在文化传媒业务、房地产业务收入。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文化传媒业务;发行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相关业务。

保荐人总体意见:对本回复报告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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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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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董事长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确认本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

党彦宝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1-138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 超
周 焱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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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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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宝丰能源及其子公司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企业名称/被处罚单位处罚机关处罚日期处罚原因处罚内容整改措施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之分析
1.宝丰能源马莲台煤矿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2022.10.17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5.1.5的行为罚款1.9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对该问题进行核实,为所带定位识别卡无电导致无法正常显示定位情况,已调取相关视频及电话录音证明其当班按规定履行了入井带班职责;2.组织对所有入井人员随身携带的人员定位识别卡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能够正常使用工作;3.调度室每班次对入井带班矿领导定位情况进行实时督查,确保定位有效。2023年4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出具证明,确认该等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宝丰能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2021.12.15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行为罚款4.9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人力资源部于2021年12月31日编制完成《新员工入职教育卡填写规范》,严格要求培训组织人员按照填写标准如实、准确记录培训内容;2.各单位新员工转正时,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各单位新员工转正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培训相关记录填写完整、准确,培训记录规范;3.人力资源部组织对相关培训记录表单进行梳理,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修改完善培训记录,并编制相关培训记录、表单填写规范,于2022年3月下发各单位执行,确保培训记录的规范性、合规性。
3.宝丰能源四股泉煤矿一号井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2020.06.10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行为罚款2万元重新修订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予以明确,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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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厅
4.宝丰能源四股泉煤矿二号井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2020.06.10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行为罚款2万元重新修订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予以明确,整改完毕。
5.宝丰能源马莲台煤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监察执法一处2022.03.11存在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6、《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项、《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行为合并罚款12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按照巷道实际风向调整传感器安装位置,确保传感器安装位置符合规范要求;2.设置防护栏及警示牌;3.按照煤矿三人连锁制度要求执行放炮前安全检查、安全警戒、瓦斯检查等工作。做到人员定位轨迹信息、通讯记录、放炮记录能一一对应;4.设置上、下人员平台。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以上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相关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宝丰能源马莲台煤矿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2021.09.08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778m回风大巷施工作业规程》第三章第五节第三条第1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合并罚款16.4万元、警告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按规定要求安设应急广播系统;2.安排喷浆班在喷浆成巷后重新按每25m 一组打设了观测孔;3.重新更换新的综掘机机载断电仪甲烷传感器;4.制作安装封闭式防护栏;5.起底、调整轨道,检修调整梭车钢丝绳托辊;6.及时跟机移架,规范使用伸缩梁及护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以上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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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范》(A01029-2019)、《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第四条、《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401020-2006)6.5.1.2的行为帮板,顶板破碎处,带压移架,确保支架接顶严实;7.传感器黑白原件进水导致故障报警,已更换新传感器,加强设备现场使用管理;8.下发通知加强入井人员管理,从监测监控系统、调度台、井口检身3处进行警戒,严禁入井人员超过规定;9.加强支护范围内安全出口管理,对底鼓段持续起底,保证巷道高度大于1.8m,宽度大于0.8m;10.按规定要求设置辅助隔爆棚;11.矿统一安排对巷道变形段进行起底、扩帮维护;12.在20503机巷巷道口处加设监测分站,确保能够准确监测进入巷道人员,今后在重点区域回收作业未结束前,需根据作业现场环境及时移设监测分站,严禁提前拆除监测设备。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该等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相关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情节严重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7.红四煤业银川市兴庆区消防救援大队2022.07.20存在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行为罚款0.6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针对消防安全检查存在的问题,要求分管矿领导及相关责任制负责人严格对照检查,按照限定时限整改落实;2.认真分析消防安全检查存在问题的本质原因,做到举一反三、防患于未然,切实夯实安全管理基础;3.按照限定整改时限逐项监督复查做到消防安全检查存在问题整改、复查、验收的闭环管理。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4月21日,银川市兴庆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证明,确认该企业于2022年8月12日缴纳罚款,问题已按要求整改,该案目前已结案;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该项处罚金额系根据处罚依据的处罚标准中位数以下进行的处罚,且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8.红四煤业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2022.05.10存在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行为罚款1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确保出场车辆按规定装载,杜绝超载车辆出场上路;2.加强所使用的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检验、保险及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法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4月21日,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出具证明,确认该企业已于2022年5月27日缴纳罚款,该案目前已结案;2.根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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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要求;3.教育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该项处罚金额系根据处罚依据的最低处罚标准进行的处罚,且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9.红四煤业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2021.08.10存在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行为责令限期完善规划审批手续,罚款371.09668万元已补充办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整改完毕。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10日,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出具证明,确认该公司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缴纳了罚款,并于2021年11月15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完善了相关审批手续,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该项处罚金额系根据处罚依据的最低处罚标准进行的处罚,且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0.红四煤业红四煤矿银川市兴庆区应急管理局2022.05.06存在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合并罚款17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更换气动道岔控制信号线;2.制作安装副立井罐笼顶部防护栏和防护伞;3.加长电机车撒沙漏口、使管口与道面垂直。同时持续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电机车司机熟练掌2023年4月21日,银川市兴庆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该企业的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一般处罚。 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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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规程》、《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要求》(AQ1023-2006) 6.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五项的行为握电机车的安全操作标准,掌握本岗位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1.

11.红四煤业红四煤矿银川市兴庆区应急管理局2023.02.28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二项、《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22340-2008)4.1的行为合并罚款7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安设防护罩;2.重新固定胶带机急停拉线,完善胶带机纵撕保护装置;3.设置警示牌。
12.红四煤业红四煤矿银川市兴庆区应急管理局2022.02.14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规范》(AQ1023-2006)6.4.2.1的行为合并罚款5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按规范要求安装接地保护,并将接地线放置在水沟中;2.按照要求安排检修人员重新维修防火门;3.安排专人每日按照规范要求切换风机,并如实填写风机切换试验记录。
13.红四煤业红四煤矿银川市兴庆区应急管理局2021.09.17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三条、《煤矿在用空气压合并罚款3万元已装设超温保护装置并按照规定在10503运输顺槽重新构筑一道防火墙,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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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2005)5.3的行为
14.红四煤业红四煤矿银川市兴庆区应急管理局2021.05.25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八项的行为罚款1万元已严格按照要求对作业现场配备的局部通风机进行试验并填写相关试验记录,整改完毕。
15.红四煤业红四煤矿银川市兴庆区应急管理局2021.04.22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三十七条、《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5.5.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四款的行为合并罚款4万元已安装粉尘浓度传感器;定期开展设备设施检查,建立台账,并按要求填写记录,整改完毕。
16.红四煤业红四煤矿银川市兴庆区应急管理局2021.03.16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条第五项的行为罚款2万元已对钢丝绳绳头卡绳装置安装螺栓,整改完毕。
17.红四煤业银川市兴庆区应急管理局2021.02.24存在违反《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合并罚款3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严格执行强制放顶措施,确保悬顶面积符合规定;2.严格按照要求悬挂瓦斯监测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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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1.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行为
18.红四煤业红四煤矿银川市兴庆区应急管理局2020.10.23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四百零六条的行为合并罚款4万元已安装副立井罐笼托罐臂并使用,整改完毕。
19.红四煤业红四煤矿银川市兴庆区应急管理局2020.04.22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行为罚款76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并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2.按规定报请相关部门开展复工验收;3.停止使用被查封的场所和设备;4.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物资。
20.红四煤业银川市应急管理局2020.03.27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行为罚款21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升级安全监测监控系统;2.安装工业广场视屏;3.调整井上下出入口视屏角度;4.中央变电所安装CO传感器进行了整改落实。2023年4月21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该企业的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所列情形,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1.红四煤业银川市应急管理局2022.05.16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合并罚款6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按照要求恢复罐笼内扶手;2.按照规范要求制作和安装防火铁门;3.制作和规范设置无极绳绞车警示标识;4.制作和规范设置巷道指示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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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红四煤业红四煤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2022.04.24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百九十四条、《10807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第二章第二节(三)、《10809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维护安全技术措施》第三项第2条的行为合并罚款7万元、警告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核查安全监控系统报警原因并进行处理;2.完善“一炮三检”爆破管理制度,增加起爆前的内容;3.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在巷道内设置探放水硐室;4.按照要求补打锚杆支护。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以上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该等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3.红四煤业红四煤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2022.01.21存在违反《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五十一条、《煤矿用氮气防灭火技术规范》(MT/T701-1997)第7.5.1条、《煤矿安全规程》、《10810回风顺槽施工作业规程》第四章第三节第二条第四款第(二)项、《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 4.9.1.1、《煤矿井下粉合并罚款21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编制措施进行强制放顶;2.在10506-1 综采工作面上隅角安装温度计进行监测温度;3.在低洼处设置放水阀;4.维修采煤机内外喷雾装置,运行正常;5.采用顶板监测手段进行矿压监测;6.在10508 运输顺槽安设隔爆设施;7.严格按照顶板离层监测周期进行顶板监测;8.补充完善作业规程,明确相关内容;9.设置警示牌板;10.开展员工教育培训,严格井口检身管理,入井携带标识卡;11.在转载点处安装导向板;12.在相邻支架之间安装喷嘴;13.建立检修技术档案。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以上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相关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及《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该等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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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 4.6.1.2.b)、《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行为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4.红四煤业红四煤矿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2021.09.30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10503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第六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三款的行为合并罚款5.5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重新调整动力电缆悬挂位置,确保不遭受淋水;2.排查未通电原因,并恢复通电;3.更换胶带输送机卸载点喷雾喷嘴;4.在机尾处行人侧设置防护栏;5.开展员工教育培训,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以上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相关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该等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该等处罚金额系根据处罚依据的处罚标准中位数以下进行的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5.红四煤业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2020.05.19存在违反《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14、《HI0506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合并罚款8.8万元、警告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修订完善作业规程,现场施工与作业规程相符,并严格执行;2.对瓦斯超限情况核查,并完善值班记录;3.组织制定并审批巷修安全技术措施;4.维修行人联络巷的风门。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以上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根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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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段回风斜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的行为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该等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6.红四煤业银川市生态环境局2022.02.18存在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行为罚款10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正在按计划进行整改中,且已经处罚部门确认: 矿井建设期将部分矿井水排放至周边三处坑塘,受降雨影响和汇水影响水量增加,为解决坑塘水问题,公司对水处理装置进行改造,预计2023年10月31日前建成调试,调试完成后铺设管路,将坑塘水回抽至水处理三分厂进行处理,预计2024年5月31日前整改完成。2023年4月27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复函,确认该企业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了罚款,正在按照计划积极整改。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7.四股泉煤业四股泉煤矿一号井盐池县应急管理局2023.03.08存在违反《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三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的行为责令停产整顿、罚款52万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煤矿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出具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已整改完毕。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4月23日,盐池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该等被处罚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2023年5月23日,盐池县应急管理局出具通知,载明四股泉煤矿一号井已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并编制了《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同意复工复产;2.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该等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该等处罚金额系根据处罚依据的处罚标准中位数以下进行的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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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8.四股泉煤业四股泉煤矿一号井盐池县应急管理局2023.02.01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行为合并罚款9.2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矿内已聘任三位安全顾问,均持有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目前矿内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数量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2.处理突出部位脱层浆皮,设置警示告知牌。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4月23日,盐池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该等被处罚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该等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相关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情节严重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9.四股泉煤业盐池县应急管理局2021.09.18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三十条、《煤矿安全规程》的行为合并罚款8.2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加强综掘机高压喷雾检修,确保内喷雾压力符合要求;2.按规定进行记录,确保记录完善;3.按规定及时做水压实验并记录;4.及时起底落道。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4月23日,盐池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该等被处罚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2.相关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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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30.四股泉煤业四股泉煤矿二号井盐池县应急管理局2023.04.11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行为合并罚款8.6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在贯通点对面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正在贯通、严禁入内”,防止人员进入。在放炮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格设置爆破警戒;2.将所有标识卡(黑色/KJ128A-K2)进行更换,杜绝标识卡信号弱、存在漏卡现象;3.严格审查瓦斯巡检计划,对照瓦斯巡检点抽查人员定位路线;4.严格按照《电气设备管理规定》安设电气设备局部接地极,更换锈蚀的主斜井皮带机尾涨紧钢丝绳,定期对钢丝绳进行涂油防锈;5.通防部制定风机切换记录表,统一格式,监控中心监测员每天汇报风机切换情况并做详细记录,风机无法切换时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做到每天进行风机切换;6.加强风机切换人员培训教育,熟知局部通风机管理规定;7.加设电缆钩,将动力电缆与通信、信号电缆分开吊挂;8.要求值班监测工将每日局部通风机切换情况汇报至通防部,并将监测设备存在的问题实时汇报如实记录到运行日志中,通防部协调解决值班监测工对监测设备检查存在问题;9.按要求在主排水系统图中增加+915m水泵房排水系统;10.通防部编制《关于进一步规范甲烷超限后汇报流程及现场处置措施的通知》下发各部门区队组织学习,内容包括瓦斯超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4月23日,盐池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该等被处罚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2.相关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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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后现场处置措施、汇报及调度员下达各项指令的内容;11.超限地点需要进行瓦斯排放时,调度员要明确下达瓦斯排放流经区域人员撤离、切断电源和设置警戒的命令;12.瓦斯排放结束后,现场人员向调度室汇报,瓦斯检查员必须将检查结果汇报到调度室。
31.四股泉煤业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2.07.29存在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行为罚款5万元已于2022年10月31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宁环辐证[NO170]),整改完毕。2023年4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出具函,确认该等行政处罚均为一般性行政处罚。 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32.宝丰能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2.04.01存在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的行为罚款3万元已于2022年12月27日按配额缺口购买碳排放履约指标,2023年4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已在平台扣除配额清缴量,整改完毕。
33.四股泉煤业吴忠市生态环境局2022.02.15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行为罚款3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购置黄土,组织车辆对一号排矸场覆土边坡及以里20米范围进行补充覆盖黄土600mm并压实,上部补种植被;2.对二号矸石场西侧边坡裸露煤矸石进行重新覆盖黄土消除矸石外露问题;3.在一号停用排矸场边坡区域底部设置挡土墙,墙高3.5米、厚度0.5米。提高覆土土层稳定性,消除覆盖土层滑落流失因素,确保边坡覆土厚度能够达到隔绝氧气,防治矸石自燃的效果;4.对正在使用的三号排矸场边坡进行及时覆土,边处置边覆盖,确保覆土到位不出现自燃现象;5.坡面完成黄土覆盖后上部撒播沙蒿草及冰草等能够稳固土壤的植被,进一步提高边坡稳定性,防止边坡矸石出现自燃现象。2023年4月13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确认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且已足额缴纳罚款,案件已执行,该行为属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 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34.宝丰能源吴忠市2020.05.11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责令限期地面瓦斯抽放1号管路U型压差计已修复,泵站门房已按要求更换为防爆灯具,整改完2023年4月20日,吴忠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该等行政处罚中涉及的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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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泉煤矿二号井应急管理局(2014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改正、罚款4万元毕。为,对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针对此两次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35.

35.宝丰能源四股泉煤矿一号井吴忠市应急管理局2020.09.24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四百九十条的行为合并罚款4.5万元、警告在皮带中间加设皮带过桥,更换不完好风筒传感器并对所有甲烷传感器及便携进行调校并填写记录,整改完毕。
36.宝丰能源四股泉煤矿二号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2022.01.24

存在违反《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第五条、第六条、《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采煤机司机操作规程》第三条第(七)项的行为

合并罚款11万元、警告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严格按照《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调整并设置后台限员参数;2.拆除钢筋网,待S21A807(2)工作面设备回收完毕且进行封闭后,S21A907切眼开始作业;3.采煤机司机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随身携带采煤机遥控器。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以上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相关处罚不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37.宝丰能源四股泉煤矿二号井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2021.05.08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50471-2008)第3.2.2条、《煤矿防治水合并罚款16万元、警告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联系广告公司制作避灾路线指示牌,按规定悬挂至指定地点;2.由井口检身工加强规定工程技术人员等入井携带便携人员监督检查工作,未领取便携人员严禁入井;3.对地面瓦斯泵站接线盒严格使用密封圈进行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以上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根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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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第16款的行为封堵,将S21A808 密闭、S21A905 预抽瓦斯管路按高低压分开抽排;4.根据2021年人员定编调整相应岗位,配齐三班司机;5.采煤机割煤后及时推溜拉架,空顶处及时做假顶背实,保证支架接顶;6.在刮板机两侧及时加设防护装置;7.在绞车房高低压配电室增加应急照明灯;8.物探设备到货后立即投入使用,保证钻探与物探同时使用;9.根据2021年人员定编调整相应岗位,做到专人专岗;10.在煤仓上口设置警示标识并加设安全防护栏;11.安设钢轨或钢料做成的筛箅。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该等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38.宝丰能源四股泉煤矿一号井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2020.04.08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八)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19)第5.5.2.2.e条的行为合并罚款5.5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按照规定周期开展风机自动切换试验;2.按照规定使用3%浓度的标气验证甲烷风电闭锁功能。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以上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相关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情节严重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39.宝丰煤焦化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2021.11.22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行为罚款85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更换4#脱硫脱硝余热锅炉现有吹灰器,减少锅炉换热管附着物,降低因余热锅炉堵塞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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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造成脱硫脱硝系统停车检修次数及检修时间;2.加强对烟气脱硫脱硝装置设备日常巡检维护,发现设备存在问题及时更换备品备件,并进行检维修处理,减少因设备故障导致脱硫脱硝装置的停机;3.研究在焦化二期新建一套半干法脱硫硝设施,对7#、8#焦炉气进行处理,原有44焦护烟气脱硫脱硝系统用于新系统检修期间备用。该公司违法问题已改正,且足额缴纳罚款,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2.该处罚不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关闭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40.宝丰煤焦化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20.10.12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四条的行为罚款49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由集团安全管理部牵头,集中组织开展了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题的事故警示教育活动;(2)组织形成“三违”督查小组,由集团安全管理部负责组织各单位安全条线人员每周进行互相检查,对发现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考核;(3)化产厂各级人员结合自身岗位职责,针对本次事故撰写反思心得,并分层级组织召开反思会议形成会议纪要;(4)化产厂组织修订完善了岗位职责与工作标准,要求各级人员学习; 2.完善细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通过此次事故从安全、生产、装备、技术、调度管理条线对制度进行修订;(2)根据装置运行情况,每年对操作规程进行一次评审修订,确保操作规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3.强化设备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管理:(1)修订完善《设备管理办法汇编》;(2)规2023年5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相应的整改工作,且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该等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41.宝丰能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安2020.10.12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四条的行为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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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范各类检修方案的编制,细化检修方案及检修过程风险控制;(3)实施关键设备检修过程质量控制单,通过对检修过程的验收达到最终检修质量控制的目标;(4)在原有管线基础上优化改造阀门,使用更加先进,安全性能较高的阀门; 4.组织开展排放和火炬系统对标检查:针对排放和火炬系统对照《关于加强化工过程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化工企业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开展自查,发现并整改相关问题; 5.强化系统置换吹扫安全管理:(1)细化生产装置工艺交出吹扫方案管控;(2)在检修方案中完善工艺交检修的步骤,明确吹扫合格标准、程序、取样位置,并在实施过程中落实岗位、车间、单位步步确认;(3)在2021年一期化产装置检修中,吸取事故教训,对焦炉气放空、煤气管线进行完全隔离并进行蒸汽吹扫,置换达到合格标准; 6.严格落实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情况,包括针对票证审批、措施落实、检测分析、存档管理等方面完善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等。
42.宝丰能源电气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2021.11.01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四条的行为罚款25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加强作业票证管控;3.狠抓作业过程管理;4.专业管理方面,如事故后组织重新梳理电气专业所有改扩建、技改、大修项目及检维修工作,暂停现阶段所有电气项目施工作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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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宝丰能源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2020.12.24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罚款3万元立即联系相关厂家将所属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与宝丰能源进行联网,确保公司调度室可以实时掌握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数揭,已整改完毕。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相关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情节严重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44.红四煤业红四煤矿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2020.02.19存在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行为责令停产整顿,罚款98万元已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准开展回采作业,已整改完毕。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45.红四煤业红四煤矿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2020.02.19存在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责令停产整顿,罚款98万元停止违法违规作业,严格按照要求在相关图纸上填绘采掘地点,真实反映井下作业情况,已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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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分局《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行为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46.红四煤业红四煤矿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2020.02.19存在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行为罚款10万元、警告开展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全力配合各级政府人员监察和调取资料,已整改完毕。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相关处罚不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的情节严重情形;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47.红四煤业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2020.05.15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四条的行为罚款25万元组织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已整改完毕。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矿安宁函〔2023〕43号),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相关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罚款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同时,该项处罚金额系根据处罚依据的处罚标准中位数以下进行的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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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48.红四煤业红四煤矿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2021.08.27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1.4、《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4.3.2的行为合并罚款6.4万元、警告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加强作业规程的审批、会审流程;2.要求监测工规范操作,加强业务能力学习;3.及时安装一氧化碳传感器,并进行观测;4.对人员检测系统进行每日检查,确保系统完好、可靠性。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49.红四煤业红四煤矿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2021.04.28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6.5.2.4d的行为合并罚款61.4万元、警告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对10209运输顺槽绕道永久密闭内外压差检查并记录检查数据;2.完善通风系统图,对个别通风设施进行标注;3.开展员工教育培训,加大现场工程质量验收;4.在10503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穿层钻场处设置甲烷传感器;5.停止措施工作面回采,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6.对矿用隔爆型真空馈电开关进行低压漏电保护跳闸试验并对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低压侧保护箱进行漏电试验;7.对员工开展教育培训,并强化井口检身管理,杜绝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相关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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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报警仪入井;8.补充增加隔爆水棚;9.在+439m水平车场联络巷和10506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安装应急广播装置;10.重新更改电源线线路。该等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50.红四煤业红四煤矿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2021.07.21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10的行为合并罚款6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要求掘进工作面掘进期间必须按照规定打开净化水幕;2.要求井下有电气设备地点及有淋水的位置全部安装遮雨棚或相应改变位置;3.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范安装风门开关传感器;4.按照规定安装净化水幕、定期冲洗巷道;5.安装联锁装置并使用。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相关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该等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相关处罚金额系根据相关处罚依据的处罚标准中位数以下进行的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51.红四煤业红四煤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2022.07.13存在违反《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6.5.1.2、《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合并罚款5万元、警告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在10506-2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安设隔爆设施;2.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日志,并及时填写,保持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声光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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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5.2.6的行为报警功能常开。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相关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52.宝丰能源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2020.02.05存在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行为罚款60万元立即停止掘进,根据现场实际填绘、修订图纸,已整改完毕。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该项处罚金额系根据处罚依据的处罚标准中位数以下进行的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53.宝丰能源宁夏煤2020.10.26存在违反《煤矿安全监合并罚款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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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莲台煤矿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7.6、《AQ1029-201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第9.2.2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五)项的行为4万元1.按规定装设烟雾传感器;2.按规定查明报警原因并及时完善记录;3.调整挡车栏下放最大位置,保证能够起到阻车作用。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该项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情节严重情形;同时,相关处罚金额系根据相关处罚依据的处罚标准中位数以下进行的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54.宝丰能源马莲台煤矿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2021.06.15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20503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第五章第四节第1条、《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第7.2项的行为合并罚款8万元、警告采取泄压单体液压支柱补压、安装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者区段的阻车器、及时清理积水、密闭前设置栅栏、警标和记事牌等措施,已整改完毕。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相关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该等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相关处罚金额系根据相关处罚依据的处罚标准中位数以下进行的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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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55.宝丰能源马莲台煤矿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2021.10.07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行为合并罚款23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结合矿井实际重新修订《矿井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关于应急处置措施的管控及报告流程,增加应急预案的实用性;2.按要求对探放水原始记录本填写采空区积水的水温、水压;对20504机巷探放水钻孔安装压力表;3.组织制定水泵房回风系统改造方案,根据方案编制回风系统设计,并督促及时施工;4.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修订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时间进行风量测定;5.按照计划及时完成矿井煤层自然发火临界值和标志性气体鉴定;6.根据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单独制定30103工作面专项防灭火措施;7.制定检验检测台账,明确检验周期及下次检验时间,到期前一个月沟通检验单位,确保按期检验;8.重新绘制《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增加30301掘进工作面电气设备;9.增加电缆防淋水设施。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56.宝丰能源马莲台煤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2022.08.19存在违反《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八)项、《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技术条件》第4.5.7合并罚款65万元、警告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重新绘制三区划分图,并将“三区”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2.立即组织制定演练方案,按计划组织开展井下水害应急演练活动;3.重新对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进行审批;4.每班按照规定标准检查,确保安装位置符合规程规定距离,能够完好使用;5.对急停线打弯处及时进行调整,每班对沿线急停保护器进行实验维护,确保使用灵敏可靠;6.按规定要求设置阻车器。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相关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关于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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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行为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该等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57.宝丰能源马莲台煤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2022.07.29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760m排矸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第五章第一节第(二)项第4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第7.11条的行为合并罚款14万元、警告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检修应急广播终端,确保现场作业人员清晰听见应急指令;2.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作业,加强临时支护;3.风筒拐弯处规范使用硬质或骨架风筒;4.工作面风筒末端按规定设置风筒传感器;5.按照作业规程规定规范存放炸药物品箱;6.完善作业规程,规范计算爆破作业需风量,按规定领取适量火工品使用;7.根据井下实际负荷,更新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相关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58.宝丰能源马莲台煤矿宁东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21.03.30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加设架空乘人器防吊绳装置,调整工作面支架采高,严格按规程规定调节支架活柱,已整改完毕。2023年4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该企业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被处罚行为不属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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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宝丰能源马莲台煤矿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2021.09.13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三十七条、《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5. 5.6的行为合并罚款7万元、警告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建立巡检记录,定期对避险设备设施开展检查;2.安设粉尘浓度传感器;3.按照装备部下发缆线整治活动通知要求重新吊挂;4.修复撒砂装置。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均属于一般行政处罚。 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60.宝丰能源马莲台煤矿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2022.04.01

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行为

合并罚款4.5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按照规程规定完善工作面压风自救装置确保系统可靠;2.及时起底,确保单体活柱行程;3.恢复滚筒处防护网,严禁私自挪用拆卸防护网。
61.宝丰能源马莲台煤矿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2022.07.22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行为罚款1.5万元每班安排人员对风机两巷绕道处浆皮开裂位置进行撬除,防止掉落伤人,已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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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宝丰能源马莲台煤矿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2022.12.15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行为合并罚款6.5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重新补打安装工作面机巷4#顶板离层仪;2.重新完善《20903 风巷作业规程》,明确帮部锚杆的预紧力及扭矩,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施工;3.对工作面液压支架补液加压,确保液压支架初撑力符合要求。
63.宝丰能源四股泉煤矿二号井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2021.09.22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9.3.1条的行为合并罚款4万元、警告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及时对传感器进行定义并加强异常情况汇报制度执行;2.组织开展专业业务流程培训,按规定如实填写运行日志。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64.宝丰能源马莲台煤矿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2020.03.05存在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行为罚款90万元立即停止掘进,根据现场实际填绘、修订图纸,已整改完毕。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该项处罚金额系根据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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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的处罚标准中位数以下进行的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65.宝丰能源马莲台煤矿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2020.03.05存在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行为合并罚款12万元、警告正确使用前探梁临时支护,现场临时支护各工具、部件齐全完好,安排专职人员进行设备操作,已整改完毕。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相关处罚不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66.宝丰能源马莲台煤矿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2021.03.26存在违反《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合并罚款39万元、警告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对培训效果进行总结并形成综合考评报告;2.起底确保上出口高度符合要求;3.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对采煤工程平面图上进行绘制标明;4.梳理全矿所有防火密闭及挡风墙,建规范建立密闭台账。全部统一按照规定管理,设置栅栏、警标悬挂管理牌,按照规定周期进行检查;5.按照规定设置泄水孔;6.进行性能检验;7.建立通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相关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安全生产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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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01029-2019)第5.7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01048-2007)第5.1.5条的行为风设施施工、验收台账,规范通风设施管理;8.规范风筒传感器管理,风筒传感器需要移设、风筒维修需要中断监测时提前与通风队安全监测中心联系并建立维修处理记录。安全监测中心值班人员及时对风筒传感器异常信息进行处理并安排专人及时维修;9.通风队梳理全矿下井人员名单,配齐下井人员定位标识卡。安监部加强井口出入井人员检身,未携带标识卡、标识卡与人员信息不符合严禁入井;10.梳理标识卡需要数量,及时申报标识卡计划,确保人员定位识别卡备用数量满足规定;11.定期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维护、保养,并及时恢复61号横梁处脱绳,防脱绳保护装置;12.培训结束后考试合格方可安排上岗作业;13.生产技术部制定维护计划,在整改期限前完成维护。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该等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67.红四煤业红四煤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2023.02.06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01056-2008)5.1.3、《10909运输顺槽作业规程》的行为合并罚款7万元、警告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重新电缆铺设线路,确保不遭受淋水;2.重新对风量进行计算;3.清理活矸;4.补充增加顶板离层仪并定期观测;5.调整皮带,确保皮带不跑偏。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该等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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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68.宝丰能源马莲台煤矿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2021.09.27存在违反《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七)款的行为合并罚款99万元已补充取得9#煤层采矿许可并已取得换发后的采矿许可证,已整改完毕。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该项处罚金额系根据处罚依据的处罚标准中位数以下进行的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69.宝丰能源马莲台煤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2023.02.14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的行为合并罚款5万元、警告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依据作业规程要求帮部锚杆托盘下使用木托板;2.完善措施中针对拆解运输缓解内容;3.控制工作面采高,同时支架工移架后支架接顶严实,伸缩梁护帮板配合使用好,做好顶板及防片帮管理措施。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该等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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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70.宝丰能源四股泉煤矿一号井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2020.01.21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行为合并罚款5万元、警告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及时对失效锚杆进行处理,下端头空顶支设单体支柱进行加强支护;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要求每天进行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实验;3.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每月必须对使用中的电气设备进行一次防爆性能检查,并作好记录;4.更换损坏的风叶防护罩,对电机风叶防护罩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相关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该等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71.宝丰能源四股泉煤矿二号井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2020.01.19存在违反《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七)项、第四百七十八条的行为合并罚款12万元、警告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更新抽采工程报表内容使其完善,并组织会审2020年瓦斯抽采实施计划,完善附表内容;2.当有语音报警提示正在行车时,自联络巷口至车场内严禁人员逗留,由信号把钩工在联络巷口做好警戒,严禁人员入内,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3.按照矿下发“一通三防”管理2号文要求对二采区回风下山抽放管路进行吊挂;4.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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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需要设置局部接地极的地点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设置;5.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进行排水管路的铺设。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72.宝丰能源四股泉煤矿二号井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2020.04.08存在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19)第5.5.2.2条、《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6、7.12的行为合并罚款15.9万元、警告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使用3%浓度的标气重新验证甲烷风电闭锁功能;2.重新进行标注;3.重新进行测试;4.班班开展自动切换实验;5.按要求设置馈电传感器;6.严格要求全员按照规定入井携带人员定位标识卡,未携带标识卡的一律严禁入井;7.按要求进行绝缘及外部检测。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相关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73.宝丰能源四股泉煤矿二号井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2021.01.06存在违反《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八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十五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行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于2020年12月4日按照国家局检查组口头要求立即停止生产,组织开展了停工前安全检查,确保了停工期间的安全管理S21A905运输巷、S21A905回风巷、二采区轨道下山、二采区皮带下山、二采区回风下山5处局部通风机3%甲烷风电闭锁功能均已于2020年12月9日全部恢复,并测试正常,已完成整改;2.已于2020年12月4日按照国家局检查组口头要求立即停止了二采区轨道下山、二采区皮带下山、二采区回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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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下山的掘进施工,组织开展了停工前安全检查,确保了三条下山停工期间的安全管理;3.委托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煤科院有限公司开展突出煤层鉴定工作,按规范规定在二号井二采区+920m-+1028m标高范围内的二采区回风下山、二采区轨道下山、二采区一区段轨道石门等地点,针对A7、A8、A9煤层瓦斯参数测定所需共计施工25个有效钻孔。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74.宝丰能源四股泉煤矿二号井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2020.12.25存在违反《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八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行为责令煤矿停产整顿不少于20天,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恢复作业;罚款95万元于2020年12月4日按照国家局检查组口头要求立即停止生产,组织开展了停工前安全检查,确保了停工期间的安全管理S21A905运输巷、S21A905回风巷、二采区轨道下山、二采区皮带下山、二采区回风下山5处局部通风机3%甲烷风电闭锁功能均已于2020年12月9日全部恢复,并测试正常,已完成整改。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相关处罚金额系根据相关处罚依据的处罚标准中位数以下进行的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75.宝丰能源四股泉煤矿二号井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2020.12.25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的行为罚款95万元于2020年12月4日按照国家局检查组口头要求立即停止了二采区轨道下山、二采区皮带下山、二采区回风下山的掘进施工,组织开展了停工前安全检查,确保了三条下山停工期间的安全管理;委托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煤科院有限公司开展突出煤层鉴定工作,按规范规定在二号井二采区+920m-+1028m标高范围内的二采区回风下山、二采区轨道下山、二采区一区段轨道石门等地点,针对A7、A8、A9煤层瓦斯参数测定所需共计施工25个有效钻孔。
76.宝丰能源宁夏煤2021.01.01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合并罚款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对全矿井所有需悬挂警示牌的危险区域、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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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泉煤矿二号井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5.5.2.1b、《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22340-2008)4.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行为58.3万元、警告风险点进行全面摸排、统计,确定警示牌需求量。订制统一规格尺寸、规范样式的警示牌;2.在运输下山和回风下山风流混合处以及回风下山绞车处分别增设一台甲烷传感器;3.二采区二区段轨道石门与回风下山贯通以前停止二采区掘进;4.对损坏压力表、呼吸罩进行维修,并根据工作面劳动定员,在风、机两巷各增设2 组压风自救装置;5.停产期间做好工作面巡查、支架维护、补压,防止支架泄压;恢复生产后,及时调整工作面架型,保证支架错茬、间隙符合要求;6.在S21A707 工作面回风顺槽增设一组甲烷传感器T3;7.立即安排人员对防打滑保护装置、堆煤保护装置、温度监测装置进行重新安装,保证保护装置灵敏可靠;8.梳理持证人员情况,按照要求配备绞车主、副司机;9.将S21A707(2)采煤工作面外煤仓处甲烷传感器悬挂到煤仓上方;10.编制中央变电所回风巷道施工设计,施工专用回风道,实现中央变电所通风系统独立;11.按照本地断电要求,对S21A905 回顺掘进工作面T1、S21A707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T0 甲烷超限断电实现本地断电功能;12.在S21A707(2)运输巷无极绳连续牵引车机头和机尾分别设置警戒点,制作“正在行车,严禁行人”的安全警示牌,配备警戒绳,在车辆运行时分别设置警戒,防止人员进入绳道;13.对皮带沿线急停装置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灵敏或者不起作用的所有急停装置全部更换。对拉线和挂钩进行重新整治,保证灵敏可靠;14.暂停二号井三条开拓下山巷道掘进;15.联系灯柜厂家,对充电柜显示内容进行修改;对在用灯柜进行全面梳理,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相关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该等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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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对灯柜进行整理,保证“一人一柜”,通风队按照要求对人员定位系统进行维护;16.区队加强入井人员汇报,入井前区队跟值班副队长做好汇报工作,调度室对汇报人数与人员定位系统显示人数进行核对;17.根据现场情况,进行瓦斯抽采设计,按照要求及时编制施工技术措施,严格钻孔设计和验收工作,对开拓队钻场和抽放队施工钻孔进行严格验收,特别是钻孔角度、深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不予验收,确因其他因素影响的及时变更设计,做到现场与设计相符,对资料进行完善;18.在机头滚筒部位设置全面防护网;19.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 列车长度的地点,安装挡车栏;20.更换撒煤斜巷处联络巷中设置的风门损坏的联锁绳,安装风门开关语音报警;21.排查全矿井的甲烷传感器未设置断电值的部位和数量,并立即改正,通防部做好断电实验的检查工作;22.对二采区架空乘人装置机头扩帮处安排瓦检员进行瓦斯检查,设置瓦斯检查牌板,按要求将瓦斯情况向调度汇报,并在主井底水泵处设置瓦斯检查牌板;23.区队加强员工应急管理教育工作,在调度下达撤人指令后,现场要严格执行,将工作面所有人员撤出受威胁的地点,进入全负压巷道;24.完善停电和瓦斯超限应急预案,确保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及时准确做出应急处置;25.编制煤层注水安全技术措施,根据措施对S21A707(2)采煤工作面进行煤层注水。
77.宝丰能源四股泉煤宁夏煤矿安全2021.08.04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合并罚款7万元、警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按要求设置防护网,并及时清理浮煤和矸石;2.现场按要求设置防滚石伤人安全设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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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二号井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一款第(六)项、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S21A807(2)综采工作面切眼作业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行为施;3.按要求增加固定螺栓;4.重新按要求梳理线缆,分开吊挂,确保不交叉;5.及时放掉积渣并挂网补打锚杆处理并加强支护。《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相关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该等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78.四股泉煤业四股泉煤矿二号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2022.03.11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五条、《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行为合并罚款8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重新梳理完善S21A710 掘进工作面应急广播系统,确保能及时准确接收到生产调度室所发出指令,并按时维护检验;2.由通防部负责上报自动报警与自动灭火装置采购计划,及时跟进采购及到货情况。到货后装备部及时监督运输队完成安装。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相关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情节严重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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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四股泉煤业四股泉煤矿二号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2023.03.31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四百九十三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八条、《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九)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第7.10条的行为合并罚款26万元、警告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按要求分别对电缆三项绝缘进行检测,并填写记录;2.要求矿井电缆绝缘检测、电缆外部检查、设备防爆性能检查、漏电实验检查及皮带机保护实验检查实施人员必须按规定实施,并及时填写检查记录,确保人员信息与人员定位一致;3.统计矿领导近三年历次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情况,并按要求规范记录在矿级领导安全培训档案中;4.对照《安全生产法》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中相关要求,建立运输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明确各岗位的考核标准;5.对照《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开展井下涌水量观测工作,要求每月不得少于3次,并如实填写台账;6.对照AQ标准相关调校要求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进行调校;7.按照AQ标准风门传感器相关管理规范要求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相关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该等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80.宝丰能源马莲台煤矿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2020.09.11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20503风巷工作面掘进作业规程》的行为合并罚款9万元、警告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加装防护网,确保全覆盖;2.及时跟机前移闭锁保护装置;3.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要求,确保外漏长度符合规定;4.根据现场地质变化情况及时修改作业规程;5.按规定做漏电保护跳闸试验。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相关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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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81.宝丰能源马莲台煤矿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2020.04.14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第6.1.2条的行为合并罚款8万元采取定期排查隐患、及时整改处理,按照规定设置调校值,按照规程规定设置瓦斯断电浓度等措施,已整改完毕。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相关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情节严重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82.宝丰能源马莲台煤矿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2020.07.17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行为合并罚款11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按规定设置防护栏及行人通道;2.及时对各类绞车保护进行安装和调整;3.机巷提前起底,完善立柱,确保行人台阶及端头支架高度符合规定要求,保证行人畅通;4.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专项维护措施,严格按照措施对风巷组织进行维护处理,确保满足安全施工要求。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相关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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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83.宝丰能源马莲台煤矿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2020.08.17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行为合并罚款6万元采取及时更换立柱,及时补打超前支护等措施,已整改完毕。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84.红四煤业红四煤矿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2020.09.07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四条的行为罚款50万元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安全生产法》规定及时、如实汇报安全生产事故,已整改完毕。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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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85.宝丰煤焦化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消防救援大队2020.09.09存在违反《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行为罚款0.9万元针对此隐患对其他消防设施进行排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已整改完毕。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该项处罚金额系根据处罚依据的处罚标准中位数以下进行的处罚;2.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3.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86.红四煤业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08.20存在违反《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的行为警告、罚款8万元已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整改完毕。2023年5月9日,银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出具证明,确认该企业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相应的整改工作,该事项未造成重大不良后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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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宝丰能源灵武市宁东镇人民政府2021.09.13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行为罚款9.8万元已取得取水许可证,整改完毕。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6日,灵武市宁东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确认该企业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进行了相应的整改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2.相关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节严重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88.宝丰能源马莲台煤矿灵武市宁东镇人民政府2023.02.14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行为罚款6.1万元已取得取水许可证,整改完毕。
89.红四煤业红四煤矿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北监察分局2021.01.22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三十三条的行为合并罚款6万元、警告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要求区队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施工作业;2.要求区队每天对局部通风机做切换试验,并做相应的记录;3.井下交叉点巷道,已全部设置路标及警示标识。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相关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该等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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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90.宝丰能源灵武市自然资源局2022.12.15存在违反《森林法》第三十七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行为责令恢复林地原状,罚款134.1940万元已委托宁夏亦航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马莲台煤矿沉陷区生态恢复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取得专家评审意见,整改完毕。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4月26日,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出具证明,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进行了相应的整改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该项处罚金额系根据处罚依据的最低处罚标准进行的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91.宝丰商服灵武市自然资源局2022.12.15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罚款10.8484万元已足额缴纳非法占用其他土地、林地罚款,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整改完毕。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4月26日,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出具证明,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进行了相应的整改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2.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该项处罚金额系根据处罚依据的最低处罚标准进行的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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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92.焦化二厂灵武市自然资源局2022.12.15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对非法占用其他土地和林地的违法行为合并罚款29.7140万元已足额缴纳非法占用其他土地、林地罚款,已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整改完毕。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4月26日,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出具证明,确认该等企业均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进行了相应的整改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2.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该项处罚金额系根据处罚依据的最低处罚标准进行的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93.宝丰能源丁家梁煤矿灵武市应急管理局2023.04.23存在违反《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0版)》第三条第(十五)项、第十八条第(六)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的行为罚款96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严格执行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第504条规定,人员入井必须携带标识卡,并加强井口检身管理,对未携带人员定位标识卡的或标识卡损坏、没电的严禁入井;2.严格执行《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煤安监行管﹝2018﹞38号),加强劳动组织管理,严格控制矿井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安排专人对井下作业人数进行时时监测,提前预警,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4月28日,灵武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该企业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该等被处罚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2.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该项处罚金额系根据处罚依据的处罚标准中位数以下进行的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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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94.宝丰能源丁家梁煤矿灵武市应急管理局2023.03.23存在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行为罚款1.2万元对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了修订变更,已整改完毕。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4月28日,灵武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该企业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该等被处罚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该项处罚金额系根据处罚依据的处罚标准中位数以下进行的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95.宝丰能源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2022.03.30存在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为罚款5.005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补充办理相关建设手续;2.在后期项目建设中,严格按照政府审批单位审批流程进行;3.在项目设计过程中与设计单位及时沟通,避免多次出现变更、修改等问题;4.在审图过程中,设计单位积极配合审图单位开展图纸审查,提高图纸审查效率。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局出具证明,确认该企业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进行了相应的整改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2.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96.宝丰能源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2022.03.30存在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为罚款13.2万元
97.宝丰能源宁东管2022.04.28存在违反《宁夏回族自罚款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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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会建设和交通局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为万元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98.四股泉煤业盐池县交通运输局2023.02.21存在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行为罚款2万元严格按照盐池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及交通运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标准装载配载货物,杜绝超载运输煤炭,已整改完毕。2023年6月19日,盐池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出具证明,确认该企业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相应的整改工作。该等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99.宝丰能源马莲台煤矿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2023.04.06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五条的行为罚款2万元对广播系统进行检修维护,确保应急广播清晰,整改完毕。2023年6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该企业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行为。 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00.红四煤业红四煤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2023.05.11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项、《煤矿用氮气防灭火技术规范》合并罚款24万元、警告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在沿空留巷段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2.维修反向风门;3.采用束管监测手段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定期取样监测;4.严格按照防灭火设计要求进行注氮和灌浆;5.调整乳化液泵2023年5月2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证明,确认该企业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相应的整改工作。该等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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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T701-1997)第7.5.1、《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第4.7.4.1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行为站压力,确保支架压力符合要求;6.对40#液压支架补压支护;7.重新吊挂管路;8.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9.按要求补打锚索支护;10.在机尾搭接处安设照明;11.在四区段集中回风巷维修安全技术措施中补充防止冒顶堵人和防止失修范围扩大的措施和内容;12.重新调整轨道,加大轨道质量管控;13.及时使用锚杆支护;14.对“一梁二柱”架棚支护背顶;15.更换损坏的主钢丝绳压绳轮。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01.四股泉煤业四股泉煤矿二号井盐池县应急管理局2023.05.22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行为罚款2.9万元要求作业区队及瓦检员、跟班干部严格执行瓦斯超限报警停电撤人制度,一旦作业地点发生瓦斯异常或超限报警立即停止一切作业,断掉电源,将所有作业人员撤离至全负压新鲜风流处,并在巷道口设置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进入,已整改完毕。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23日,盐池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该等被处罚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2.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02.四股泉煤业四股泉煤矿一号井盐池县应急管理局2023.05.22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行为罚款2.9万元

要求装备部牵头加强作业区队机电检维修人员检修操作技能培训,切实提高检维修水平,杜绝因误操作导致局部停风机双停造成瓦斯超限,已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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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03.焦化二厂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2023.05.25存在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行为罚款70万元加快推进6#干熄焦项目建设,确保干熄焦装置按期投运,杜绝熄焦水产生。6#干熄焦装置已于2023年4月投用。未投运前,水处理厂加强熄焦补水水质管理,严格按照熄焦补水水质要求控制熄焦补水,已整改完毕。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5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确认该等被处罚行为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2.该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关闭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该项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04.宝丰煤焦化灵武市宁东镇人民政府2023.05.25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行为责令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罚款12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按照要求积极准备办证资料,并安排专人跟踪落实;2.建立健全前期资料管理制度,提前谋划设计工作,争取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设计工作,建设过程中约束项目设计变更;3.加强办证管理工作,提高经办人员业务水平具备相关能力,结合政府工作进度建立并规范内部工作流程;4.建立高层级、跨部门的临时性组织协调机制,压实专业归口单位相关责任、减少内部摩擦、加强拓宽沟通管道,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6月14日,宁东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确认该企业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相应的整改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该项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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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05.宝丰能源灵武市宁东镇人民政府2023.05.25存在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行为责令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罚款117万元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 2023年6月14日,宁东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确认该企业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相应的整改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该项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06.四股泉煤业四股泉煤矿一号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2023.06.05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煤矿在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安全运行规范》(NB/T10048-2018) 7.11a的行为合并罚款6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重新设置调节风窗,加工行人风门通道并安装到位,确保通风设施可靠;2.在主斜井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人行道一侧每隔50m 加装一个沿线紧急停车并闭锁的拉线开关;3.对超前单体液压支柱补液,凡是泄压达不到规定的支柱进行更换,确保支柱初撑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6月1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证明,确认:该等违法行为均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2.该等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〇二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该等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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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07.红四煤业红四煤矿兴庆区应急管理局2023.06.20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款、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行为合并罚款4万元对提升过卷保护装置进行维护并完善防护网,已整改完毕。2023年6月29日,兴庆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该等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08.宝丰能源马莲台煤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2023.06.21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十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规范》(AQ1029-2019)4.10、《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五)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行为合并罚款86万元、警告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根据防灭火措施,将注氮、注浆管按照40m间距进行迈步式埋管,在用注氮管埋入采空区40-80之间,备用注氮管埋入采空区40-0m之间。加强日常注氮、注浆管埋设位置监测和管理;2.按要求移设应急广播;3.排补齐刮板机挡煤板;4.制定针对性措施,及时打设锚索补强支护;5.按要求完善一破三档设施,确保安全设施完好、有效;6.根据防灭火细则要求在所有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设置氧气传感器,并对传感器氧气浓度进行监测;7.按作业规程要求管控悬顶;8.及时回收废弃棉纱;9.按要求安装矿压监测系统;10.按要求挂设防护网,确保挡矸措施防护有效;11.按照要求对阀门开关进行开关;12.制定维护方案,安排人员进行维护;13.修改现场施工工艺,后续施工采用人工风镐破除顶帮破碎、离层浆皮,不使用爆破作业;14.协调厂家技术人员,恢复三网融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8月1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企业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被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该等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相关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情节严重情形; 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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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联动功能;15.制定20505工作面回风系统调整方案,将20505工作面回风引入新风井,对失修严重的老风井进行封闭。
109.宝丰能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2023.06.21存在违反《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五)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行为罚款60万元制定20505工作面回风系统调整方案,将20505工作面回风引入新风井,对失修严重的老风井进行封闭,已整改完毕。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8月1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企业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被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10.宝丰能源丁家梁煤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2023.06.06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行为合并罚款80万元、警告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严格执行复工复产程序:(1)丁家梁煤矿恢复生产建设前严格按照复工复产程序,全面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经验收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2)丁家梁煤矿主要负责人确保人员配备到位、风险管控到位、隐患排查到位,分管负责人确保分管专业和生产系统、作业地点隐患排查治理到位、现场管理到位;(3)煤炭管理各部门负责对复工复产的监督检查,认真、全面开展现场验收。2.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1)丁家梁煤矿按照全区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部署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8月1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复函,确认该企业已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工作,该等被处罚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2.该等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同时,相关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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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要求,确保自查自改取得实效,并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2)强化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针对不同巷道、不同地点、不同作业条件、作业项目,认真分析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制定安全可靠的针对性应对措施,超前预控风险点。3.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和教训,狠抓现场跟带班管理,对触碰安全管理红线的岗位人员从严、从重追究责任,对作风不扎实、执行不到位、管理上出问题的管理人员,进行警示诫勉,坚决杜绝安全责任层层衰减、安全措施落实“打折扣”。 4.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结合“安全班组建设年活动”,开展一次全员安全大培训大考试和全员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自查自纠。5.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做实风险研判,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持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检查。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11.四股泉煤业四股泉煤矿二号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2023.06.25存在违反《煤矿在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安全运行规范》NB/T10048-2018 6.1、7.11(a)、《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6、《煤合并罚款22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按要求加设急停装置;2.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3.按要求重新安装一氧化碳、烟雾传感器;4.更换漏气的瓦斯抽放软管;5.螺丝上全,保证接头密封,不漏气;6.按要求在风巷构筑防火门墙;7.按要求进行扩帮处理;8.更换同规格的轨道;9.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打设临时控风设施;10.按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转发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紧急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改。2023年7月2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出具证明,确认该等违法行为不属于较大及以上行政处罚。 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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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转发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行为
112.四股泉煤业四股泉煤矿一号井盐池县应急管理局2023.07.10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行为罚款2.9万元要求由总工程师牵头负责加强“一通三防”作业人员操作技能培训,通风、抽放区队严格按照既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作业,通防部加强监督,确保现场作业人员按章作业,提升全员瓦斯防治技能和意识,已整改完毕。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7月24日,盐池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该企业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该等被处罚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2.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该处罚依据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该项处罚的处罚金额亦不涉及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13.四股泉煤业四股泉煤矿二号井盐池县应急管理局2023.07.10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行为罚款1.2万元要求作业区队及瓦检员、跟班干部严格执行瓦斯超限报警停电撤人制度,一旦作业地点发生瓦斯异常或超限报警立即停止作业,断电撤人,并在巷道口设置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进入,已整改完毕。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7月24日,盐池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该企业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该等被处罚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2.该等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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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该项处罚金额系根据处罚依据的处罚标准中位数以下进行的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14.宝丰能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2023.07.27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行为罚款90万元采取如下整改措施,已整改完毕: 1.对泄漏膨胀节进行封堵;2.对烟道膨胀节全面排查,及时消除可能发生的类似泄露问题;3.完善烟道泄漏的应急处置措施,并组织脱硫岗位、检修人员进行学习,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坚决杜绝异常排放;4.组织相关岗位人员、管理人员,召开反思会,深刻吸取此次事件教训,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对于该等行政处罚事项,鉴于: 1.2023年8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确认该公司已按照要求足额缴纳相应处罚,完成违法行为改正,未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影响;2.该处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关闭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亦不涉及相关处罚标准的最高金额处罚;3.公司已对该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已缴清相关罚款,且该等罚款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4.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等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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