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同意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王子龙先生、武景海先生及王成龙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未发现王子龙先生、武景海先生及王成龙先生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聘任王子龙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聘任武景海先生及王成龙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公司在财务管理、业务发展、新能源拓展等方向的未来发展。
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为此,我们同意聘任王子龙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同意聘任武景海先生及王成龙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独立董事:谢思敏、宋岩涛、姜朋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此页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姜 朋:
谢思敏:
宋岩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