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经审慎调查,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经审慎调查,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及董事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均需经严格的审批程序,能够有效的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2、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中的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2,300股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上述62,3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本次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所做出的审慎决定;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解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将超募资金1,944.77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潘立生、杨辉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