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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证监管执行函〔2023〕9号
关于对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3层306。
陈永宏,公司董事长。
杨林栋,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矩技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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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青矩技术分别于2023年7月17日、8月1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用于股权激励。2023年8月2日至8月3日,青矩技术通过普通证券账户累计回购股票113,696股,支付资金3,545,572.43元。
青矩技术使用普通证券账户而非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股份的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回购违规。
董事长陈永宏、董事会秘书杨林栋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5条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青矩技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陈永宏、杨林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根据《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完善公司内控治理,规范履行股份回购,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本所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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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