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较好地完成审计工作,出具的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继续聘请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聘请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邓博夫
刘磊
罗响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