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博菲电气: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3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博菲电气”)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博菲电气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15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博菲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9.77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9,5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405.1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3,134.83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9月2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162号)。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管理,并于2022年10月17日与专户开户银行、原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2023年7月21日,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并公告,公司会同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宁农商行城北支行、杭州银行嘉兴海宁支行、民生银行嘉兴海宁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中信银行嘉兴海宁支行,应分别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该协议正在签署中。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累计已投入总额(万元)
1年产35,000吨轨道交通和新能源电气用绝缘材料建设项目27,134.8314,600.65
2补充流动资金项目6,000.005,995.54
合计33,134.8320,596.19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使用前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及建设进度,部分募集资金在一定时间内存在暂时闲置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承诺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会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预计可节约财务费用约70万元。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发展需要,实施进度超过目前预计,在上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届满之前,公司将及时把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确保项目进展。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

2023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查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相关决议内容、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并与公司经营人员、内部审计部门沟通,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解,保荐人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于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