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经认真审查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及管理情况。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关程序符合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四、《关于调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系基于审慎判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调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并相应调整发行方案。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修订,主要是根据募集资金总额调整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作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对本次发行预案进行相应修订。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修订,主要是根据募集资金总额调整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作出,更新编制的本次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进行相应修订。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修订,主要是根据募集资金总额调整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作出,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相应修订。
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修订,主要是根据募集资金总额调整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作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
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承诺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该等措施及承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进行相应修订。
九、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我们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意见如下: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十、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
我们对2023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发表意见如下: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方攸同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名:
张连起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名:
张小燕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