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作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内的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14,395.35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9.76%,其中对合并报表外主体提供的担保总余额10,057.97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25%,是公司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担保,其余全部是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截至2023年6月30日,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93号)。为确保本次发行顺利进行,董事会同意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则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如果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决定是否启动追加认购及相关程序。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的审议内容和审议程序均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YING KONG (孔英) | 刘国常 | 韦锶蕴 |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