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董事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作审计实事求是,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封晓瑛、张田余、冀星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