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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淼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2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了解,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对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及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查验与询问,经过综合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二、对《关于拟定向回购并注销<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3年7月25日,公司监事完成换届,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徐晓辉、李阿丽当选为公司监事,公司需回购注销其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为77,000股。

2022年6月23日,公司披露了《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2-043)(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根据《激

励计划》之“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职务变更”的相关规定:“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的人员,则其并已解除限售部分不作处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徐晓辉、李阿丽当选为公司监事,需回购注销其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述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及《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关于拟定向回购并注销<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将《关于拟定向回购并注销<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朱曙夏 韦邦国 李志军

2023年8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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