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股东负责的精神,我们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意见如下:
1、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文的规定,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为生产经营需要为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子公司贷款提供的担保。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文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不存在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柳勇: 陈三联:
杨柏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