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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光华芯: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3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28号——《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新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 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主要内容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新刚:

2022年4月1日,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拟使用不超过25亿元的超募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2023年4月1日,董事会决议期限届满,公司未及时赎回12.88亿元超募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并于2023年4月10日又使用0.2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办理七天通知存款业务。对于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才予以补充确认并对外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前述事项中,郭新刚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违反了《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15号)第三条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达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公司在2023年4月发现 警示函》中所述问题后,已立即对超募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梳理和排查,对存在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于2023年4月24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补救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确认并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编号:2023—012)。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 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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