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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菲光: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3

发表的独立意见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议了公司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资料,基于个人客观独立的立场,现在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对外担保(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发生额及余额均为0元;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实际发生额为70,100.0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为335,897.98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实际发生额为0.0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为0.00万元。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准确、完整,担保风险已充分揭示。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保障了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

四、关于开展套期保值型衍生品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关于开展套期保值型衍生品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事项,公司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建立健全了《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循此制度执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是为了提高公司应对外汇市场风险的能力,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及利率波动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任意时点余额不超过20,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且单笔金额不超过2,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五、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汉斌 陈俊发 王冠

2023年8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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