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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3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除了对合并范围内公司进行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也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对《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对《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对应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对《关于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该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于庆庆 陈伟莉 崔 平

2023年8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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