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新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3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询问后,发表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3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能够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

二、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将“年产1,000吨吡唑醚菌酯及副产430吨氯化钠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进行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而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将募集资金以增资方式投入江苏新农化工有限公司,用于“年产1,000吨吡唑醚菌酯及副产430吨氯化钠项目”,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建设需要,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稳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程。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江苏新农化工有限公司增资。

四、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