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4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根据目前项目的实施进度,将“年产1,000吨吡唑醚菌酯及副产430吨氯化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延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议案不涉及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04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4.33元,共计募集资金429,9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82,608,1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2018]4607号《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进度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实施主体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的 投资总额 | 截止2023.6.30募集资金实际累计投入金额 |
1 | 年产1,000吨吡唑醚菌酯及副产430吨氯化钠项目 | 江苏新农化工有限公司 | 17,991.81 | 17,991.81 | 10,646.55 |
2 | 年产6,600吨环保型水基化制剂生产线及配套物流项目 |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8,269.00 | 1,161.72 | 1,161.72(已结项) |
3 | 加氢车间技改项目 | 台州新农科技有限公司 | 6,000.00 | 6,000.00 | 6,507.89(已结项) |
4 | 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6,000.00 | 4,153.29 | 4,153.29(已结项) |
合计 | 38,260.81 | 29,306.82 | 22,469.45 |
注:“截止2023.6.30募集资金实际累计投入金额”超出“调整后的投资总额”系使用的募集资金理财收益及存款利息。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募投项目在前期虽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实际推进过程中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当前实际建设情况,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都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年产1,000吨吡唑醚菌酯及副产430吨氯化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调整前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调整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1 | 年产1,000吨吡唑醚菌酯及副产430吨氯化钠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公司“年产1,000吨吡唑醚菌酯及副产430吨氯化钠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新农化工有限公司负责实施,计划分二期进行建设,一期年产300吨吡唑醚菌酯项目工艺及装备已全线贯通并投入生产,二期工程正在实施中。因募投项目整体工程量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经过审慎研究,公司决定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为2025年12月31日,具体原因如下:
1、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推进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并结合实际需要,审慎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但因前期受到外部宏观环境的影响,本次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出现了工程物资采购、物流运输、人员施工等诸多的不便,导致项目整体实施进度有所延缓。
2、受国内经济增长放缓、化工行业市场景气下行等影响,为了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风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变化,谨慎推进吡唑醚菌酯二期项目实施,对拟新建的生产线逐步分批投建,也使得该项目实施周期有所延长。
为了更加合理、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保证项目全面、稳步推进,经公司审
慎研究,决定将“年产1,000吨吡唑醚菌酯及副产430吨氯化钠项目” 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由2023年12月31日调整为2025年12月31日。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的需要和战略规划。从长远来看,本次调整将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使用募集资金,保证项目顺利、高质量地实施,有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审议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1、审议批准程序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该事项无异议。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涉及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将“年产1,000吨吡唑醚菌酯及副产430吨氯化钠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进行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而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年产1,000吨吡唑醚菌酯及副产430吨氯化钠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市场变化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此次延期不属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新农股份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属于变向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调整。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完成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完成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23日